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1400 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蔡廣昇林瑋桓紀凱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1年度易字第2080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14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乙○○前擔任保證責任岡山信用合作社(下稱岡山信合社,於民國90年9 月14日為誠泰商業銀行接管,改制為誠泰銀行岡山簡易型分行)理事,又係該社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竟分別與同為岡山信合社理事之戊○○及丁○○(另經本院判決無罪)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不依「保證責任岡山信用合作社放款擔保物估價辦法」之規定,以土地為擔保之「最高放款值」等於估價額乘放款率(最高為百分之九十),以建築物為擔保品之「最高放款值」為估價額乘放款率(最高為百分之八十)之規定,又忽視調查人員及主辦人員出具之鑑價調查意見,復未敘明具體理由,而於岡山信合社放審會審議時,分別與戊○○及丁○○共同違反上揭規定,核議貸放新台幣(下同)400 萬元予甲○○、500 萬元予己○○、1,300 萬元予丙○○,嗣因該三位借款人無力償還,而使貸放金額全部無法收回,致岡山信合社受有損害,因認被告乙○○分別與戊○○及丁○○共同涉犯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91年11月9 日死亡,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紀凱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1400 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