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九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九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 右二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林富美
右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九八號
右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