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83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林于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易字第202 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于智因竊盜案件在押,至今2 個多月,深感後悔,希望讓被告先回到社會上工作,賺錢賠給被害人,收到執行指揮書再進來執行剩餘刑期,故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云云。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撤銷羈押以羈押之原因已完全消滅為要件,倘若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自不得援引前開條文規定逕予撤銷羈押。
三、經查:
㈠被告因涉犯竊盜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110 年7 月17日起羈押在案。
㈡聲請人雖執前詞聲請撤銷羈押,惟本案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簡式審判程序,並由受命法官於110 年9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0月4 日宣判,依卷內證據所示,足認被告所涉罪嫌重大。又被告於本院羈押庭訊問時自承其於110 年5 月30日竊盜案件執行完畢後相隔數日即再犯本案,可見其並未因另案徒刑執行完畢而知所警惕,仍有牟求不法利益而反覆實施竊盜罪嫌之虞,佐以被告先前曾有多次通緝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足見被告有規避後續刑事追訴、刑罰之執行之高度可能,而有逃亡之虞。是本院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認若採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爰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至被告雖以有意賠償被害人為由聲請撤銷羈押云云,惟在押被告仍可透過本院安排與被害人和解,是其以此為由聲請撤銷羈押,礙難准許。綜上所述,被告上開羈押原因既未消滅,其聲請撤銷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