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六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六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