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六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六一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宇○○
- 選任辯護人
- 許再定律師
- 被告
- P○○
- 選任辯護人
- 葉錦郎律師
- 被告
- 戊○○
- 選任辯護人
- 邱銘峰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江信賢律師
- 被告
- H○○
- 指定辯護人
- D○○律師
- 被告
- O○○
- 被告
- 玄○○
- 被告
- 午○○
- 右三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吳賢明律師
- 黃馨儀律師
- 王進勝律師
- 被 告 林健生
-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許乃丹律師
張清雄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九四一號、第一三二五五號)及追加起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五八五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九七二號)暨移二九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宇○○共同以犯洗錢之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並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貳年。扣案如附表五至十一所示之物(附表五編號一一、附表十編號三除外),均沒收;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財物(含附表五編號一一所示之叁佰壹拾捌萬陸仟陸佰元及附表十編號三所示之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柒佰元),應發還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
P○○共同以犯洗錢之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並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至十一所示之物(附表五編號一一、附表十編號三除外),均沒收;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財物(含附表五編號一一所示之叁佰壹拾捌萬陸仟陸佰元及附表十編號三所示之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柒佰元),應發還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
戊○○共同以犯洗錢之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佰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並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
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壹年。扣案如附表五至十一所示之物(附表五編號一一、附表十
編號三除外),均沒收;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財物(含附表五編號一一所示之叁佰壹拾
捌萬陸仟陸佰元及附表十編號三所示之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柒佰元),應發還如附表
一至三所示之人。
H○○共同以犯洗錢之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五至十一所示之
物(附表五編號一一、附表十編號三除外),均沒收;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財物(含附
表五編號一一所示之叁佰壹拾捌萬陸仟陸佰元及附表十編號三所示之新台幣肆拾陸萬
陸仟柒佰元),應發還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
O○○共同以犯洗錢之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佰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並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
勞動場所,強制工作陸月。扣案如附表五至十一所示之物(附表五編號一一、附表十
編號三除外),均沒收;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財物(含附表五編號一一所示之叁佰壹拾
捌萬陸仟陸佰元及附表十編號三所示之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柒佰元),應發還如附表
一至三所示之人。
玄○○共同以犯洗錢之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佰伍拾萬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並於刑之執行完畢後,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壹年。扣案如附表五至十一所示之物(附表五編號一一、附
表十編號三除外),均沒收;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財物(含附表五編號一一所示之叁佰
壹拾捌萬陸仟陸佰元及附表十編號三所示之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柒佰元),應發還如
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
午○○、林健生,共同以犯洗錢之罪為常業,均各處有期徒刑叁年,均併科罰金新臺
幣陸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並均於刑之執
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陸月。扣案如附表五至十一所示之物(附表五編
號一一、附表十編號三除外),均沒收;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財物(含附表五編號一一
所示之叁佰壹拾捌萬陸仟陸佰元及附表十編號三所示之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柒佰元)
,應發還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
事 實
一、綽號「大哥」(或「老大」)、「阿賢」、「阿敏」、「阿源」、「阿郎」、「
南陳」、「陳仔」、「林仔」、「王仔」以及江崇松(綽號「江仔」)、賴世榮
等成年人,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間某日起,共組詐騙集團,以「假退稅、真詐財
」方式,假冒「國稅局」名義向不特定民眾詐騙取財,而賴以維生,宇○○則於
九十二年三月二日,P○○於同年三月底某日,戊○○及玄○○於同年四月間某
日,H○○於同年四月十五日,午○○於同年五月二十九日,O○○於同年六月
三日,林健生於同年六月初某日,共同基於以詐欺及洗錢為常業之犯意聯絡,陸
續加入該詐騙集團,宇○○負責與大陸地區綽號「大哥」者及其他成員聯繫溝通
、招募新成員、集中保管透過人頭帳戶之洗錢犯罪所得款項、發放大陸地區成員
薪資等工作,而P○○、戊○○、H○○、玄○○、午○○、O○○、林健生等
七人,則負責至快遞公司提領人頭帳戶之存摺簿、提款卡、印章以及以人頭名義
申辦之行動電話等物品,並以上開行動電話與大陸地區成員聯繫,依該集團在大
陸地區之成員之指示至人頭帳戶,提領常業詐欺所得之財物。該詐騙集團行騙方
式係由綽號「大哥」之成年男子在大陸地區指示該集團之其他成員,透過向中華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申設市內電話及免付費專線,利用電話轉接裝置,將之轉
接到有償收購之人頭行動電話,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及其他不詳時間,偽以國稅
局人員之名義,以電話向附表一所示之辰○○等三十六人及附表二、三所示之其
他不詳姓名之民眾,佯稱:有退稅款可退稅,且是辦理退稅的最後一天,請速撥
打門號為0000000000及(○二)00000000等電話,由專人辦
理退款事宜云云,致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民眾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均依指示
撥打上開電話,並依電話之指示,分別於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一至三
所示之款項,合計新台幣(下同)六千八百四十八萬一千一百零六元,分別匯入
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頭帳戶中,而P○○、戊○○、H○○、玄○○、午○○
、O○○、林健生等七人,則以在快遞公司提領之人頭行動電話與該集團在大陸
地區之成員取得聯繫,並依大陸地區成員之指示,以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頭帳戶
之提款卡,自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足以掩飾常業詐欺所得財物之人頭帳戶內,將前
揭匯入之款項予以提領,掩飾犯罪所得而洗錢,而前開洗錢所得之款項,均交由
P○○集中保管後,再行轉交予宇○○,而宇○○自該洗錢所得中,扣除發放予
P○○、戊○○、H○○、玄○○、午○○、O○○、林健生等七人之薪資及其
他必要費用後,指示P○○、玄○○、H○○、戊○○、午○○等人,將該洗錢
所得之財物,再行匯入許秀滿及呂王上招等人頭帳戶內,予以洗錢,並均恃以維
生,以之為業。嗣因被害人數眾多,經警循線追查,而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二
十時三十分許起,分別在彰化縣員林鎮○○路二八號、彰化縣員林鎮○○路一四
七號、彰化縣埔心鄉○○路○段一九九號、彰化縣北斗鎮地○路二0二巷二三號
、彰化縣大村鄉南勢巷三之十三號、彰化縣社頭鄉○○村○○路○段七八八巷六
五號、彰化縣員林鎮○○路一0三巷九五號、彰化縣社頭鄉○○路○段四一九巷
六號、彰化縣員林鎮○○路一七六號三樓、台北縣板橋市○○○路二六號十樓之
八等地執行搜索,並扣得宇○○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如附表五至九
、附表十一所示之物品,以及與非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如附表十二所示之物品
。當晚玄○○、午○○二人聞訊逃逸,迄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玄○○及
午○○始攜帶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所提領之犯罪所得贓款共計四十六萬六千七百
元、郵局人頭帳戶提款卡三張及郵局人頭存摺一本(詳如附表十所示)出面投案
而遭逮捕。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高雄縣政府
警察局及電信警察隊第三中隊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被告宇○○固坦承於右揭時間,加入綽號「大哥」所組成之詐騙集團,
負責集中保管自人頭帳戶提領之款項,以及指示P○○、玄○○、H○○、戊○
○、午○○等人,將提領之款項再行匯入許秀滿及呂王上招等人頭帳戶等情,惟
矢口否認被訴常業詐欺及常業洗錢犯行,辯稱:伊大約工作一個多月,即九十二
年五月份才知道該集團係從事詐騙之行為,伊僅負責保管提領之款項,並非主謀
或負責人,且當時有正當職業,並非以詐騙為生,且伊對於洗錢並不瞭解,伊指
示其餘被告將詐騙所得匯出,應屬不罰之後行為,與洗錢之構成要件不符云云。
被告P○○固不否認於右揭時間加入上開詐騙集團,每日薪資三千元,負責至快
遞公司領取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印章,藉以提領人頭帳戶內之詐騙款項,
並依被告宇○○之指示,將提領之款項匯入許秀滿及呂王上招之帳戶內,並恃以
為生,以之為常業之事實,惟矢口否認被訴之常業洗錢犯行,辯稱:提領之款項
,並非由伊統籌收足後,再行轉交予被告宇○○,而是由各組組長交給被告宇○
○,僅有當天下班太晚,才由伊統一轉交予被告宇○○,而伊將提領之款項依指
示匯至大陸地區,主觀上並無洗錢之認知,自不構成洗錢犯行云云。被告戊○○
固不否認於九十二年四月間加入該詐騙集團,每日薪資二千元,負責至快遞公司
領取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印章,提領人頭帳戶內之款項,並依被告宇○○
之指示,將提領之款項匯入許秀滿及呂王上招之帳戶內等事實,惟矢口否認被訴
常業詐欺及常業洗錢犯行,辯稱:伊僅每日依指示領款,並不清楚工作內容為何
,直到工作一段時間後,方才知悉所從事者與詐騙有關,遂立即向該集團負責人
表明辭意,且伊並未參與電話詐騙之工作,並無施用詐術之犯行,自不構成詐欺
罪,至多僅成立詐欺罪之幫助犯云云。被告H○○對於右揭常業詐欺及常業洗錢
之犯行坦承不諱,僅辯稱:起初伊不知道自人頭帳戶提領之款項係常業詐欺所得
,一直至九十二年五月時,伊才知悉云云。被告玄○○、午○○、O○○、林健
生等四人固不否認於右揭時間,加入該詐騙集團,負責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之事
實,惟均矢口否認被訴常業詐欺及常業洗錢犯行,辯稱:伊等四人均係遭人利用
領款,並無參與犯罪之意思,而伊等四人提領人頭帳戶之款項時,詐欺行為已然
完成,提領款項僅屬處分贓物之行為,尚與詐欺之構成要件有間,且該詐騙所得
係屬大陸集團所有,伊等四人僅係付出勞力提款,而領取固定薪資維生,與常業
詐欺係以詐欺為常業之要件,亦不相符,又伊等四人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並非
洗錢行為,而伊等四人依宇○○之指示將提領之款項匯至他人之帳戶內,主觀上
亦未認知該匯入之帳戶係供洗錢之用,自不構成洗錢犯行云云。
二、經查:
㈠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H○○迭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稱:伊自九十二年四月十
五日由宇○○引進而參加該假冒國稅局名義詐騙之集團,從事退稅詐欺之工作,
集團負責人為被告宇○○,伊則負責至快遞公司領取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
印章後,負責提領人頭帳戶內之款項,並將提領之款項,依被告宇○○之指示匯
至其他帳戶(見警卷第四三頁、偵卷第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九四一號卷九十二
年六月十八日偵訊筆錄)等語不諱,核與被告宇○○自承稱:「我負責收錢集中
,把錢在一個星期後與大陸地區老闆結帳,並依指示叫P○○等人分批匯入大陸
