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8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伍弘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3月17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金訴字第285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3月17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