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81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謝雙龍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8月6日所為之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 條前段及第408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抗告人若逾5 日之抗告期間而提起抗告,其抗告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謝雙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12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 月,該裁定於108 年8 月12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並由抗告人本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281號),是該等裁定已於108 年8 月12日生送達之效力,且於108 年9 月30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執行指揮書在案(108 年度執更字第2545號),此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訛。本件抗告人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於108 年8 月12日收受本院裁定正本,竟遲至109 年7 月7 日始遞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轉送本院提起抗告,此有刑事抗告狀上蓋印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109 年7 月7 日上午8 時47分收受收容人訴狀章」附卷足憑,顯已逾越法定5 日之抗告不變期間甚明,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復無從補正,本院應予駁回。至抗告意旨所指其有數判決無法合併計算刑期等語,屬檢察官是否得再就該他罪聲請法院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非法院得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