地區老闆指定帳戶」(見同上偵查卷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偵訊筆錄)等語,被
告P○○供稱:「我於今年三月底開始加入‧‧‧『阿倫』H○○、、『阿旭』
戊○○、『阿勇』玄○○、『阿哲』O○○、『阿龍』午○○、『生仔』林健生
等人將領取的現金交給我,我再將錢交給宇○○‧‧‧我的薪水是宇○○發的」
、「(問:你們詐欺集團臺灣地區部分是由何人主持?)答:據我所知是最上面
的是『小皮』宇○○」、「我們都是拿提款卡到各地提款機提領現金」、「我每
天將前交給『小皮』宇○○。我本身每天領新台幣三仟元,直接從我們提領的錢
抽出」(見警卷第一九頁至第二二頁)等語,被告戊○○供稱:「我九十二年四
月初進入該集團,是宇○○介紹我進去的」(本院九十三年四月七日準備程序筆
錄)、「我們把所領的錢交給P○○,P○○再將錢交給宇○○」、「領錢的薪
水是一天新台幣二千元」(見警卷第三二頁至第三四頁)等語,被告O○○供稱
:「我從今年端午節前一天(即九十二年六月三日)開始從事退稅詐欺案。我是
由宇○○介紹進入該集團。我負責查詢餘額及領款工作」(見警卷第六九頁)等
語,被告玄○○:「於九十二年四月時宇○○要我加入‧‧‧領來的錢會一直累
積到六、七點下班時回到集合地點交給P○○,P○○說他會再交給宇○○」、
「我一星期二萬元」、「宇○○會帶現金,看我們在那裡就會帶著寫好人頭帳戶
的字條叫我們用自己的名字將現金匯入該帳戶,我有匯到高新銀行呂王上招」(
見同上偵查卷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偵訊筆錄)、「我負責提領贓款,並聽從宇
○○指示匯錢一、兩百萬不等現金至某帳戶、聯絡買帳戶、領帳戶等工作」、「
我們都聽宇○○的指示,宇○○是直接和大陸那邊聯」、「據我所知是打電話給
被害人騙稱有一筆退稅款,然後叫被害人去提款機操作,然後趁被害人於提款機
操作時將錢轉入人頭帳戶內」(見警卷第七三頁至七九頁)等語,被告午○○承
稱:「我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因為沒有工作時,玄○○介紹加入的,我加入
時由戊○○教我,後來就安排我與P○○、H○○同一組,我沒有領過快遞,其
他工作內容與玄○○相同」、「我一星期二萬元」、「我只有受P○○指示到華
南銀行用我的名字匯過,帳號名稱我忘記了」(見同上偵查卷九十二年六月二十
三日偵訊筆錄)、「是宇○○叫我去提領,提領之後再交給P○○」、「我於九
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由玄○○介紹進去開始為宇○○工作。我負責提領現金,當
時我覺得這個工作不是很正當」、「(問:你們詐欺集團負責人(首腦)為何人
?)答:老闆宇○○」(見警卷第九二至第九六頁)等語,被告林健生供稱:「
我從九十二年六月初進入該集團,是P○○介紹我進去‧‧‧我做了第二天就知
道他們是詐騙集團」(見本院卷九十三年四月七日準備程序筆錄)等語相符,並
經附表一所示之辰○○等三十六位被害人以及證人即臺灣迪生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閻婉容證述明確在卷,復有存摺影本五份(見警卷第一二七、一四一、一四七、
一五○、一八○頁)、轉帳明細表八份(見警卷第二五九、二六二、二六七、二
七三、二八○、二八三、二八五、三○四頁)、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十五紙(見警卷第一九一、二○八至二一一頁)、台北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表七紙
(見警卷第一四四頁、三一八至三二○頁)、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五紙(見
警卷第一五七、一九二頁)、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四紙(見警卷第一
二四、一九九頁)、郵局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四紙(見警卷第一三一、一
三七頁)、聯邦銀行交易明細表二紙(見警卷第一九三頁)、彰化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二紙(見警卷第一五四、一九○頁)、誠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二紙(見警卷第一九八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臨時對帳查詢單一份(見警
卷第一七四頁)、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對帳單一份(見警卷一八九頁)、被害
人L○○存戶交易明細表一份(見警卷第一八一頁)、被害人庚○○之對帳單一
份(見警卷第一九五至一九六頁)、被害人Q○○受騙過程及轉出明細表一份(
見警卷第一八四之一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三份(見警卷第一七六、二二一、二六三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一份(見警卷
第二一七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二份(見警
卷第一八六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一份(見
警卷第二○六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刑事案件報告單一份(見警卷第
一八四頁)、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一份(見警卷
第二三二頁)、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警卷第
二五七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一份、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呈報一份(見警卷第二○○頁)、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一份(見警卷第二○一頁)、客戶歷史交易查詢清單十四紙、三信商
業銀行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三信銀管字第一四六九號函檢附N○○00000
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見警卷第二六一頁)、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九十
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恆警刑字第○九二○○○四八九八號函(見警卷第二六四頁)
、泛亞商業銀行忠孝分行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泛忠發字第一二一九號函檢附黃
○○開戶資料(見警卷第二六五頁)、臺灣銀行信義分行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信義營字第○九二○○○四五三○一號函檢附丙○○存款資料(見警卷第二七頁
)、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聯邦商業銀行公館分行九十二年七月二十
一日聯公館字第○○八九號函檢附C○○開戶基本資料(見警卷三○三頁)在卷
可稽,此外,尚有附表五至十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金融機構存摺簿、提款卡、現
金三百十八萬六千六百元、四十六萬六千七百元等物品扣案足憑,被告宇○○、
P○○、戊○○、H○○、玄○○、午○○、O○○、林健生等八人右揭共同以
詐欺為常業及以洗錢為常業之犯行,已堪認定。
㈡另附表二所示之二千二百九十萬五千三百零二元(已扣除與附表一重複計算之三
百二十六萬五千八百四十四元)以及附表三所示之三千二百十九萬三千三百九十
八元(已扣除與附表一編號十五重複計算之二百三十七萬六千一百三十二元),
雖未經被害人出面指認,然上開匯款金額均係匯入被告等八人曾持有或現持有之
人頭帳戶中(詳如附表二至三備註欄所示),而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
,確係被告等八人用以提領常業詐欺款項之用,除據被告等八人供明在卷外,亦
可由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遭該集團詐騙之款項亦曾匯入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帳
戶內(其情形詳如:附表二編號二、八至十、二九、三一、三三至三四、三七、
四六以及附表三編號一八備註欄所示)之情形以觀,足認附表二至三所示之人頭
帳戶已遭該集團用以充作詐騙被害人款項之匯款帳戶,是上開人頭帳戶內之不詳
人士匯款,應均屬該詐騙集團之常業詐欺所得甚明。且匯入上開人頭帳戶之金額
均於匯款當日或翌日,即遭該集團成員提領,亦有附表二所示郵局帳戶交明細共
九十六份(見警卷第六一五至八二○頁)及附表三編號一至一三、編號一五至一
九、編號二一、編號二三至五一、編號五三至五四、編號五六至六○所示之銀行
帳戶明細表共五十五份(見警卷第八二二至一○二六頁)在卷可佐,並有附表六
編號三所示之郵局存簿四十六本、編號四銀行存簿五十三本以及附表九編號一存
摺簿十本扣案可憑,若上開匯款金額並非該集團之常業詐欺所得,該集團成員又
何需急於將帳戶內之款項領提一空?由此益證附表二至三所示之人頭帳戶內之上
開匯款金額,均屬該詐騙集團之常業詐欺所得款項無疑。
㈢被告H○○、戊○○、O○○、玄○○均是由被告宇○○引進而加入該詐騙集團
,除據被告H○○、戊○○、O○○、玄○○供承甚明外(見同上偵查卷九十二
年六月十八日偵訊筆錄、本院卷九十三年四月七日準備程序筆錄、警卷第六九頁
、同上偵查卷九十二年六二十三日偵訊筆錄),亦為被告宇○○所不否認,而被
告P○○、戊○○、H○○、玄○○、午○○、O○○、林健生等七人均係聽從
被告宇○○之指示,將提領之款項匯至被告宇○○所指定之帳戶,並由被告宇○
○核發薪資等情,亦經被告P○○、H○○、玄○○等人三人分別供稱:「我的
薪水是宇○○發的」、「(問:你們詐欺集團臺灣地區部份是由何人主持?)答
:據我所知最上面的是『小皮』宇○○」(見警卷第二十頁)、「(問:戊○○
、林健生的薪水如何計算?)答:我不知道,因為都是宇○○發給他們的」、「
我都有聽到P○○會向宇○○報告今天收了多少」、「宇○○再寫字條拿給各組
去匯給他指定的帳戶」(見同上偵查卷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偵訊筆錄)、「我們
都聽宇○○的指示,宇○○是直接和大陸那邊聯」(見警卷第七六頁)等語明確
,是被告宇○○不僅負責招募新成員從事提領款項之事務,更負責與大陸地區之
集團成員聯繫溝通、發放其餘被告之工作薪資、集中保管提領之款項、指示將提
領之款項匯入特定帳戶等業務,且其餘被告等七人亦均聽從被告宇○○之指示行
事,足認被告宇○○係居於該集團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樞紐地位,而為該集
團在臺灣地區之負責人,應屬無疑,其辯稱:伊並非主謀或負責人云云,顯與事
實不符,自不可採。又被告戊○○、H○○、O○○及玄○○等四人,均係被告
宇○○引進加入該詐騙集團,已如前述,若被告宇○○對於該集團係從事詐騙及
洗錢為業,毫不知情,該集團豈有可能指派被告宇○○負責招募新成員,且被告
宇○○又如何能指導、分配任務予新加入之成員!參酌除被告O○○係於九十二
年六月初加入該詐騙集團外,其餘被告戊○○、H○○及玄○○等三人早在同年
四月間既已經由被告宇○○引進而加入該集團,負責參與該集團提領款項之工作
,,則負責統籌臺灣地區提領、保管、匯出款項業務之被告宇○○自不可能遲至
同年五月始知該集團係以從事詐騙為業。審酌被告宇○○自承於九十二年三月二
日曾至大陸地區與該集團成員碰面等語(見同上偵查卷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偵
訊筆錄),而卷附通訊監察紀錄譯文(警卷第四五七頁至五二三頁)亦顯示被告
宇○○自九十二年四月五日起,即知使用暗語與其餘被告溝通聯絡,堪認被告宇
○○自九十二年三月二日既已加入該詐騙集團。
㈣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
,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
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號
判例可資參照。該詐騙集團自九十二年四月間起至本案查獲時止,已知被害人計
有三十六人(詳如附表一所示),而詐騙金額則高達六千八百四十八萬一千一百
零六元(詳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已如前述,顯見該詐騙集團係以詐欺為常業,
被告宇○○既然加入該詐騙集團,並負責臺灣地區詐騙財物提領、保管、匯出業
務,顯有恃詐騙所得為生,並以為常業之意,至於被告是否另有其他職業,參照
前揭判例意旨,要與判斷被告宇○○是否為常業詐欺無涉,是被告辯稱:伊當時
有正當職業,並非以詐騙為生云云,要無可採。
㈤又按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
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
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
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
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
應共同負責,即共同正犯,只須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不問犯罪動機起於
何人,亦不問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參照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一九○五
號判例、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五三五三號、第三二○五號刑事判決要旨)
。本案被告P○○、戊○○、H○○、玄○○、午○○、O○○、林健生等七人
雖非參與整個犯罪行為之全部過程而僅參與其中提領款項之取財行為,然渠等七
人於提領詐騙款項前,需至加達快遞提領存摺、印章、提款卡,將提領之帳戶予
以編號、更改密碼,並將提領之帳戶及密碼告知該集團在大陸地區之成員,然後
再依該集團大陸地區成員之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詐騙款項,並於提款完成後
,向大陸地區之成員回報等情,除據被告玄○○及H○○供述綦詳(見九十二年
度偵字第一二九四一號偵查卷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偵訊筆錄、警卷第四五頁、
第四九頁)外,由監聽譯文(見警卷第四八六頁)亦顯示提款人員需將提領之帳
號告知該集團在大陸地區成員,而渠等七人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經常更換,並懂
得避免在相關資料登載居家之電話號碼,彼此間或與該集團大陸地區之成員聯絡
時,除使用暗語溝通外,並均使用綽號稱呼以掩飾身份,且提領地點分佈台北、
虎尾、嘉義、台中、彰化、南投等地,業據被告P○○(見警卷第二一、二二、
二四頁)、戊○○(見警卷第三三、三四頁)、H○○(見警卷第四四、四六頁
)、玄○○(警卷第七六、七七頁)、午○○(見警卷第九四頁)自承在卷,並
有上開監聽譯文一份(見警卷第四六○、四六六、四六八頁)在卷可佐,是被告
