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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七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劉傑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七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共 同 楊靖儀
選任辯護人
林慶雲

        陳正男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法 官  劉傑民

               書記官  林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七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