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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32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陳松檀林于心陳芸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32號

聲請人
劉哲誠
選任辯護人
曾聖涵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6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劉哲誠並無起訴書所指之詐欺取財等犯行,且本案已於民國109 年11月16日審判程序中訊問證人即同案被告林詠竣、吳佳樺、李晨勤等人,就渠等之證據調查程序已結束,被告自此即無與共同被告串證之虞,且被告亦無其他逃亡、滅證之具體事由,當無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為此請求准予具保、限制住居以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涉犯加重詐欺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前揭罪名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依本件客觀情狀,亦認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109 年8 月4 日予以羈押,且自同年11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被告固否認犯罪,並以前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審酌卷內事證,認被告涉犯加重詐欺等罪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全盤否認犯行,就本案犯罪情節須藉由對證人即共同被告行交互詰問或對質程序以為釐清,而因被告仍有接觸及勾串共犯之可能性,且尚無法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予以避免,故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等情,業經本院於109 年10月23日諭知延長羈押之裁定詳為載敘。而本案仍有證人尚待交互詰問,並無聲請意旨所稱證人已於審判程序訊問完畢、證據調查程序已結束之情事,則影響被告有無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基礎並無變更,且被告亦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則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陳芸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32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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