P○○、戊○○、玄○○、午○○、O○○、林健生等六人如未經該集團事先告
知工作內容,自無法與大陸地區成員聯繫、配合,以提領詐騙款項,又渠等持有
之存摺、提款卡均非被告等人名義所有,一天內提領之現金多次,提領之地點遍
及臺灣各地,且均不使用真實姓名互相稱呼,以被告等六人均為成年之知識、能
力,豈有對該集團所從事之犯罪情節,毫不知情之理,況且,被告林健生第一天
參與該集團之工作,即因過度緊張而欲至大陸地區工作,以減低查獲之風險,有
上開監聽譯文(見警卷第五○四、五一一頁)在卷可參,若被告林健生對於該集
團係從事常業詐欺之非法行為毫不知情,又何需緊張?綜上,足認被告P○○、
戊○○、H○○、玄○○、午○○、O○○、林健生等六人辯稱:加入該集團初
始,不知該集團係以詐騙為業,亦不清楚工作內容為何,係事後始知情云云,顯
屬避重就輕之詞,而不足採,堪認渠等七人於參與該集團時起,即已知悉該集團
係以從事詐騙為業。審酌該常業詐欺集團具有相當之規模,且分工細緻,被告P
○○、戊○○、H○○、玄○○、午○○、O○○、林健生等七人雖僅從事提領
款項之行為,然為順利完成提領款項之工作,均必需與該集團大陸地區成員緊密
配合,堪認渠等七人自加入該犯罪集團之時起,既與該集團之其他共犯間有犯意
聯絡,而渠等七人持有被害人匯入款項之人頭帳戶之存摺、印章及提款卡,而對
被害人遭該集團大陸地區成員詐騙之款項具有實力之支配,顯見該集團係以大陸
地區成員向被害人施用詐術,而被告等七人則負責取財之行為分擔,而參與常業
詐欺之構成要件行為,被告戊○○辯稱:伊未施用詐術,故不構成詐欺罪云云,
以及被告玄○○、午○○、O○○及林健生均辯稱:伊等四人提領詐騙款項時,
詐欺行為已然完成,未參與構成要件之行為云云,均屬無據,是被告P○○、戊
○○、H○○、玄○○、午○○、O○○、林健生等七人既然與該集團其他成員
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自應就全部之常業詐欺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又該犯罪集團,成員有多人,彼此分工合作,具有一定之組織規模,被告P○○
、戊○○、H○○、玄○○、午○○、O○○、林健生等七人,固定每日領取二
至三千元或每星期領取二至三萬元之薪資,期間多次反覆為同種類之犯罪行為,
顯然均以此犯罪為業,恃此為生,應屬常業犯。被告O○○、玄○○、午○○、
林健生之辯護人雖均為渠等辯稱:詐騙所得之款項係屬大陸集團所有,伊等四人
僅係付出勞力提款,而領取固定薪資維生,與常業詐欺係以詐欺為常業之要件,
不相符合云云,然被告P○○、戊○○、H○○、玄○○、午○○、O○○、林
健生等七人之薪資,均由渠等自人頭帳戶中所提領之詐騙款項支應,業據被告P
○○所供承甚明,而犯罪所得之多寡,尚與是否構成常業犯罪之成立無涉,亦經
前揭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號判例闡釋甚明,被告宇○○、P○○、
戊○○、H○○、玄○○、午○○、O○○、林健生等八人,係以提領款項之一
定比例或每日二、三千元,或每星期二、三萬元充作渠等從事犯罪行為之報酬,
僅屬犯罪集團內部分贓之問題,自與是否構成常業犯罪無關,被告玄○○、午○
○、O○○、林健生等四人以領取固定薪資為由,辯稱不構成常業犯罪云云,顯
屬對常業犯罪定義之誤解,而不足採。
㈥按洗錢防制法第一條規定:「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特制定本法」,其立
法目的係為防止洗錢者利用各種管道漂白非法所得之洗錢行為,掩飾其犯罪事實
,逃避或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以遏阻洗錢者享受其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其保護之法益係國家對於重大犯罪之訴追及處罰權;洗錢防制法
第二條明定:「洗錢」之定義為:㈠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者。㈡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者」,並於同法第三條第一項列舉「重大犯罪」之範圍;行為人掩飾
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收受、搬運、寄藏、故買、
牙保他人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必當然成立洗錢罪,而須上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係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且行為人基於逃避或妨礙該重大犯罪之追
查或處罰之犯意,並有為逃避或妨礙該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始克相當
,而洗錢防制法第二條規定之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必均為贓物
,其中屬於贓物之性質者,若有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者,洗錢罪固為
刑法贓物罪之特別法,惟未具贓物之性質者,自無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可言(最
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六三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宇○○、P○○、
戊○○、H○○、玄○○、午○○、O○○、林健生等八人,於被害人依該集團
之指示,而將遭詐騙之款項,匯入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頭帳戶後,隨即於當日或
翌日即為被告等八人提領一空等情,除有附表二所示郵局帳戶交明細共九十六份
(見警卷第六一五至八二○頁)及附表三編號一至一三、編號一五至一九、編號
二一、編號二三至五一、編號五三至五四、編號五六至六○所示之銀行帳戶明細
表共五十五份(見警卷第八二二至一○二六頁)附卷可攷外,並有附表六編號三
所示之郵局存簿四十六本、附表六編號四所示之銀行存簿五十三本以及附表九編
號一所示之存摺簿十本扣案可憑,堪予認定。而該詐騙集團之所以使用人頭帳戶
供被害人匯款,其目的在於隱瞞詐騙款項之存入及提領過程,以避免該集團之成
員身份曝光,而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一旦遭該集團之成員自前開人頭帳戶予以
提領出來,不僅將造成被害人求償之困難,更足以規避檢警機關之查緝,而達到
掩飾、確保因該詐騙集團常業詐欺所得財物之目的,而類此使用人頭帳戶向一般
不特定民眾詐騙,以逃避國家之追訴與處罰,在社會上層出不窮,新聞媒體亦多
所報導,而為一般生活所能認知之事項,以被告等八人從事右揭行為,均以綽號
相互稱呼,避免在同一自動櫃員機滯留過久,顯見被告等八人在從事提領款項行
為時,均熟知如何避免暴露自己之身分,自無法對於將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自附
表一至三所示之人頭帳戶提領出來,目的在於掩飾該集團之常業詐欺所得,以逃
避檢警機關之追查,諉為不知,從而被告宇○○、P○○、戊○○、玄○○、午
○○、O○○、林健生等七人辯稱:自該人頭帳戶提領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並
非洗錢行為,且渠等主觀上並無洗錢之認識云云,均無足採信。又被告宇○○雖
另有其他職業,並非以提領詐騙款項為唯一之謀生職業,而被告P○○、戊○○
、H○○、玄○○、午○○、O○○、林健生等七人則領取固定之報酬,固如前
述,然渠等八人均反覆以同種類之自人頭帳戶提領詐騙款項、保管提領款項、依
指示匯出提領款項之行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參照前述最高法院八十
五年台上字第五一○號判例意旨,被告等八人顯有以犯洗錢罪為常業,並恃以維
生。
㈦另被告P○○辯稱:提領之款項,並非由伊統籌收足後,再行轉交予被告宇○○
,而是由各組組長交給被告宇○○云云,不僅與其於警詢時自承稱:「『阿倫』
H○○、、『阿旭』戊○○、『阿勇』玄○○、『阿哲』O○○、『阿龍』午○
○、『生仔』林健生等人將領取的現金交給我,我再將錢交給宇○○」(見警卷
第二十頁)等語不符,更與被告戊○○、H○○、午○○分別供稱:「領完錢後
,我們再將全部的錢交給P○○,然後P○○再交給我們老闆(指宇○○)」(
見警卷第三二頁)、「我將提領之贓款交付給P○○,P○○再交給宇○○」(
見警卷第四五頁)、「我們每天提領的錢都要先交給P○○,然後P○○再交給
宇○○」(見警卷第七六頁反面)、「我們每組提領之贓款都交給P○○,P○
○再交給宇○○」(見警卷第九四頁)等語相互矛盾,而證人即同案被告宇○○
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各成員提領之款項,原則上是由各組交給伊,僅在伊沒空
時,各組才會交給P○○轉交云云,然該證詞已與被告P○○辯稱:僅有當天下
班太晚,才由伊轉交予被告宇○○云云不符,堪認被告宇○○上開證詞,僅為迴
護被告P○○所為片面之詞,不足採信。
㈧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宇○○、P○○、戊○○、H○○、O○○、玄
○○、午○○、林健生等八人右揭常業詐欺及常業洗錢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二、核被告宇○○、P○○、戊○○、H○○、玄○○、午○○、O○○、林健生等
八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及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
二項之以洗錢為常業罪。按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
項、第二項規定:「洗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百
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即八十六年
四月二十三日施行,嗣該條文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經修正為:「犯第二條第一
款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二條第
二款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犯前二
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且依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即九十二年八月六
日施行,被告宇○○、P○○、戊○○、H○○、玄○○、午○○、O○○、林
健生等八人之行為期間係自九十二年三月底某日起,至同年六月十七日止,均在
九十二年八月六日洗錢防制法之新法尚未有效施行前,而被告等八人行為後,洗
錢防制法既然已有變更,自應比較洗錢防制法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有利於被告,而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論處,公訴人引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
法第九條第三項,容有誤會,先此敘明。另被告宇○○、P○○、戊○○、H○
○、玄○○、午○○、O○○、林健生等八人,依該集團在大陸地區之成員之指
示,以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自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將被害人遭該集團詐騙之款項予以提領,即足以產生掩飾該集團常業詐欺所得之
效果,而構成常業洗錢罪,則被告宇○○自該洗錢所得中,扣除發放予其餘七位
被告之薪資及其他必要費用後,指示被告P○○、玄○○、H○○、戊○○及午
○○等五人,將該洗錢所得之財物,再行匯入許秀滿及呂王上招等人帳戶之洗錢
行為,為該常業洗錢犯行之一部分,並不發生連續犯之問題,亦此敘明。被告等
八人與該集團綽號「大哥」、「阿賢」、「阿敏」、「阿源」、「阿郎」、「南
陳」、「陳仔」、「林仔」、「王仔」以及江崇松、賴世榮等其他成員間,就前
揭常業詐欺及以洗錢為常業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
告等八人就前揭常業詐欺及以洗錢為常業二罪間,均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
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以洗錢為常業罪處斷。被告H○○對於以
洗錢為常業之事實,於偵、審中自白犯罪,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四項
,減輕其刑,被告宇○○、P○○、戊○○、玄○○、午○○、O○○、林健生
等七人既然均矢口否認洗錢犯行,自與自白犯罪之要件不符,而不得依該條項減
輕其刑,併此敘明。
三、爰審酌近來臺灣地區詐騙集團猖獗,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欠缺司法互助機制
以及人頭帳戶浮濫之漏洞,由在大陸地區之集團成員,以電話向臺灣地區之不特
定社會大眾行騙,再將被害人遭詐騙之匯款金額,自人頭帳戶提領一空,不僅造
成檢警機關追緝犯罪之困難,更有礙國家刑罰權之有效行使,進而導致被害人求
償無門,人民對於國家公權力信心喪失殆盡,司法正義因而無法及時伸張,而本
案被告等八人參與該集團之時間,僅短短不到三個月之時間,詐騙金額竟高達六
千八百四十八萬一千一百零六元,已知之被害人則有三十六人,加上其他不詳之
被害人,足認該詐騙集團危害國內金融秩序與社會家庭甚鉅,自應嚴予制裁,否
則不足以遏阻此種僅為滿足少數人一己私欲而損害社會大眾之歪風。又被告宇○
○身為臺灣地區之主要幹部,負責與該集團在大陸地區成員之聯繫,竟未提供偵
查機關追查該集團大陸地區成員之線索,甚至一再否認自身之犯行,推諉責任,
被告P○○亦屬該集團之重要幹部,其胞兄賴世榮亦屬該集團之成員,而被告林
健生則係透過被告宇○○及P○○之安排,轉赴該集團所屬之大陸地區工作,此
觀前述監聽譯文有共犯賴世榮與被告宇○○等人之通聯紀錄,即屬明瞭,被告P
○○竟辯稱:伊不知道其胞兄賴世榮是否為該集團之成員,亦不知道被告林健生
如何去大陸地區云云,顯見被告P○○之所以坦承部份犯行,係因偵查證據確鑿
,無可否認所致,尚難認其態度良好或有何悔意,另被告戊○○及林健生雖辯稱
:伊等二人查悉該集團係以詐騙為常業時,即主動離職,顯有悔過之意云云。惟
被告戊○○係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遭警查獲,始在該集團之要求下
,暫行休息,以免該集團犯行曝光,而被告林健生係因提領款項,風險過大,而
要求被告宇○○安排至該集團在大陸地區工作等情,業經被告玄○○供稱:警方
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在彰化縣員林鎮鹿路一○三巷九五號查扣之物品,原由
被告戊○○保管,嗣因被告戊○○涉犯持槍恐嚇案件,因而暫時休息,而被告林
健生做了一個星期後,被集團安排到大陸,是被告林健生自己表明願意要去(見
同上偵查卷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警詢筆錄)、被告H○○供稱:「聽P○○說
林健生去大陸做打電話過來詐騙的工作」等語屬實,核與監察通信譯文之記載相
符(見警卷第四九一、四九五、四九六、四九九、五○五、五○六、五一一頁)
,足認被告戊○○及林健生均非基於良心不安而退出提領詐騙款項之工作,亦難
