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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詹尚晃王雪君施君蓉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明傑
指定辯護人
張清富律師
被告
林玲
指定辯護人
何昀樺律師
被告
蔡嘉瑩
被告
劉定南
被告
葉子榕
被告
陳忠信
被告
劉宗瑋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彥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下方關於檢察官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4184號、110年度偵字第23913號、111年度偵字第3104號、8869及1651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度偵字第23913號、111年度偵字第3104號、8869及16511號」。

二、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右上方關於案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5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追加起訴案號為111年度偵字第4184號)係針對被告蘇子偉所犯而追加起訴,然被告蘇子偉於本院就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20及25號合併行審理程序時未到庭,嗣經本院發佈通緝,故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案件尚未終結。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此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規定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施君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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