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13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信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信良被訴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信良於民國108 年3 月間某日,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春」之成年男子邀約加入詐欺集團,擔任領款車手,其與「阿春」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方式向附表一編號2 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金額匯入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帳戶後,被告再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得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 年11月15日以108 年度偵字第20646 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於108 年12月25日繫屬本院,由本院以108 年度審金訴字第113 號分案審理(下稱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案收案函文、起訴書等在卷可稽。經核前案起訴書與本件附表一編號2 所示犯罪事實之時間、被害人、被騙金額、匯款方式、被告提領金額均完全相同,足認本件附表一編號2 與前案確屬事實上同一案件,而本件係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 年12月13日提起公訴,於109 年2月5 日始繫屬本院受理,有本件起訴書、收案函文在卷可稽,可知本件附表一編號2 確實繫屬在後,揆諸上揭說明,本件附表一編號2 既係重行起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手法│被害人匯入│提款時間、地│ │ │是否提告│ │ │帳戶及金額│點及金額 │ ├──┼────┼────┼────┼─────┼──────┤ │ 2 │李啟台/ │108 年5 │佯為友人│余仁豪設於│108 年5 月22│ │ │未提告 │月21日11│致電借款│中華郵政富│日12時許,高│ │ │ │時許 │周轉 │里郵局帳號│雄市鳳山區中│ │ │ │ │ │0000000000│山東路86之2 │ │ │ │ │ │580 號帳戶│號鳳山郵局,│ │ │ │ │ │,18萬元 │總計15萬元(│ │ │ │ │ │ │共提領4 次,│ │ │ │ │ │ │分別為6 萬元│ │ │ │ │ │ │2 次、2 萬元│ │ │ │ │ │ │1 次、1 萬元│ │ │ │ │ │ │1 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