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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九四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九四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法 官 黃 悅 璇

                     書記官 沈   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九四號於民國 89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