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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3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陳松檀林于心陳芸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3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暐庭
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律師

      黃有衡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陳芸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38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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