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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4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林書慧丁亦慧何一宏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文賢
選任辯護人
錢信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蔡文賢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何一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94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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