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莊珮君賴建旭侯弘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朝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72號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57、285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於民國110年9月8日宣判,於110年10月6 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鄭朝豪(下稱上訴人),上訴人於110年10月14日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開條文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侯弘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2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