認有何悔意可言。再被告等八人中,除被告H○○坦承右揭常業詐欺及以洗錢為
常業犯行外,均矢口否認犯行,而被告等八人,不僅對於所有犯罪情節,均為避
重就輕之陳述(被告H○○對於其參與右揭常業詐欺及以洗錢為常業之時間,亦
推稱遲至九十二年五月始知情),已如前述,渠等八人甚至對於附表五編號三、
附表六編號十五、附表七編號七及附表八所示之扣案物品是否供犯罪所用,竟為
免上開扣案物品遭本院依法沒收,而為不實之陳述(詳如後述),顯見被告等八
人中,除被告H○○尚能坦承大部分犯行,而稍具悔意外,其餘被告宇○○、P
○○、戊○○、玄○○、午○○、O○○及林健生,均完全未能省思自身犯行,
應從重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宣告之罰金刑部份,均分別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檢察官就被告宇○○具體求刑三年六月,併科罰金一
百萬元,就被告P○○及戊○○具體求刑二年,顯未審酌被告宇○○、P○○及
戊○○均矢否認以洗錢為常業之犯行,對於犯罪情節之陳述均屬避重就輕,顯無
悔意,且詐騙金額除被害人出面報案之一千三百三十八萬二千四百零六元外(詳
如附表一所示),尚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姓名不詳被害人遭詐騙金額五千五百
零九萬八千七百元(詳如附表二、三所示),總計高達六千八百四十八萬一千一
百零六元,犯罪情節嚴重,因認檢察官具體求刑尚屬過輕,附此敘明。又被告宇
○○、P○○、戊○○、玄○○、午○○、O○○、林健生等七人均以犯詐欺及
洗錢罪為常業,已如前述,且於本院審理期間,對於己身犯行,不僅未能坦承,
更飾詞狡辯,顯見宇○○、P○○、戊○○、玄○○、午○○、O○○、林健生
等七人對於此種擾亂金融秩序,而造成無數被害人喪失一身辛苦積蓄之犯行,全
然不知悔改,為矯正前開被告等七人繼續循此不勞而獲之不法行徑,獲致自身所
需之財物,爰均依刑法第九十條之規定,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
場所強制工作如主文所示,以資矯治。
四、又附表一所示之一千三百三十八萬二千四百零六元、附表二所示之二千二百九十
萬五千三百零二元,以及附表三所示之三千二百十九萬三千三百九十八元,合計
六千八百四十八萬一千一百零六元之匯款金額,均係被告等八人犯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九條第二項之罪所得財物,雖然僅其中三百六十五萬三千三百元扣案如附
表五編號十一及附表十編號三所示外,其餘匯款金額均未扣案,但未能證明其餘
匯款金額業已滅失,爰仍依修正錢洗錢防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
發還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被害人(參照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台非字第一○七號判例
意旨);而扣案如附表五至十所示之物品(除附表五編號三所示之門號0000
000000行動電話、附表六編號十五所示NOKIA廠牌八二五○型之行動
電話一支、附表七編號七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及附表八所
示之之NOKIA廠牌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各一支外),以及未
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物品,業據被告等八人供承分別為渠等八人
及渠等所屬犯罪集團所有,且均係供本件犯罪所用、預備供本件犯罪所用或犯罪
所得之物,除附表五編號十一所示之現金三百十八萬六千六百元及附表十編號三
所示之現金四十六萬六千七百元外,爰均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
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被告宇○○、H○○、O○○以及戊○○雖均辯稱
:附表五編號三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附表七編號七所示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附表八所示之之NOKIA廠牌門號
0000000000行動電話、附表十一編號十三所示之門號0000000
000行動電話共四支,分別為其等四人私人使用之手機,而與本件犯行無關云
云,然附表七編號七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業據被
告H○○於警詢時坦承稱:該行動電話係其與家人、朋友及國稅局退稅詐騙案同
夥聯絡之用(見警卷第四二頁)等語甚明,而附表五編號三所示之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號)、附表八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
0000號),以及附表十一編號十三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
000號),均曾經被告宇○○、O○○及戊○○用以與該集團之成員溝通聯繫
聯絡之用,此觀警卷第五一四至五一八、五○四、五○八至五○九、四八八至四
九一頁之監察通信譯文資料自明,堪認前揭附表五編號三、附表七編號七、附表
八、附表十一編號十三所示之行動電話四支均係供本件常業詐欺及常業洗錢之用
,被告宇○○、H○○、O○○、戊○○等四人上開所辯,尚不足採,爰亦均依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另被告P○○辯稱:附表六編號十五
所示NOKIA廠牌八二五○型之行動電話一支(不含門號)係該詐騙集團所有
,且原供該集團犯罪聯絡之用,嗣因某種原因而不再使用,伊始安裝自己之門號
予以使用等情,業據被告P○○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二
十三日審判筆錄),是該行動電話為該犯罪集團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自不因被告P○○嗣後用以其他用途而有異,爰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宣告沒收。
五、另常業犯乃以同一犯罪行為之意思反覆為之而成立,法律上已認為一罪,縱有多
次詐欺取財或洗錢行為,或所侵害法益不同,亦不生合併論罪之問題,而為單一
的刑罰權客體,是移送併案審理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金額共一千三百三
十四萬二千五百五十五元之犯罪事實(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五八四號、九十三
年度偵字第二九七一號),以及附表二至三所示之受詐騙金額,雖未經起訴書敘
及,然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常業詐欺及以洗錢為常業部分,為實質上一罪關
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公訴意旨另認:被害人B○○於附
表四所示之時間,在家接獲詐欺集團之電話,因而陷於錯誤,前往台北市○○○
路○段臺灣銀行公館分行自動提款機前,依對方指示操作提款機,並因對方謊稱
操作未成功,而將其個人帳戶內之存款一百四十六萬四千七百四十一元,分次匯
入如附表四所示之七個帳戶內,隨即遭人提領一空,始悉受騙,因認被告宇○○
、P○○、戊○○、H○○、O○○、玄○○、午○○、林健生等八人,就此部
分,構成常業詐欺及以洗錢為常業罪嫌等語。惟查,被害人B○○遭該集團成員
詐騙之時間為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而被告等八人當時均尚未加入該詐騙集團
,已如前述,自不能要求被告等八人對渠等尚未參與之犯罪行為共負刑責,然此
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為常業詐欺及以洗錢為常業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
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
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九十
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高增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慧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
下罰金。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
洗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
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
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附表一: (被害人姓名、遭詐騙時間、金額、匯款日期、匯入帳戶等)
┌─┬────┬────┬────┬─────┬────────┬─────────┐
│編│被 害 人│詐騙時間│匯款時間│詐騙金額(│ 匯入帳號 │ 備 註 │
│號│ │ │ │新台幣) │ │ │
├─┼────┼────┼────┼─────┼────────┼─────────┤
│一│辰○○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九萬九千八│戶名:楊宇菁 │①台新銀行ATM交易 │
│ │ │六月十七│六月十七│百六十九元│局號:0000000 │ 明細表二紙(見警│
│ │ │日十九時│日二十時│ │帳號:0000000 │ 卷一二四頁) │
│ │ │許 │十八分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六萬九千五│戶名:林素真 │ │
│ │ │ │六月十七│百二十四元│局號:0000000 │ │
│ │ │ │日二十時│ │帳號:0000000 │ │
│ │ │ │十九分 │ │ │ │
│ │ │ ├────┴─────┴────────┴─────────┤
│ │ │ │合計:十六萬九千三百九十三元 │
├─┼────┼────┼────┬─────┬────────┬─────────┤
│二│癸○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九萬九千八│戶名:李才賢 │①存摺影本一份(見│
│ │ │六月十六│六月十六│百六十九元│局號:0000000 │ 警卷一二七頁) │
│ │ │日十九時│日 │ │帳號:0000000 │ │
│ │ │ │ ├─────┼────────┤ │
│ │ │ │ │九萬九千八│戶名:蔡瑞珍 │ │
│ │ │ │ │百六十九元│局號:0000000 │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 │ │ │合計:十九萬九千七百三十八元 │
├─┼────┼────┼────┬─────┬────────┬─────────┤
│三│戌○○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九萬九千八│戶名:許正雄 │①郵局ATM儲戶交易 │
│ │ │五月二十│五月二十│百六十九元│局號:0000000 │ 明細表三紙(警卷│
│ │ │七日十一│七日十一│ │帳號:0000000 │ 一三一頁) │
│ │ │時許 │時四十分│ │ │ │
│ │ │ ├────┼─────┼────────┤ │
│ │ │ │九十二年│九萬九千八│戶名:張榕珍 │ │
│ │ │ │五月二十│百六十九元│局號:0000000 │ │
│ │ │ │七日十一│ │帳號:0000000 │ │
│ │ │ │時四十四│ │ │ │
│ │ │ │分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九萬九千八│局號:0000000 │ │
│ │ │ │五月二十│百六十九元│帳號:0000000 │ │
│ │ │ │七日十二│ │ │ │
│ │ │ │時八分 │ │ │ │
│ │ │ ├────┴─────┴────────┴─────────┤
│ │ │ │合計:二十九萬九千六百零七元 │
├─┼────┼────┼────┬─────┬────────┬─────────┤
│四│辛○○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二萬六千七│戶名:王佑靈 │①郵局ATM儲戶交易 │
│ │ │五月二十│五月二十│百四十七元│局號:0000000 │ 明細表一紙(見警│
│ │ │九日十五│九日十六│ │帳號:0000000 │ 卷一三七頁) │
│ │ │時 │時四十分│ │ │ │
├─┼────┼────┼────┼─────┼────────┼─────────┤
│五│高瑞菁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九萬九千八│戶名:林榮德 │①台北銀行存摺影本│
│ │ │六月十四│六月十四│百六十九元│局號:0000000 │ 一份(見警卷一四│
│ │ │日十時 │日 │ │帳號:0000000 │ 一頁) │
│ │ │ │ │ │ │②匯款金額未包含手│
│ │ │ │ │ │ │ 續費十八元 │
├─┼────┼────┼────┼─────┼────────┼─────────┤
│六│甲○○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一萬五千零│戶名:王佑靈 │①台北銀行存戶交易│
│ │ │五月十四│五月十四│三十六元 │局號:0000000 │ 明細表一紙(見警│
│ │ │日十六時│日十七時│ │帳號:0000000 │ 卷一四四頁) │
│ │ │許 │十二分 │ │ │ │
├─┼────┼────┼────┼─────┼────────┼─────────┤
│七│申○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一萬三千五│戶名:黃國祥 │①存摺影本一份(見│
│ │ │六月初 │六月五日│百七十四元│局號:0000000 │ 警卷一四七頁) │
│ │ │ │ │ │帳號:0000000 │ │
├─┼────┼────┼────┼─────┼────────┼─────────┤
│八│F○○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九萬九千八│戶名:田吉昌 │①存摺影本一份(警│
│ │ │六月五日│六月五日│百六十九元│局號:0000000 │ 卷一五○頁) │
│ │ │ │ │ │帳號:0000000 │②以上二筆匯款金額│
│ │ │ │ ├─────┼────────┤ 均未包含手續費十│
│ │ │ │ │九萬九千八│戶名:徐啟貴 │ 八元 │
│ │ │ │ │百六十九元│局號:0000000 │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 │ │ │合計:十九萬九千七百三十八元 │
├─┼────┼────┼────┬─────┬────────┬─────────┤
│九│天○○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九萬零七百│局號:0000000 │①彰化銀行ATM 交易│
│ │ │五月二十│五月二十│元 │帳號:0000000 │ 明細表一紙(見警│
