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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4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洪碩垣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榮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執聲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榮宗因犯一般洗錢罪等罪,共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榮宗因犯一般洗錢罪,共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於民國114年5月23日到
  院陳述之意見及教育、工作、家庭、健康、經濟狀況(詳聲
  卷29至31頁),暨受刑人於同年6月2日郵寄至本院之持續還
  款紀錄(詳聲卷33至39頁)。兼衡犯罪手段、所生損害、犯
  後態度(詳原判決書)、素行(詳前科紀錄),與其他一切
   情狀,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
  準。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確定判決號 確定判決之罪名及宣告刑 1 高雄地方法院 113年金簡字第869號 陳榮宗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高雄地方法院 113年金簡字第770號 陳榮宗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同    上 陳榮宗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同    上 陳榮宗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備註:原確定判決就上開2、3、4所示三罪,合併定應執行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43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