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簡字第1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簡字第11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錢志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9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一○年十月四日所為一一○年度審金訴字第一八二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9996號),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4 日以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182 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110 年度偵字第15707 號),尚有併辦案件而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本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