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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84號

違反公司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黃蕙芳黃政忠翁碧玲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家豪

張志旭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家豪、張志旭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翁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84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司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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