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4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朱育昆
- 選任辯護人
- 翁羚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朱育昆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