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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786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鄭宇鈜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天航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159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579號)。嗣因被告已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蔡天航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蔡天航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及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又被告於密接時地多次辱罵告訴人楊琬雯及先後2次揮拳毆打告訴人,主觀上各係基於單一犯意,利用同一機會反覆為之,各行為間獨立性較為薄弱,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再被告所犯上開2罪,行為互殊、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偶因細故,不思以理性溝通方法解決紛爭,反而徒手毆打告訴人,甚而以不雅字眼相辱,並致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素行,暨其教育程度、經濟、家庭生活(事涉個人隱私爰不予揭露)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彭斐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葉容芳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592號
  被   告 蔡天航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天航於民國114年8月30日1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
    0號正忠排骨飯華榮店內,與楊琬雯發生爭執,遂基於傷害
    、公然侮辱之犯意,當場以「幹你娘(台語)」辱罵楊琬雯
    多次,足以貶損楊琬雯之名譽,並以徒手揮拳方式毆打楊琬
    雯之頭部左側2次,致楊琬雯受有頭部鈍傷等傷害。嗣經警
    方獲報到場處理,始悉上情。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天航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楊琬
    雯指述情節均相符,復有告訴人提供之影像截圖、高雄市立
    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現場照片1張、告訴人所提供之
    影像光碟1片等附卷可參,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09條
    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被告於密接時、地多次辱罵告訴
    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反覆為之,各行為間之獨立性較
    屬薄弱,所侵害亦為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
    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評價為接
    續犯,請論以一罪。又被告先後2次傷害犯行,時間緊接,
    應係基於單一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同一犯罪,而侵害
    同一法益,請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一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
    ,犯意各別,罪名有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檢 察 官 彭 斐 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5786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