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1400 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1年度易字第2080
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14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乙○○前擔任保證責任岡山信用合作社(下稱岡山信合社,於民國90年9 月14日為誠泰商業銀行接管,改制為誠泰銀行岡山簡易型分行)理事,又係該社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竟分別與同為岡山信合社理事之戊○○及丁○○(另經本院判決無罪)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不依「保證責任岡山信用合作社放款擔保物估價辦法」之規定,以土地為擔保之「最高放款值」等於估價額乘放款率(最高為百分之九十),以建築物為擔保品之「最高放款值」為估價額乘放款率(最高為百分之八十)之規定,又忽視調查人員及主辦人員出具之鑑價調查意見,復未敘明具體理由,而於岡山信合社放審會審議時,分別與戊○○及丁○○共同違反上揭規定,核議貸放新台幣(下同)400 萬元予甲○○、500 萬元予己○○、1,300 萬元予丙○○,嗣因該三位借款人無力償還,而使貸放金額全部無法收回,致岡山信合社受有損害,因認被告乙○○分別與戊○○及丁○○共同涉犯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91年11月9 日死亡,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