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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49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黃蕙芳洪毓良施君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4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育昆
選任辯護人
翁羚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朱育昆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洪毓良

法 官 施君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49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