│ │ │九日十三│九日十三│ │ │ 卷一五四頁) │
│ │ │時十分 │時二十九│ │ │ │
│ │ │ │分 │ │ │ │
├─┼────┼────┼────┼─────┼────────┼─────────┤
│十│E○○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九萬九千八│局號:0000000 │①中國銀行交易明細│
│ │ │五月十五│五月十六│百六十九元│帳號:0000000 │ 單二紙(見警卷一│
│ │ │日十五時│日九時二│ │ │ 五七頁) │
│ │ │至十六時│十五分 │ │ │ │
│ │ │許 │ │ │ │ │
├─┼────┼────┼────┼─────┼────────┼─────────┤
│十│A○○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九萬九千九│古坑郵局 │①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一│ │六月六日│六月六日│百零五元 │局號:0000000 │ 臨時對帳單查詢一│
│ │ │十時 │ │ │帳號:0000000 │ 份(見警卷一七四│
│ │ │ │ │ │ │ 頁) │
│ │ │ │ ├─────┼────────┤②匯入帳號:011724│
│ │ │ │ │九萬九千八│戶名:王佑靈 │ 45號之99,868元,│
│ │ │ │ │百六十九元│大寮中興郵局 │ 應扣除手續費18元│
│ │ │ │ │ │局號:0000000 │ ,故匯入金額應為│
│ │ │ │ │ │帳號:0000000 │ 99,869元 │
│ │ │ │ ├─────┼────────┤ │
│ │ │ │ │九萬九千八│帳號:00000000 │ │
│ │ │ │ │百六十九元│ │ │
│ │ │ ├────┴─────┴────────┴─────────┤
│ │ │ │合計:二十九萬九千六百四十三元 │
├─┼────┼────┼────┬─────┬────────┬─────────┤
│十│己○○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六萬七千一│局號:0000000 │①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二│ │五月十四│五月十五│百五十七元│帳號:0000000 │ 大安分局受理刑事│
│ │ │日十五時│日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見警卷一七六頁)│
├─┼────┼────┼────┼─────┼────────┼─────────┤
│十│J○○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七萬三千四│局號:0000000 │見警卷第一七七頁 │
│三│ │五月十九│五月十九│百八十七元│帳號:0000000 │ │
│ │ │日九時五│日十時三│ │ │ │
│ │ │十分 │十八分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九萬九千八│同右 │ │
│ │ │ │五月十九│百六十九元│ │ │
│ │ │ │日十時四│ │ │ │
│ │ │ │十四分 │ │ │ │
│ │ │ ├────┴─────┴────────┴─────────┤
│ │ │ │合計:十七萬三千三百五十六元 │
├─┼────┼────┼────┬─────┬────────┬─────────┤
│十│L○○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一萬零六百│局號:0000000 │①存摺影本一份(見│
│四│ │五月九日│五月九日│七十元 │帳號:0000000 │ 警卷一八○頁) │
│ │ │ │十時 │ │ │②存戶交易明細表(│
│ │ │ ├────┼─────┼────────┤ 見警卷一八一頁)│
│ │ │ │九十二年│十七萬九千│同右 │ │
│ │ │ │五月九日│五百五十九│ │ │
│ │ │ │十時三十│元 │ │ │
│ │ │ │分 │ │ │ │
│ │ │ ├────┴─────┴────────┴─────────┤
│ │ │ │合計:十九萬零二百二十九元 │
├─┼────┼────┼────┬─────┬────────┬─────────┤
│十│Q○○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九萬九千八│戶名:王佑靈 │①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五│ │四月十日│四月十一│百六十九元│局號:0000000 │ 信義分局刑事案件│
│ │ │十五時 │日 │ │帳號:0000000 │ 報告單(見警卷一│
│ │ │ ├────┼─────┼────────┤ 八四頁) │
│ │ │ │九十二年│①九萬九千│同右 │②Q○○受騙過程及│
│ │ │ │四月十二│ 八百六十│ │ 轉出明細(見警卷│
│ │ │ │日 │ 九元 │ │ 一八四頁) │
│ │ │ │ │②四萬三千│ │③左列匯入「王右靈│
│ │ │ │ │ 八百十一│ │ 」之四筆金額,以│
│ │ │ │ │ 元 │ │ 及匯入「王詩偉」│
│ │ ├────┼────┼─────┼────────┤ 之二筆金額均已扣│
│ │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九萬九千八│同右 │ 除手續費十八元 │
│ │ │四月十四│四月十四│百六十九元│ │ │
│ │ │日 │日 │ │ │ │
│ │ │ │ ├─────┼────────┤ │
│ │ │ │ │①一百九十│戶名:王詩偉 │ │
│ │ │ │ │ 九萬九千│聯邦銀行帳號: │ │
│ │ │ │ │ 八百六十│000000000000 │ │
│ │ │ │ │ 九元 │ │ │
│ │ │ │ │②三十七萬│ │ │
│ │ │ │ │ 六千二百│ │ │
│ │ │ │ │ 六十三元│ │ │
│ │ ├────┴────┴─────┴────────┴─────────┤
│ │ │合計:二百七十一萬九千五百五十元 │
├─┼────┼────┬────┬─────┬────────┬─────────┤
│十│K○○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一萬八千三│高雄市民壯郵局 │①台北市內湖分局受│
│六│ │五月十七│五月十七│百十八元 │局號:0000000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日十五時│日十六時│ │帳號:0000000 │ 聯單(見警卷一八│
│ │ │ │二十六分│ │ │ 六頁) │
│ │ │ ├────┼─────┼────────┤ │
│ │ │ │九十二年│六萬一千五│局號:0000000 │ │
│ │ │ │五月十七│百二十九元│帳號:0000000 │ │
│ │ │ │日十六時│ │ │ │
│ │ │ │三十一分│ │ │ │
│ │ │ ├────┴─────┴────────┴─────────┤
│ │ │ │合計:七萬九千八百四十七元 │
├─┼────┼────┼────┬─────┬────────┬─────────┤
│十│壬○○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八萬二千五│高雄市民壯郵局 │①信用合作社對帳單│
│七│ │五月十五│五月十五│百二十七元│局號:0000000 │ (見警卷一八 │
│ │ │日十一時│日 │ │帳號:0000000 │ 九頁) │
│ │ │許 │ │ │ │②彰化銀行交易明 │
│ │ │ │ ├─────┼────────┤ 細表(見警卷一九│
│ │ │ │ │九萬九千八│恆春墾丁郵局700 │ ○頁) │
│ │ │ │ │百六十九元│局號:0000000 │③台灣銀行ATM交易 │
│ │ │ │ │ │帳號:0000000 │ 明細表二紙(見警│
│ │ │ │ ├─────┼────────┤ 卷一九一頁) │
│ │ │ │ │九萬九千八│高雄茄萣郵局 │④中國信託交易明 │
│ │ │ │ │百六十九元│局號:0000000 │ 細表三紙(見警卷│
│ │ │ │ │ │帳號:0000000 │ 一九二頁) │
│ │ │ │ │ │ │⑤以上三筆匯款金額│
│ │ │ │ │ │ │ 均未包含十八元之│
│ │ │ │ │ │ │ 手續費 │
│ │ │ ├────┴─────┴────────┴─────────┤
│ │ │ │合計:二十八萬二千二百六十五元 │
├─┼────┼────┼────┬─────┬────────┬─────────┤
│十│庚○○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九萬九千八│戶名:薛家榮 │①對帳單(見警卷一│
│八│ │五月十六│五月十六│百六十九元│局號:0000000 │ 一九五至一九六頁│
│ │ │日十時 │日十一時│ │帳號:0000000 │ ) │
│ │ │ │ ├─────┼────────┤ │
│ │ │ │ │①九萬九千│戶名:潘主眷 │ │
│ │ │ │ │ 八百六十│局號:0000000 │ │
│ │ │ │ │ 九元 │帳號:0000000 │ │
│ │ │ │ │②九萬九千│ │ │
│ │ │ │ │ 八百六十│ │ │
│ │ │ │ │ 九元 │ │ │
│ │ │ │ │③七萬零九│ │ │
│ │ │ │ │ 百七十五│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①九萬九千│帳號: │ │
│ │ │ │ │ 八百六十│000000000000 │ │
│ │ │ │ │ 九元 │ │ │
│ │ │ │ │②九萬九千│ │ │
│ │ │ │ │ 八百六十│ │ │
│ │ │ │ │ 九元 │ │ │
│ │ │ │ │③九萬九千│ │ │
│ │ │ │ │ 八百六十│ │ │
│ │ │ │ │ 九元 │ │ │
│ │ │ │ ├─────┼────────┤ │
│ │ │ │ │九萬九千八│局號:0000000 │ │
│ │ │ │ │百六十九元│帳號:0000000 │ │
│ │ │ │ ├─────┼────────┤ │
│ │ │ │ │①九萬九千│帳號: │ │
│ │ │ │ │ 八百六十│000000000000 │ │
│ │ │ │ │ 九元 │ │ │
│ │ │ │ │②九萬九千│ │ │
│ │ │ │ │ 八百六十│ │ │
│ │ │ │ │ 九元 │ │ │
│ │ │ │ ├─────┼────────┤ │
│ │ │ │ │①九萬九千│局號:0000000 │ │
│ │ │ │ │ 八百六十│帳號:0000000 │ │
│ │ │ │ │ 九元 │ │ │
│ │ │ │ │②九萬九千│ │ │
│ │ │ │ │ 八百六十│ │ │
│ │ │ │ │ 九元 │ │ │
│ │ │ │ ├─────┼────────┤ │
│ │ │ │ │①九萬九千│局號:0000000 │ │
│ │ │ │ │ 八百六十│帳號:0000000 │ │
│ │ │ │ │ 九元 │ │ │
│ │ │ │ │②九萬九千│ │ │
│ │ │ │ │ 八百六十│ │ │
│ │ │ │ │ 九元 │ │ │
│ │ │ │ ├─────┼────────┤ │
│ │ │ │ │九萬九千八│局號:0000000 │ │
│ │ │ │ │百六十九元│帳號:0000000 │ │
│ │ │ │ ├─────┼────────┤ │
│ │ │ │ │九萬九千八│戶名:王佑靈 │ │
│ │ │ │ │百六十九元│局號:0000000 │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 │
│ │ │ │ │①九萬九千│帳號: │ │
│ │ │ │ │ 八百六十│000000000000 │ │
│ │ │ │ │ 九元 │ │ │
│ │ │ │ │②三萬零八│ │ │
│ │ │ │ │ 百十二元│ │ │
│ │ │ │ ├─────┼────────┤ │
│ │ │ │ │九萬九千八│局號:0000000 │ │
│ │ │ │ │百六十九元│帳號:0000000 │ │
│ │ │ ├────┴─────┴────────┴─────────┤
│ │ │ │合計:一百七十九萬九千五百六十元 │
├─┼────┼────┼────┬─────┬────────┬─────────┤
│十│G○○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①九萬九千│戶名:林彥佑 │①誠泰銀行ATM交易 │
│九│ │五月二十│五月二十│ 八百六十│高雄市民壯郵局 │ 明細表二紙(見警│
│ │ │日十一時│日十二時│ 九元 │局號:0000000 │ 卷一九八頁) │
│ │ │ │四十分 │②三萬八千│帳號:0000000 │②台新銀行ATM交易 │
│ │ │ │ │ 六百十三│ │ 明細表二紙(見警│
│ │ │ │ │ 元 │ │ 卷一九九頁) │
│ │ │ │ │③六萬一千│ │③高雄市三民二分 │
│ │ │ │ │ 五百二十│ │ 局陽明派出所呈報│
│ │ │ │ │ 元 │ │ 單(見警卷二○○│
│ │ │ │ │④一萬八千│ │ 頁) │
│ │ │ │ │ 零十八元│ │④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 │ │ 錄表(見警卷二○│
│ │ │ │ │ │ │ 一頁) │
│ │ │ │ │ │ │⑤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 │ 案三聯單(見警卷│
│ │ │ │ │ │ │ 二0二頁 │
│ │ │ ├────┴─────┴────────┴─────────┤
│ │ │ │合計:二十一萬八千零百二十元 │
├─┼────┼────┼────┬─────┬────────┬─────────┤
│二│巳○○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九萬九千八│戶名:郭水榮 │①見警卷第二○三頁│
│十│ │六月九日│六月十日│百六十九元│局號:0000000 │②詳如附表二編號九│
│ │ │十時 │九時五十│ │帳號:0000000 │ 一、九二、九四(│
│ │ │ │八分 ├─────┼────────┤ 見警卷第八一一至│
│ │ │ │ │九萬九千八│戶名:李金龍 │ 八一四、八一七至│
│ │ │ │ │百六十九元│局號:0000000 │ 八一八頁)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 │
│ │ │ │ │七萬元 │戶名:張榕珍 │ │
│ │ │ │ │ │局號:0000000 │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
│ │ │ │ │合計:二十六萬九千七百三十八元 │
├─┼────┼────┼────┼─────┬────────┬─────────┤
│二│酉○○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六萬三千元│戶名:殷岐凱 │①見警卷第二○四頁│
│十│ │五月二十│五月二十│ │局號:0000000 │②詳如附表二編號四│
│一│ │六日十一│六日 │ │帳號:0000000 │ 六(見警卷第七○│
│ │ │時五十分│ │ │ │ 六至七○七頁) │
├─┼────┼────┼────┼─────┼────────┼─────────┤
│二│丑○○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五萬零六百│戶名:王佑靈 │①台北市中山分局受│
│十│ │六月五日│六月五日│五十八元 │局號:0000000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二│ │十四時 │十五時五│ │帳號:0000000 │ 聯單(見警卷二○│
