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О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吳永宋陳淑卿陳信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О號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敏澤

        郭季榮 律師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壹年玖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分別又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陳淑卿

法 官 陳信伍

書記官 林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О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