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榮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執聲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榮宗因犯一般洗錢罪等罪,共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榮宗因犯一般洗錢罪,共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於民國114年5月23日到
院陳述之意見及教育、工作、家庭、健康、經濟狀況(詳聲
卷29至31頁),暨受刑人於同年6月2日郵寄至本院之持續還
款紀錄(詳聲卷33至39頁)。兼衡犯罪手段、所生損害、犯
後態度(詳原判決書)、素行(詳前科紀錄),與其他一切
情狀,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
準。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確定判決號 確定判決之罪名及宣告刑 1 高雄地方法院 113年金簡字第869號 陳榮宗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高雄地方法院 113年金簡字第770號 陳榮宗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同 上 陳榮宗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同 上 陳榮宗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備註:原確定判決就上開2、3、4所示三罪,合併定應執行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