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30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301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國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517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國山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 行補充為「11時許至11時30分」、第4 至5 行補充為「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1時30分許,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證據部分補充「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國山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上固勾選被告之自首情形為「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員」等情,惟此所謂被告承認「肇事」應係指被告承認其駕車撞擊他人車輛一事而言,至就不能安全駕駛之部分,細究全案卷證,未見被告於警方對其施以酒測前即向有偵查權之員警自首的情形,是被告承認此部分犯罪核屬自白性質,難認有自首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2年、98年、101 年(2 次)、110 年10月均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紀錄,竟仍不知戒慎,第6 度於飲用酒類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後,率然無照(酒駕逕註)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且酒測值達每公升1.07毫克,數值甚高,並因而追撞停等紅燈之其他車輛而肇事致生他人財產上損害,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董秀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5172號
被 告 陳國山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國山於民國110 年11月15日11時許,在高雄市○○區○○
○路000 號倉庫飲用酒類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25毫克以上時,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呼氣酒精
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於同日11時30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1時52分許,在高
雄市○○區○○○路000 號前,追撞在該處停等紅燈由董克
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 無人受傷) 。經警據
報前來,並於同日12時18分許施以檢測,得知陳國山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7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董克萊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濃度呼氣測試
報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1 份及現場照片16張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酒後駕
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董秀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