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81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8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馮天人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121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馮天人侵占離本人持有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查獲地點為「高雄市○○區○○街000 號前」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被告馮天人所為,觸犯刑法第337 條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告訴人黃偉俊雖提起竊盜告訴,警方亦以竊盜罪移送,但經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竊盜之證據不足,改以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依據卷證資料,亦認證據只能證明被告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不足以證明被告另有竊盜犯行,因而依檢察官聲請罪名而為簡易判決處刑。

三、科刑: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拾獲他人失竊車牌,未交警察機關招領,反而予以侵占,改掛自己車上,侵害告訴人財產法益,影響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理之正確性,惡性非輕,又有偽造文書、賭博、贓物、傷害、懲治盜匪條例、侵占、毀損、妨害自由、恐嚇、搶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多項前科,素行不良,量刑不宜過輕;兼衡被告承認犯行,侵占車牌已交由警方發還告訴人(無庸宣告沒收),自稱學歷高中畢業,無業,經濟狀況勉持,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犯後態度、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於本罪法定刑「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之範圍內,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附帶說明:至於告訴人於警詢表示要向被告求償,並非刑事法院可得審理,應另循民事法律程序求償。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條2 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志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1216號
    被      告  馮天人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馮天人於民國109 年5月底至6月初,在高雄市左營區屏山國
    小側門附近發現BDS-3302號之車牌2面遭人棄置在此(該2面
    車牌原懸掛於黃偉俊所有、停放在高雄市左營區海平路旁停
    車格之自小客車,並於109年6月2日18時許,遭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之人自該車卸下而竊取。已發還黃偉俊),其明
    知該2 面車牌客觀上顯為脫離本人持有之物,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離本人持有物之犯意,拾取該2 面車
    牌後將之侵占入己。嗣於110 年4月5日23時,其欲開啟懸掛
    上揭車牌之汽車車門時,為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黃偉俊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之自白。(二)被害人黃偉俊於警詢中之
    陳述。(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害人立具之贓
    物認領保管單。(四)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五)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檢  察  官  林志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81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