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О號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林敏澤
郭季榮 律師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壹年玖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分別又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