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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八三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李政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八三號

  原處分機關 高雄巿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處

  受 處 人 甲○○

即異議人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市府交裁字第裁字三二-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以領有小行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器腳踏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亦有明文。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罰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同條第四項後段並規定:「第七款並吊銷執照」。又依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曾因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另「小型車以上駕駛執照吊扣期間,未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騎乘重型或輕型機車交通違規,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處罰,並依同條例第四項吊銷其吊扣之小型車以上之駕照」。此亦有交通部分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交路九十字第○六五九八七號函可參。足見汽車駕駛人駕照吊扣期間,其騎用機車復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者,自應吊銷其汽車駕駛執照。查本件異議人甲○○曾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其駕駛執照於九十一年八月八月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止,辦理易處吊扣中,此為異議人狀載所自承,並有電腦違規查詢報表可按。惟異議人復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上午七時十七分復騎車號ZJB-九三三號機車行經高雄市○○路與大同路,當場經警攔查,並開具「一、未帶駕照。二、未依兩段式左轉。」交通違規之事實,此亦經異議人所不否認(參異議人聲明異議狀第二頁),復有高雄市政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可按,故異議人上開違反交通安全規則,經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援引上規定,裁決異議人裁應處新台幣一萬三千八百元罰鍰外,復吊銷其駕駛執照,並禁止一年內駕照。(高市府交裁字第三二-B00000000號),核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法 官 李 政 庭

書記官 莊 正 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八三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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