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8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作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875號、第16612號、第19519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4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劉作軒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