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31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鍾儀樺
洪良志
王健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鍾儀樺、洪良志、王健鴻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上開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