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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8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黃則瑜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伍弘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3月17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則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85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