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二О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二О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治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二О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治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