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八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八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甲○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八八號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甲○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