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4號
- 原告
- 陳麒竹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君律師
- 被告
- 徐宏斌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曾正文
- 臺灣端板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1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4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1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