│ │ │ │十八分 │ │ │ 六頁) │
├─┼────┼────┼────┼─────┼────────┼─────────┤
│二│寅○○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九萬九千八│局號:0000000 │①台灣銀行ATM交易 │
│十│ │六月十一│六月十二│百六十九元│帳號:0000000 │ 明細表十三紙(見│
│三│ │日十六時│日九時四│ │ │ 警卷二○八至二一│
│ │ │許 │十五分 │ │ │ 一頁) │
│ │ │ ├────┼─────┤ │②以上十三筆匯款金│
│ │ │ │九十二年│九萬九千八│ │ 額均未包含十八元│
│ │ │ │六月十二│百六十九元│ │ 之手續費 │
│ │ │ │日九時五│ │ │ │
│ │ │ │十四分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九萬九千八│ │ │
│ │ │ │六月十二│百六十九元│ │ │
│ │ │ │日九時五│ │ │ │
│ │ │ │十七分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九萬九千八│戶名:王佑靈 │ │
│ │ │ │六月十二│百六十九元│局號:0000000 │ │
│ │ │ │日九時四│ │帳號:0000000 │ │
│ │ │ │十八分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九萬九千八│ │ │
│ │ │ │六月十二│百六十九元│ │ │
│ │ │ │日九時五│ │ │ │
│ │ │ │十四分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九萬九千八│ │ │
│ │ │ │六月十二│百六十九元│ │ │
│ │ │ │日九時五│ │ │ │
│ │ │ │十七分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九萬九千八│局號:0000000 │ │
│ │ │ │六月十二│百六十九元│帳號:0000000 │ │
│ │ │ │日九時四│ │ │ │
│ │ │ │十八分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九萬九千八│ │ │
│ │ │ │六月十二│百六十九元│ │ │
│ │ │ │日十二時│ │ │ │
│ │ │ │十分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九萬九千八│局號:0000000 │ │
│ │ │ │六月十二│百六十九元│帳號:0000000 │ │
│ │ │ │日九時五│ │ │ │
│ │ │ │十一分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九萬九千八│ │ │
│ │ │ │六月十二│百六十九元│ │ │
│ │ │ │日十二時│ │ │ │
│ │ │ │一分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九萬九千八│局號:0000000 │ │
│ │ │ │六月十二│百六十九元│帳號:0000000 │ │
│ │ │ │日十二時│ │ │ │
│ │ │ │二分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九萬九千八│ │ │
│ │ │ │六月十二│百六十九元│ │ │
│ │ │ │日十二時│ │ │ │
│ │ │ │三分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九萬九千八│局號:0000000 │ │
│ │ │ │六月十二│百六十九元│帳號:0000000 │ │
│ │ │ │日十二時│ │ │ │
│ │ │ │四分 │ │ │ │
│ │ │ ├────┴─────┴────────┴─────────┤
│ │ │ │合計:一百二十九萬八千二百九十七元 │
├─┼────┼────┼────┬─────┬────────┬─────────┤
│二│I○○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九萬三千三│局號:0000000 │見警卷第二一二頁 │
│十│ │五月十五│五月十六│百七十九元│帳號:0000000 │ │
│四│ │日十時左│日十二時│ │ │ │
│ │ │右 │十五分 │ │ │ │
├─┼────┼────┼────┼─────┼────────┼─────────┤
│二│乙○○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九萬九千八│局號:0000000 │見警卷二一四至二一│
│十│ │五月十四│五月十四│百六十九元│帳號:0000000 │五頁 │
│五│ │日十六時│日十七時│ │ │ │
│ │ │三十分 │四十一分│ │ │ │
│ │ │ ├────┼─────┤ │ │
│ │ │ │同日五十│同右 │ │ │
│ │ │ │四分 │ │ │ │
│ │ │ ├────┴─────┴────────┴─────────┤
│ │ │ │合計:十九萬九千七百三十八元 │
├─┼────┼────┼────┬─────┬────────┬─────────┤
│二│卯○○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七萬四千零│湖口新工郵局 │①台北市大安分局受│
│十│ │六月十四│六月十四│三十一元 │局號:0000000 │ 理各類案案件紀錄│
│六│ │日十四時│日 ├─────┤帳號:0000000 │ 表(見警卷二一七│
│ │ │五十八分│ │六萬四千五│ │ 頁) │
│ │ │ │ │百四十九元│ │②台北銀行ATM交易 │
│ │ │ │ ├─────┼────────┤ 明細表六紙(見警│
│ │ │ │ │八萬二千七│局號:0000000 │ 卷二一八至二二○│
│ │ │ │ │百六十五元│帳號:0000000 │ 頁) │
│ │ │ │ │ │ │③台北市大安分局受│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 聯單 │
│ │ │ ├────┴─────┴────────┴─────────┤
│ │ │ │合計:二十二萬一千三百四十五元 │
├─┼────┼────┼────┬─────┬────────┬─────────┤
│二│丁○○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一百零九萬│局號:0000000 │見警卷第二二八至二│
│十│ │五月二十│五月二十│八千三百五│帳號:0000000 │二九頁 │
│七│ │三日上午│三日十四│十九元 │ │ │
│ │ │ │時四十八│ │ │ │
│ │ │ │分 │ │ │ │
├─┼────┼────┼────┼─────┼────────┼─────────┤
│二│亥○○○│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九萬九千八│局號:0000000 │①台北縣警察局樹林│
│十│ │五月下旬│五月二十│百六十九元│帳號:0000000 │ 分局受理刑事案件│
│八│ │ │九日十五├─────┤ │ 報案三聯單(見警│
│ │ │ │時 │九萬九千八│ │ 卷二三二頁) │
│ │ │ │ │百六十九元│ │ │
│ │ │ │ ├─────┤ │ │
│ │ │ │ │五萬一千三│ │ │
│ │ │ │ │百七十一元│ │ │
│ │ │ ├────┴─────┴────────┴─────────┤
│ │ │ │合計:二十五萬一千一百零九元 │
├─┼────┼────┼────┬─────┬────────┬─────────┤
│二│地○○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九萬九千八│戶名:王佑靈 │①臺北縣永和分局受│
│十│ │五月二十│五月二十│百六十九元│局號:0000000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九│ │二日 │二日 │ │帳號:0000000 │ 聯單(見警卷二五│
│ │ │ │ ├─────┼────────┤ 七頁) │
│ │ │ │ │①九萬九千│帳號: │②轉帳明細表(見警│
│ │ │ │ │ 八百六十│000000000000 │ 卷二五九頁) │
│ │ │ │ │ 九元 │ │③地○○中國信託商│
│ │ │ │ │②九萬九千│ │ 業銀行存摺簿影本│
│ │ │ │ │ 八百六十│ │ 一本(見九十三年│
│ │ │ │ │ 九元 │ │ 度附民字第三八號│
│ │ │ │ ├─────┼────────┤ 卷) │
│ │ │ │ │①九萬九千│帳號: │ │
│ │ │ │ │ 八百六十│0000000000000000│ │
│ │ │ │ │ 九元 │ │ │
│ │ │ │ │②九萬九千│ │ │
│ │ │ │ │ 八百六十│ │ │
│ │ │ │ │ 九元 │ │ │
│ │ │ │ │③九萬九千│ │ │
│ │ │ │ │ 八百六十│ │ │
│ │ │ │ │ 九元 │ │ │
│ │ │ │ ├─────┼────────┤ │
│ │ │ │ │①九萬九千│帳號: │ │
│ │ │ │ │ 八百六十│0000000000000000│ │
│ │ │ │ │ 九元 │ │ │
│ │ │ │ │②九萬九千│ │ │
│ │ │ │ │ 八百六十│ │ │
│ │ │ │ │ 九元 │ │ │
│ │ │ │ ├─────┼────────┤ │
│ │ │ │ │①九萬九千│帳號: │ │
│ │ │ │ │ 八百六十│000000000000 │ │
│ │ │ │ │ 九元 │ │ │
│ │ │ │ │②九萬九千│ │ │
│ │ │ │ │ 八百六十│ │ │
│ │ │ │ │ 九元 │ │ │
│ │ │ │ ├─────┼────────┤ │
│ │ │ │ │①九萬九千│帳號: │ │
│ │ │ │ │ 八百六十│0000000000000000│ │
│ │ │ │ │ 九元 │ │ │
│ │ │ │ │②九萬九千│ │ │
│ │ │ │ │ 八百六十│ │ │
│ │ │ │ │ 九元 │ │ │
│ │ │ │ ├─────┼────────┤ │
│ │ │ │ │①九萬九千│帳號: │ │
│ │ │ │ │ 八百六十│0000000000000000│ │
│ │ │ │ │ 九元 │ │ │
│ │ │ │ │②九萬九千│ │ │
│ │ │ │ │ 八百六十│ │ │
│ │ │ │ │ 九元 │ │ │
│ │ │ │ │③九萬九千│ │ │
│ │ │ │ │ 八百六十│ │ │
│ │ │ │ │ 九元 │ │ │
│ │ │ │ ├─────┼────────┤ │
│ │ │ │ │①九萬九千│帳號: │ │
│ │ │ │ │ 八百六十│0000000000000000│ │
│ │ │ │ │ 九元 │ │ │
│ │ │ │ │②九萬九千│ │ │
│ │ │ │ │ 八百六十│ │ │
│ │ │ │ │ 九元 │ │ │
│ │ │ │ │③九萬九千│ │ │
│ │ │ │ │ 八百六十│ │ │
│ │ │ │ │ 九元 │ │ │
│ │ │ │ ├─────┼────────┤ │
│ │ │ │ │①九萬九千│帳號: │ │
│ │ │ │ │ 八百六十│0000000000000000│ │
│ │ │ │ │ 九元 │ │ │
│ │ │ │ │②九萬九千│ │ │
│ │ │ │ │ 八百六十│ │ │
│ │ │ │ │ 九元 │ │ │
│ │ │ │ ├─────┼────────┤ │
│ │ │ │ │九萬九千八│帳號: │ │
│ │ │ │ │百六十九元│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九萬九千八│帳號: │ │
│ │ │ │ │百六十九元│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九萬九千八│帳號: │ │
│ │ │ │ │百六十九元│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合計:二百二十九萬六千九百八十七元 │
├─┼────┼────┼────┬─────┬────────┬─────────┤
│三│N○○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二萬二千四│戶名:李金旺 │①轉帳明細表(見警│
│十│ │四月八日│四月八日│百八十一元│局號:0000000 │ 卷二六二頁) │
│ │ │ │ │ │帳號:0000000 │ │
├─┼────┼────┼────┼─────┼────────┼─────────┤
│三│黃○○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八萬七千九│戶名:王佑靈 │①台北市政府大安分│
│十│ │五月三十│五月三十│百八十五元│局號:0000000 │ 局受理刑事案件報│
│一│ │日 │日 │ │帳號:0000000 │ 案三聯單(見警卷│
│ │ │ │ │ │ │ 二六三頁) │
│ │ │ │ │ │ │②泛亞銀行客戶主檔│
│ │ │ │ │ │ │ 查詢單(見警卷二│
│ │ │ │ │ │ │ 六六頁) │
│ │ │ │ │ │ │③轉帳明細表(見警│
│ │ │ │ │ │ │ 卷二六七頁) │
├─┼────┼────┼────┼─────┼────────┼─────────┤
│三│丙○○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①九萬九千│戶名:徐啟貴 │①通訊中文名、地資│
│十│ │五月二十│五月二十│ 八百六十│局號:0000000 │ 料查詢(個人戶)│
│二│ │月二十四│四日 │ 九元 │帳號:0000000 │(見警卷二七二頁)│
│ │ │日 │ │②三萬九千│ │②轉帳明細表(見 │
│ │ │ │ │ 八百六十│ │ 警卷二七三至二七│
│ │ │ │ │ 九 │ │ 四頁) │
│ │ │ │ ├─────┴────────┴─────────┤
│ │ │ │ │合計:十三萬九千七百三十八元 │
├─┼────┼────┼────┼─────┬────────┬─────────┤
│三│宙○○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①九萬八千│戶名:李金旺 │①顧客基本資料及帳│
│十│ │四月八日│四月八日│ 五百八十│局號:0000000 │ 單列示(見警卷二│
│三│ │ │ │ 七元 │帳號:0000000 │ 七九頁) │
│ │ │ │ │②九萬八千│ │②轉帳明細表(見警│
│ │ │ │ │ 五百八十│ │ 卷二八○頁) │
│ │ │ │ │ 七元 │ │ │
│ │ │ │ ├─────┴────────┴─────────┤
│ │ │ │ │合計:十九萬七千一百七十四元 │
├─┼────┼────┼────┼─────┬────────┬─────────┤
│三│M○○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一萬零一百│戶名:王佑靈 │①客戶基本資料維護│
│十│ │六月五日│六月五日│七十三元 │局號:0000000 │ (台北銀行三○四│
│四│ │月五日 │ │ │帳號:0000000 │ 00000000│
│ │ │ │ │ │ │ 二)(見警卷二八│
│ │ │ │ │ │ │ 二頁) │
│ │ │ │ │ │ │②轉帳明細表(見 │
│ │ │ │ │ │ │ 警卷二八三頁) │
├─┼────┼────┼────┼─────┼────────┼─────────┤
│三│王顯賦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一萬零六百│局號:0000000 │①第一商業銀行南京│
│十│ │六月十六│六月十六│十六元 │帳號:0000000 │ 東路分行存戶印鑑│
