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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六五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林水城郭錦茂邱吳宇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六五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六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貳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七年間曾犯賭博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八
    年五月二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之犯意
    ,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間起至同年八月二十六日止,提供其位於高雄縣鳳山市○
    ○街六九號四樓居處充作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俗稱「六合彩」之賭博,並以
    (○七)0000000號電話作為聯絡工具,接受不特定人向其簽賭,猜號核
    對由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之六合彩號碼,以附表壹所示之方式賭博財
    物,並從中賺取每支牌新台幣(下同)五角之不法利益。嗣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
    二十六日晚間八時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如附表貳所
    示等物及非供其犯罪所用之甲○○之銀行存款簿七本、陳寶環之銀行存款簿十四
    本、支票存根簿三本、嘉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支票一張(發票日八十八年
    六月三十日、支票號碼:MA0000000號)及玩具手槍等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第三中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在警訊時及偵審中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貳所示之
    六合彩簽單等物扣案可佐,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聚眾賭博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供
    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又被告兼與其他簽賭者,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
    財物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被告於當期六
    合彩開獎前多次接續行為,均係當次供給賭場、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
    博犯行之一部行為。被告先後多期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犯行,所
    犯罪名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
    又被告每期所犯供給賭場、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犯行,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
    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上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
    三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查被告於
    八十七年間曾犯賭博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刑徒六月確定,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
    日執行完畢之事實,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按,其於
    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曾犯有賭博罪,有前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
    仍不知悔悟,猶繼續經營六合彩賭博,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不勞而獲之
    心理,助長不良風氣,惟念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三、扣押如附表貳所示之物,係被告甲○○所有並供經營六合彩賭博罪所用之物,亦
    經其於警訊及本院審理中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併宣告
    沒收之。至於扣案之甲○○之銀行存款簿七本、陳寶環之銀行存款簿十四本、支
    票存根簿三本,係甲○○及其妻平日生活上所用之存款簿及支票存根紀錄,另扣
    案支票二十五張中之嘉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支票一張(發票日八十八年六
    月三十日、支票號碼:MA0000000號)係被告甲○○因工程施作所收受之工程
    款於提示後並未兌現票據,已經被告甲○○陳述在卷,並經本院開啟確認後,確
    非供犯上開賭博犯罪所用之物。另玩具手槍一支,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
    定後,確認不具殺傷力(此有八十八年九月六日刑鑑字第八八九二二號檢驗通知
    書附卷可參)亦與本案無關,故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
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林水城
                                              法官  郭錦茂
                                              法官  邱吳宇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文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
金。
附表壹:
┌──┬──┬────────────────┬───────┬────┐
│編號│俗稱│   賭     博       方       式  │  所 犯 法 條 │ 備   註│
├──┼──┼────────────────┼───────┼────┤
│    │ 港 │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              │每支賺取│
│    │ 碰 │六合彩六組號碼,每次猜押二組號碼│刑法第二百六十│五角    │
│1  │ 二 │(0一號-四十五號),每二組賭注│六條第一項前段│        │
│    │ 星 │為七十五元,二組均押中,可得五千│、第二百六十八│        │
│    │    │三百元,如未中,賭金歸組頭所有。│條            │        │
├──┼──┼────────────────┼───────┼────┤
│    │ 港 │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              │每支賺取│
│    │ 碰 │六合彩六組號碼,每次猜押三組號碼│刑法第二百六十│五角    │
│2  │ 三 │(0一號-四十五號),每三組賭注│六條第一項前段│        │
│    │ 星 │金六十六元,三組押中可得五萬    │、第二百六十八│        │
│    │    │三千元賭金,如未中,賭金歸組頭所│條            │        │
│    │    │有。                            │              │        │
├──┼──┼────────────────┼───────┼────┤
│    │ 港 │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              │每支賺取│
│    │ 碰 │六合彩六組號碼,每次猜押四組號碼│刑法第二百六十│五角    │
│3  │ 四 │(0一號-四十五號),每四組賭注│六條第一項前段│        │
│    │ 星 │金六十六元,如果四組均押中,可得│、第二百六十八│        │
│    │    │六萬五千元賭金,如未中,賭金歸組│條            │        │
│    │    │頭所有  │              │        │
└──┴──┴────────────────┴───────┴────┘
附表貳:
支票二十四張
本票十一張
簽客收支簿二本
客戶電話簿一本
六合彩明牌報單九張
六合彩柱仔腳連絡單二張
六合彩簽注得獎倍數單五張、
計算機二台
六合彩開獎紀錄表五張
六合彩牌機計算單九張
各式簽牌空白表格乙批
借支單三張
計算紙九本
電話連絡單十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六五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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