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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吳永宋陳淑卿陳信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丙○○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律師

        顏宏斌 律師

        戴國石 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壹年玖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甲○認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認被告共組竊盜集團,有事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二、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七十六條第一、

二、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三月十五日、五月十五日、七月十五裁定延長押。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陳淑卿

法 官 陳信伍

書記官 林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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