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九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九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四月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九七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四月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