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明傑
- 指定辯護人
- 張清富律師
- 被告
- 林玲
- 指定辯護人
- 何昀樺律師
- 被告
- 蔡嘉瑩
- 被告
- 劉定南
- 被告
- 葉子榕
- 被告
- 陳忠信
- 被告
- 劉宗瑋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王彥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下方關於檢察官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4184號、110年度偵字第23913號、111年度偵字第3104號、8869及1651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度偵字第23913號、111年度偵字第3104號、8869及16511號」。
二、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右上方關於案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5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追加起訴案號為111年度偵字第4184號)係針對被告蘇子偉所犯而追加起訴,然被告蘇子偉於本院就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20及25號合併行審理程序時未到庭,嗣經本院發佈通緝,故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案件尚未終結。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此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規定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