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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9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林書慧何一宏姚佑軍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雨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320號、114年度偵字第14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雨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姚佑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594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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