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吳澄潔
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壹年玖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甲○認為所犯擄人勒贖等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裁定延長羈押。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