│五│ │日 │日 │ │ │ 卡(見警卷二八五│
│ │ │ │ │ │ │ 頁) │
│ │ │ │ │ │ │②轉帳明細表(見 │
│ │ │ │ │ │ │ 警卷二八六頁) │
├─┼────┼────┼────┼─────┼────────┼─────────┤
│三│C○○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二萬七千七│戶名:張嘉文 │①聯邦商業銀行公館│
│十│ │五月三十│五月三十│百二十九元│局號:0000000 │ 分行轉帳明細表(│
│六│ │月三十日│日 │ │帳號:0000000 │ 見警卷三○四頁)│
├─┴────┴────┴────┴─────┴────────┴─────────┤
│總計:一千三百三十八萬二千四百零二元 │
└─────────────────────────────────────────┘
附表二:不詳被害人之詐騙明細(郵局部分)
┌───┬─────────┬───────────┬──────────┐
│編 號│ 郵局戶名及帳號 │ 匯 款 明 細 │ 備 註 │
├───┼─────────┼───────────┼──────────┤
│一 │陳勝雄 │○元 │①見警卷第六一五至六│
│ │樹林鎮前街郵局 │ │ 一六頁 │
│ │(帳號:0000000、1│ │②有扣案(P○○六R│
│ │0000000)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二 │林榮德 │①92、06、12 — 99,869│①見警卷第六一七至六│
│ │湖口新工郵局 │②92、06、12 — 99,869│ 一八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6、14 — 99,869│②左列除第③筆99,869│
│ │139176) │④92、06、14 — 74,031│ 元匯款人為附表一編│
│ │ │⑤92、06、14 — 64,549│ 號五之高瑞菁外,其│
│ │ │共計438,187元(扣除與 │ 餘款人姓名不詳 │
│ │ │附表一編號五重複之99,8│③有扣案(P○○六R│
│ │ │69元,共計338,318元)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三 │陳思旭 │①92、04、05 — 10,000│①見警卷第六一九至六│
│ │台南成功路郵局 │共計10,000元 │ 二0頁 │
│ │(帳號:0000000、1│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387197) │ │③有扣案(P○○六R│
│ │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四 │楊春福 │①92、06、10 — 85,398│①見警卷第六二一至六│
│ │新竹南大路郵局 │共計85,398元 │ 二二頁 │
│ │(帳號:0000000、0│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068414) │ │③有扣案(P○○六R│
│ │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五 │曾東興 │○元 │①見警卷第六二三至六│
│ │台南大同路郵局 │ │ 二四頁 │
│ │(帳號: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656179)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六 │鄭振基 │○元 │①見警卷第六二五至六│
│ │台南小東郵局 │ │ 二六頁 │
│ │(帳號: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158082)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七 │李文義 │①92、05、23 — 28,000│①見警卷第六二七至六│
│ │台北金南郵局 │共計28,000元 │ 二八頁 │
│ │(帳號:0000000、0│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377144) │ │③有扣案(P○○六R│
│ │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八 │楊宇菁 │①92、04、07 — 3,000│①見警卷第六二九至六│
│ │土城郵局 │②92、04、11 — 5,000│ 三一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4、14 — 3,000│②左列除第⑫筆99,869│
│ │885531) │④92、04、21 — 3,020│ 元匯款人為附表一編│
│ │ │⑤92、04、28 — 3,000│ 號一之辰○○外,其│
│ │ │⑥92、05、12 — 3,500│ 餘匯款人姓名不詳 │
│ │ │⑦92、05、21 — 2,000│③有扣案(P○○六R│
│ │ │⑧92、05、23 — 1,515│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⑨92、05、26 — 3,020│ 轎車查扣) │
│ │ │⑩92、05、29 — 2,000│ │
│ │ │⑪92、06、16 — 63,969│ │
│ │ │⑫92、06、17 — 99,869│ │
│ │ │共計192,893元(扣除與 │ │
│ │ │附表一編號一重複之99,8│ │
│ │ │69元,共計93,024元) │ │
├───┼─────────┼───────────┼──────────┤
│九 │張嘉文 │①92、05、30 — 18,168│①見警卷第六三二至六│
│ │高雄大昌郵局 │②92、05、31 — 27,729│ 三三頁 │
│ │(帳號:0000000、0│共計45,897元(扣除與附│②左列除第②筆27,729│
│ │229592) │表一編號三十六重複之27│ 元匯款人為附表一編│
│ │ │,729元,共計18,168元)│ 號三十六之C○○外│
│ │ │ │ ,其餘匯款人姓名不│
│ │ │ │ 詳 │
│ │ │ │③有扣案(P○○六R│
│ │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一○ │林素珍 │①92、04、07 — 5,000│①見警卷第六三四至六│
│ │屏東林森路郵局 │②92、05、26 — 5,000│ 三五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5、26 — 1,000│②左列除第④筆69,524│
│ │490531) │④92、06、17 — 69,524│ 元之匯款人附表一編│
│ │ │共計80,524元(扣除與附│ 號一之辰○○外,其│
│ │ │表一編號一重複之69,524│ 餘匯款人姓名不詳 │
│ │ │元,共計11,000元) │③有扣案(P○○六R│
│ │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一一 │謝明郎 │①92、06、02 — 21,040│①見警卷第六三六至六│
│ │板橋土城平和郵局 │②92、06、12 — 57,904│ 三七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6、17 — 33,53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074726) │④92、06、17 — 18,075│③有扣案(P○○六R│
│ │ │共計130,549元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一二 │康國隆 │①92、06、10 — 1,000 │①見警卷第六三八至六│
│ │路竹郵局 │②92、06、10 — 1,000 │ 三九頁 │
│ │(帳號:0000000、0│共計2,000元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614064) │ │③有扣案(P○○六R│
│ │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一三 │吳智文 │①92、06、10 — 1,000 │①見警卷第六四0至六│
│ │內埔郵局 │共計1,000元 │ 四一頁 │
│ │(帳號:0000000、0│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508841) │ │③有扣案(P○○六R│
│ │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一四 │邱文政 │①92、06、02 — 12,178│①見警卷第六四二至六│
│ │(郵局帳號:021834│②92、06、02 — 29,760│ 四三頁 │
│ │ 3、0000000) │共計41,938元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 │ │③有扣案(P○○六R│
│ │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一五 │黃志雄 │○元 │①見警卷第六四四至六│
│ │臺北漢中街郵局 │ │ 四五頁 │
│ │(帳號: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729949)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一六 │林智隆 │①92、06、06 — 1,000 │①見警卷第六四六至六│
│ │新埤郵局 │共計1,000元 │ 四七頁 │
│ │(帳號:0000000、0│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108842) │ │③有扣案(P○○六R│
│ │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一七 │邱嘉榮 │○元 │①見警卷第六四八至六│
│ │台南成功路郵局 │ │ 四九頁 │
│ │(帳號:0000000、1│ │③有扣案(P○○六R│
│ │386420)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一八 │楊良超 │①92、06、06 — 1,000 │①見警卷第六五0至六│
│ │高雄廣澤郵局 │共計1,000元 │ 五一頁 │
│ │(帳號:0000000、0│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425044) │ │③有扣案(P○○六R│
│ │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一九 │陳延斌 │○元 │①見警卷第六五二至六│
│ │高雄民族社區郵局 │ │ 五三頁 │
│ │(帳號: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315591)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二○ │陳樹枝 │○元 │①見警卷第六五四至六│
│ │新竹武昌街郵局 │ │ 五五頁 │
│ │(帳號:0000000、1│ │③有扣案(P○○六R│
│ │879751)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二一 │陳雪琄 │①92、05、27 — 52,460│①見警卷第六五六至六│
│ │台北大龍峒郵局 │②92、05、27 — 11,301│ 五七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5、28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611253) │④92、05、28 — 99,869│③有扣案(P○○六R│
│ │ │⑤92、06、03 — 16,340│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⑥92、06、03 — 34,524│ 轎車查扣) │
│ │ │⑦92、06、17 — 99,869│ │
│ │ │⑧92、06、17 — 99,869│ │
│ │ │共計514,101元 │ │
├───┼─────────┼───────────┼──────────┤
│二二 │曾榮源 │○元 │①見警卷第六五八至六│
│ │高雄站前郵局 │ │ 五九頁 │
│ │(帳號: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377906)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二三 │游景斌 │①92、06、11 — 99,869│①見警卷第六六0至六│
│ │新豐山崎郵局 │共計99,869元 │ 六一頁 │
│ │(帳號:0000000、0│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394518) │ │③有扣案(P○○六R│
│ │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二四 │黃慶忠 │○元 │①見警卷第六六二至六│
│ │文山樟腳里郵局 │ │ 六三頁 │
│ │(帳號: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151863)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二五 │廖永弘 │①92、06、11 — 99,869│①見警卷第六六四至六│
│ │新竹光華街郵局 │共計99,869元 │ 六五頁 │
│ │(帳號:0000000、0│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186063) │ │③有扣案(P○○六R│
│ │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二六 │陳運強 │○元 │①見警卷第六六六至六│
│ │鳳山工協郵局 │ │ 六七頁 │
│ │(帳號: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260767)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二七 │吳逸峰 │①92、06、12 — 11,338│①見警卷第六六八至六│
│ │新興郵局 │②92、06、12 — 22,124│ 六九頁 │
│ │(帳號:0000000、2│③92、06、12 — 85,057│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477091) │④92、06、12 — 11,395│③有扣案(P○○六R│
│ │ │⑤92、06、13 — 99,869│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⑥92、06、13 — 48,710│ 轎車查扣) │
│ │ │共計278,493元 │ │
├───┼─────────┼───────────┼──────────┤
│二八 │馮輝龍 │○元 │①見警卷第六七0至六│
│ │文山溝子口郵局 │ │ 七一頁 │
│ │(帳號: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434430)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二九 │李金旺 │①92、04、08 — 98,587│①見警卷第六七二至六│
│ │高雄大順郵局 │②92、04、08 — 98,587│ 七三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4、08 — 88,972│②左列除第①、②筆各│
