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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簡字第116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黃蕙芳黃政忠林明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簡字第11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錢志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9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一○年十月四日所為一一○年度審金訴字第一八二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9996號),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4 日以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182 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110 年度偵字第15707 號),尚有併辦案件而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本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簡字第116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