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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88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黃蕙芳黃政忠洪毓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88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緯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緯騰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於簡式審判程序中檢察官當庭變更起訴法條,復經被告於簡式審判程序中否認犯罪,因認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洪毓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884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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