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1號
- 原告
- 梁美惠
- 兼下三人
- 法定代理人
- 蘇明建
- 法定代理人
- 蘇冠頷
- 法定代理人
- 蘇芷靚
- 法定代理人
- 蘇鈺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剛魁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岳龍律師
- 被告
- 林振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6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1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6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