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八三號 原處分機關 高雄巿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處 受 處 人 甲○○ 即異議人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九十二 年二月十七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市府交裁字第裁字三二-B00000000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以領有小行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器腳踏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亦有明文。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處罰條例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罰新台幣六千元 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七、駕駛執 照吊扣期間駕車者」。同條第四項後段並規定:「第七款並吊銷執照」。又依同 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曾因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 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另「小型車以上駕駛執照吊扣期間,未領 有機車駕駛執照,騎乘重型或輕型機車交通違規,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處罰條 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處罰,並依同條例第四項吊銷其吊扣之小型車以上之 駕照」。此亦有交通部分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交路九十字第○六五九八七號函 可參。足見汽車駕駛人駕照吊扣期間,其騎用機車復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 例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者,自應吊銷其汽車駕駛執照。查本件異議人甲○○曾因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其駕駛執照於九十一年八月八月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七 日止,辦理易處吊扣中,此為異議人狀載所自承,並有電腦違規查詢報表可按。 惟異議人復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上午七時十七分復騎車號ZJB-九三三號機 車行經高雄市○○路與大同路,當場經警攔查,並開具「一、未帶駕照。二、未 依兩段式左轉。」交通違規之事實,此亦經異議人所不否認(參異議人聲明異議 狀第二頁),復有高雄市政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可按, 故異議人上開違反交通安全規則,經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援引上規定,裁決異議 人裁應處新台幣一萬三千八百元罰鍰外,復吊銷其駕駛執照,並禁止一年內駕照 。(高市府交裁字第三二-B00000000號),核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法 官 李 政 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 正 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