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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交簡字第3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洪韻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原交簡字第3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柳國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4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柳國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 行補充「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另證據部分補充「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柳國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近年來酒後肇事導致死傷案件頻傳,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周知多年,立法者為呼應社會對於酒駕行為應當重懲之高度共識,近年來屢次修法提高酒駕刑責,被告為具有通常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之成年人,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其竟無視於此,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31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本案為其初犯酒後駕車之犯行;兼衡其之犯罪動機、情節、酒測值尚非甚高、所駕駛者係危險性相較於自用小客車等車種為低之普通重型機車,及本次酒駕幸未肇事之危害程度;兼衡被告於警詢中所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自承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朱婉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415號
    被      告  柳國誠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柳國誠於民國110 年2 月12日7 時許起至同日7 時30分許止
    ,在高雄市○○區○○○路000 ○0 號住處飲用啤酒,明知
    其服用酒類,控制力及注意力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程度,於同日7 時30分至同日17時之某時,仍騎乘屬於
    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
    於同日17時許,行經高雄市前鎮區中華五路與時代大道路口
    時,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檢,並於同日17時20分許施以檢測,
    得知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柳國誠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復有前鎮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呼氣酒精測試器
    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資料各1 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酒後駕
    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檢察官 朱婉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交簡字第38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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