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7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751號
110年度簡字第3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依恩
- 選任辯護人
- 李玲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訴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2 月5 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10 年3 月1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附卷可憑(見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3751號卷第43頁)。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上訴期間為2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4 日,被告至遲應於110 年4 月 8日前提出上訴,其上訴始合法。然本件被告乃遲至110 年 4月9 日始行上訴,有被告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日期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盈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