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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3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陳松檀林于心陳芸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3號

上訴人
被告
曾泉鋒
選任辯護人
梁凱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曾泉鋒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收受判決,並於同年10月16日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由監所長官於同年10月20日送交本院,惟該上訴狀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開條文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陳芸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3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