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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8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吳書嫺林軒鋒胡慧滿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作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875號、第16612號、第19519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4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劉作軒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林軒鋒

法 官 胡慧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82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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