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俋朋
具 保 人 朱駿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8729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駿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許俋朋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08 年8 月28日指定提出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後釋放,並命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00巷0 弄0 號2 樓,而由具保人朱駿凱於同日如數繳納上開保證金後旋釋放被告。嗣於本院審理中,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並令具保人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仍無正當理由未於109年9月22日審判程序到庭,以上各情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08年8月28日訊問筆錄、本院109年9月22日審判程序傳票、報到單、審判程序筆錄各1份(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20號卷一第27頁至第41頁、第59頁至第61頁、卷二第85頁至第87頁、第99頁至第178頁)在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被告前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號進行偵查並追加起訴於本案,由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79號受理,本院亦已於該案對被告發佈通緝之事實,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院內通緝案件紀錄表附卷可參,足見被告顯已逃匿。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