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朝豪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72號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57、285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於民國110年9月8日宣判,於110年10月6 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鄭朝豪(下稱上訴人),上訴人於110年10月14日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開條文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