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0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垣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 年度偵字第19916 號),本院其中附表一編號1 、3 所示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蘇垣齊與黃仲源於民國109 年5 月初,加入自稱「陳志文(暱稱:旺旺休)」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詐騙集團此一有結構性犯罪組織,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取簿手與車手工作,而與「陳志文」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毛榮輝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戶)後,由蘇垣齊先至高雄市鳳山區某超商或宅急便領取內有毛榮輝之前開臺灣銀行提款卡(毛榮輝所犯詐欺案件另由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以109 年度偵字第15699 號案件偵查後為不起處分確定),再將前揭提款卡交予黃仲源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現金。嗣蘇垣齊與黃仲源2 人再共同將領得之現金持至高雄市大樹區保安宮,悉數交與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由該人層層上繳轉交,藉此創造資金軌跡之斷點,而以此迂迴層轉之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3 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部分,另經本院判決確定)。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件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審理之「本案」即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4 號一案,係由臺灣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1945 號、第20340 號提起公訴,其被告為「黃仲源」,起訴之犯罪事實為「黃仲源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騙被害人林禹成、劉邦威、林姵君、黃宣諭、蔡依汝、徐范煦敏、楊宏政、郭曜瑩交付財物」。本件追加起訴有關被告蘇垣齊被訴如附表一編號2 部分,犯罪事實係「被告蘇垣齊與黃仲源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騙黃宣諭匯付款項」,固與「本案」間有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關係,應由本院另行判決。然本件追加起訴有關被告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 、3 部分,犯罪事實係「被告蘇垣齊與黃仲源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騙蔡秋紅、盧姵樺交付款項」,未與「本案」間有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或其他法定之相牽連關係,則本件追加起訴有關被告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 、3 部分,既與「本案」間無直接之相牽連關係,該部分追加起訴即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揆諸前揭刑事訴訟法規定,本件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部分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地點 │告訴人匯款│ │號│ │ │ │ │ │金額(新臺 │ │ │ │ │ │ │ │幣: │ │ │ │ │ │ │ │元) │ ├─┼───┼────┼────┼────┼─────┼─────┤ │1 │蔡秋紅│109年5月│假冒網路│109年5月│高雄市前鎮│2萬9989元 │ │ │ │6日 │賣家,佯│7日18時 │區中山二路│ │ │ │ │ │以之前網│18分許 │5號12樓之2│ │ │ │ │ │路購物有│ │住處之網路│ │ │ │ │ │問題為由│ │銀行 │ │ │ │ │ │,詐騙匯│ │ │ │ │ │ │ │款。 │ │ │ │ ├─┼───┼────┼────┼────┼─────┼─────┤ │2 │黃宣諭│109年5月│假冒網路│109年5月│臺南官田區│4萬9988元 │ │ │ │7日16時 │賣家,佯│7日18時 │工社南街60│ │ │ │ │46分許 │以之前網│20分許 │號住處之網│ │ │ │ │ │路購物有│ │路銀行 │ │ │ │ │ │問題為由│ │ │ │ │ │ │ │,詐騙匯├────┼─────┼─────┤ │ │ │ │款。 │109年5月│同上 │4萬9989元 │ │ │ │ │ │7日18時 │ │ │ │ │ │ │ │22分許 │ │ │ ├─┼───┼────┼────┼────┼─────┼─────┤ │3 │盧姵樺│109年5月│假冒網路│109年5月│新北市中和│1萬6989元 │ │ │ │6日20時 │賣家,佯│7日18時 │區景平路12│ │ │ │ │許 │以之前網│37分許 │1號6樓601 │ │ │ │ │ │路購物有│ │室住處之網│ │ │ │ │ │問題為由│ │路銀行 │ │ │ │ │ │,詐騙匯│ │ │ │ │ │ │ │款。 │ │ │ │ └─┴───┴────┴────┴────┴─────┴─────┘ 附表二 ┌──┬───────┬─────────┬─────────┐ │編號│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台幣)│ ├──┼───────┼─────────┼─────────┤ │1 │109年5月7日18 │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二│20000元 │ │ │時42分許 │路166之12號「高雄 │ │ │ │ │鼓岩郵局」ATM提款 │ │ │ │ │機 │ │ ├──┼───────┼─────────┼─────────┤ │2 │109年5月7日18 │同上 │同上 │ │ │時43分許 │ │ │ ├──┼───────┼─────────┼─────────┤ │3 │109年5月7日18 │同上 │同上 │ │ │時44分許 │ │ │ ├──┼───────┼─────────┼─────────┤ │4 │109年5月7日18 │高雄市鼓山區九如四│20000元 │ │ │時50分許 │路636號「高雄民強 │ │ │ │ │郵局」ATM提款機 │ │ ├──┼───────┼─────────┼─────────┤ │5 │109年5月7日18 │同上 │同上 │ │ │時51分許 │ │ │ ├──┼───────┼─────────┼─────────┤ │6 │109年5月7日18 │同上 │6000元 │ │ │時52分許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