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11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 年度簡字第119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家榮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 年度審易字第1943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羅家榮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用如附件。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羅家榮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70頁)。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已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修正生效,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第2 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爰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以和平理性之方式解決紛爭,竟出言辱罵告訴人,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素行、本件犯罪手段、情節、所生危害,自陳國中畢業,從事廚師,月收入新臺幣4 萬元,未婚沒有小孩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7270號
被 告 羅家榮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家榮前係址設高雄市○○區○○街000 號「牡丹園經典台
灣料理」餐廳(下稱「牡丹園餐廳」)之廚師,其於民國10
8 年7 月23日晚上8 時51分許,在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
聞之牡丹園餐廳廚房內,因餐點製作問題與負責人王芸榛發
生口角,詎羅家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員工張智源、
柴緯汝、姬梓峰等多數人面前,公然以「幹你娘」等語辱罵
王芸榛,貶損王芸榛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王芸榛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羅家榮於偵查中之│被告矢口否認公然侮辱犯行│
│ │供述 │,辯稱:我只有講一個幹字│
│ │ │,我沒有罵幹你娘;為什麼│
│ │ │「幹」算公然侮辱云云。 │
├──┼──────────┼────────────┤
│2 │證人即告訴人王芸榛之│全部犯罪事實。 │
│ │指證 │ │
├──┼──────────┼────────────┤
│3 │目擊證人張智源、柴緯│證明被告有向告訴人罵「幹│
│ │汝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你娘」之事實。 │
│ │述 │ │
├──┼──────────┼────────────┤
│4 │目擊證人姬梓峰於警詢│證明被告有向告訴人罵「幹│
│ │時之證述 │你娘」之事實。 │
├──┼──────────┼────────────┤
│5 │監視器錄影光碟暨錄影│證明被告公然侮辱告訴人時│
│ │畫面擷取照片 │,錄影畫面可見現場至少有│
│ │ │5 人以上在場之事時。 │
└──┴──────────┴────────────┘
二、按刑法分則中「公然」2 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至於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
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本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
於公然程度而定。故若於居住之出租套房處出言辱罵他人,
而該出租套房係位在建築物八樓,除兩造各自承租套房外,
尚有1 套房出租予不詳姓名之2 名房客,雙方爭執時,另1
間套房之房客曾開門探視,足見當時多數人在場,再參諸另
1 間套房之房客既已開門探視,亦見彼等應有聽聞被告與告
訴人之爭執聲,是對於該出言辱罵,應處於得以共見共聞之
狀況,其之辱罵自應已達於「公然」之程度,係犯刑法第
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
3002號判決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許 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