│ │467145) │④92、04、08 — 22,481│ 98,587元匯款人為附│
│ │ │⑤92、04、15 — 98,979│ 表一編號三十三之陳│
│ │ │⑥92、04、16 — 95,302│ 伯茂,另第④筆22,4│
│ │ │⑦92、04、16 — 95,302│ 81元匯款人為附表一│
│ │ │共計598,210元(扣除與 │ 編號三十之N○○外│
│ │ │附表一編號三十重複之22│ ,其餘匯款人姓名不│
│ │ │,481元,以及與附表一編│ 詳 │
│ │ │號三十三重複之197,174 │③有扣案(P○○六R│
│ │ │元,共計378,555元)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三○ │謝英豪 │①92、06、11 — 99,869│①見警卷第六七四至六│
│ │清華大學郵局 │共計99,869元 │ 七五頁 │
│ │(帳號:0000000、0│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558263) │ │③有扣案(P○○六R│
│ │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三一 │田吉昌 │①92、05、24 — 99,869│①見警卷第六七六至六│
│ │樹林樹新路郵局 │②92、05、24 — 99,869│ 七七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5、24 — 39,869│②左列第⑤筆99,869元│
│ │114253) │④92、05、28 — 94,679│ 匯款人為附表一編號│
│ │ │⑤92、06、05 — 99,869│ 八之F○○,其餘匯│
│ │ │⑥92、06、10 — 99,869│ 款人姓名不詳 │
│ │ │共計534,024元(扣除與 │③有扣案(P○○六R│
│ │ │附表一編號八重複之99,8│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69元,共計434,155元) │ 轎車查扣) │
├───┼─────────┼───────────┼──────────┤
│三二 │郭子文 │○元 │①見警卷第六七八至六│
│ │新竹關東橋郵局 │ │ 七九頁 │
│ │(帳號: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368511)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三三 │黃國祥 │①92、06、05 — 13,574│①見警卷第六八0至六│
│ │新竹文雅郵局 │②92、06、11 — 91,709│ 八一頁 │
│ │(帳號:0000000、0│共計105,283元(扣除與 │②左列除第①筆13,574│
│ │114665) │附表一編號七重複之13,5│ 元匯款人為附表一編│
│ │ │74元,共計91,709元) │ 號七之申○外,其餘│
│ │ │ │ 匯款人姓名不詳 │
│ │ │ │③有扣案(P○○六R│
│ │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三四 │徐啟貴 │①92、05、24 — 99,869│①見警卷第六八二至六│
│ │板橋港尾郵局 │②92、05、24 — 99,869│ 八三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5、24 — 99,869│②左列除第①、④筆各│
│ │291501) │④92、06、05 — 99,869│ 99,869元匯款人分別│
│ │ │⑤92、06、10 — 82,101│ 為附表一編號八之楊│
│ │ │共計481,577元(扣除與 │ 丹芳及編號三十二之│
│ │ │附表一編號八及三十二重│ 丙○○外,其餘匯款│
│ │ │複之199,738元,共計281│ 人姓名不詳 │
│ │ │,839元) │③有扣案(P○○六R│
│ │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三五 │侯建州 │①92、05、27 — 28,881│①見警卷第六八四至六│
│ │太平宜欣郵局 │②92、05、27 — 52,959│ 八五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5、27 — 84,20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432408) │④92、05、27 — 66,018│③有扣案(P○○六R│
│ │ │⑤92、05、28 — 99,869│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⑥92、05、28 — 99,869│ 轎車查扣) │
│ │ │⑦92、05、28 — 60,114│ │
│ │ │共計491,919元 │ │
├───┼─────────┼───────────┼──────────┤
│三六 │薛玉枝 │①92、06、12 — 20,000│①見警卷第第六八六至│
│ │仁德郵局 │②92、06、12 — 10,000│ 六八七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6、14 — 35,335│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275072) │共計65,335元 │③有扣案(P○○六R│
│ │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三七 │李才賢 │①92、06、14 — 82,765│①見警卷第六八八至六│
│ │內埔豐田郵局 │②92、06、16 — 20,616│ 八九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6、16 — 8,269│②左列除第⑤筆99,869│
│ │065358) │④92、06、16 — 79,889│ 元匯款人為附表一編│
│ │ │⑤92、06、16 — 99,869│ 號二之癸○外,其餘│
│ │ │共計291,408元(扣除與 │ 匯款人姓名不詳 │
│ │ │附表一編號二重複之99,8│③有扣案(P○○六R│
│ │ │69元,共計191,539元)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三八 │劉美娟 │○元 │①見警卷第六九○至六│
│ │板橋國慶郵局 │ │ 九一頁 │
│ │(帳號: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510111)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三九 │張文良 │○元 │①見警卷第六九二至六│
│ │中和宜安郵局 │ │ 九三頁 │
│ │(帳號: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132211)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四○ │蔡瑞珍 │①92、06、14 — 99,869│①見警卷第六九四至 │
│ │關廟郵局 │共計99,869元(扣除與附│ 六九五頁 │
│ │(帳號:0000000、0│表一編號三重復之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403634) │元,共計○元) │③有扣案(P○○六R│
│ │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四一 │徐兩家 │①92、04、14 — 4,000│①見警卷第六九六至六│
│ │柳營郵局 │②92、05、13 — 3,600│ 九七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6、09 — 19,01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138702) │④92、06、12 — 99,869│③有扣案(P○○六R│
│ │ │⑤92、06、13 — 9,989│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⑥92、06、13 — 89,869│ 轎車查扣) │
│ │ │⑦92、06、13 — 61,484│ │
│ │ │⑧92、06、13 — 99,869│ │
│ │ │共計387,690元 │ │
├───┼─────────┼───────────┼──────────┤
│四二 │蘇俊豪 │①92、06、12 — 99,869│①見警卷第六九八至六│
│ │臺南海佃郵局 │共計99,869元 │ 九九頁 │
│ │(帳號:0000000、0│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265080) │ │③有扣案(P○○六R│
│ │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四三 │蔡崇樺 │①92、06、13 — 99,869│①見警卷第七○○至七│
│ │路竹郵局 │②92、06、13 — 99,869│ ○一頁 │
│ │(帳號:0000000、0│共計199,738元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613848) │ │③有扣案(P○○六R│
│ │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四四 │鄭義發 │○元 │①見警卷第七○二至七│
│ │鹽埔郵局 │ │ ○三頁 │
│ │(帳號: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066981)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四五 │許慶德 │○元 │①見警卷第第七○四至│
│ │文山指南郵局 │ │ 七○五頁 │
│ │(帳號: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580315)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四六 │王佑靈 │①92、04、11 — 99,869│①見警卷第七0六至 │
│ │大寮中興郵局 │②92、04、11 — 99,869│ 七0九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4、11 — 99,869│②有扣案(P○○六R│
│ │199737) │④92、04、11 — 99,869│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⑤92、04、12 — 99,869│ 轎車查扣) │
│ │ │⑥92、04、12 — 43,811│③左列匯款人,除第④│
│ │ │⑦92、04、15 — 99,869│ 至⑦共四筆為附表一│
│ │ │⑧92、04、15 — 99,869│ 編號十五之Q○○,│
│ │ │⑨92、04、15 — 99,869│ 第⑬筆為附表一編號│
│ │ │⑩92、04、15 — 99,869│ 六之甲○○,第⑭筆│
│ │ │⑪92、05、05 — 5,477│ 為附表一編號十八之│
│ │ │⑫92、05、14 — 99,869│ 庚○○,第⑮筆為附│
│ │ │⑬92、05、14 — 15,036│ 表一編號二十九之莊│
│ │ │⑭92、05、16 — 99,869│ 祥玉,第㉓筆為附表│
│ │ │⑮92、05、22 — 99,869│ 一編號四之辛○○,│
│ │ │⑯92、05、23 — 99,869│ 第㉔筆為附表一編號│
│ │ │⑰92、05、23 — 99,869│ 三十一之黃○○,第│
│ │ │⑱92、05、27 — 99,869│ ㉖筆為附表一編號三│
│ │ │⑲92、05、28 — 99,869│ 十四之M○○,第㉗│
│ │ │⑳92、05、28 — 99,869│ 筆為附表一編號二十│
│ │ │㉑92、05、29 — 14,257│ 三之丑○○,第㉘筆│
│ │ │㉒92、05、29 — 66,365│ 為附表一編號十一之│
│ │ │㉓92、05、29 — 26,747│ A○○,第㉚、㉛、│
│ │ │㉔92、05、30 — 87,985│ ㉜筆為附表一編號二│
│ │ │㉕92、06、02 — 99,869│ 十三之寅○○外,其│
│ │ │㉖92、06、05 — 10,173│ 餘匯款人姓名不詳 │
│ │ │㉗92、06、05 — 50,658│④左列第④、⑤、⑥、│
│ │ │㉘92、06、06 — 99,869│ ⑦、⑬、⑭、⑮、㉓│
│ │ │㉙92、06、06 — 99,869│ 、㉔、㉖、㉗、㉘、│
│ │ │㉚92、06、12 — 99,869│ ㉚、㉛、㉜等十五筆│
│ │ │㉛92、06、12 — 99,869│ 款項,共 │
│ │ │㉜92、06、12 — 99,869│ 計1,133,231元與附 │
│ │ │㉝92、06、17 — 50,986│ 表一重複。 │
│ │ │㉞92、06、17 — 36,532│ │
│ │ │共計2,705,014元(扣除 │ │
│ │ │與附表一重複之1,333,23│ │
│ │ │1元,共計1,571,783元)│ │
├───┼─────────┼───────────┼──────────┤
│四七 │許書豪 │①92、04、10 — 99,869│①見警卷第七一○至七│
│ │高雄博愛路郵局 │②92、04、10 — 99,869│ 一三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4、11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210661) │④92、04、11 — 99,869│③92、4、24譯文 │
│ │ │⑤92、04、21 — 98,610│ │
│ │ │⑥92、04、21 — 38,000│ │
│ │ │⑦92、04、24 — 15,874│ │
│ │ │⑧92、04、26 — 24,962│ │
│ │ │⑨92、04、26 — 99,869│ │
│ │ │⑩92、04、26 — 97,000│ │
│ │ │⑪92、04、29 — 16,337│ │
│ │ │⑫92、05、01 — 28,665│ │
│ │ │⑬92、05、01 — 99.869│ │
│ │ │共計918,662元 │ │
├───┼─────────┼───────────┼──────────┤
│四八 │賴瑞峰 │①92、04、10 — 99,869│①見警卷第七一四至七│
│ │左營新莊仔郵局 │②92、04、10 — 99,869│ 一六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4、10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159347) │共計299,607元 │③92、4、24譯文 │
│ │ │ │④玄○○處查扣(存簿│
│ │ │ │ 及提款卡) │
│ │ │ │ │
├───┼─────────┼───────────┼──────────┤
│四九 │梁天宏 │①92、04、10 — 99,869│①見警卷第七一七至七│
│ │岡山郵局 │②92、04、10 — 99,869│ 一九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4、10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611497) │④92、04、25 — 99,869│③92、4、24譯文 │
│ │ │⑤92、04、29 — 73,355│ │
│ │ │⑥92、04、29 — 35,530│ │
│ │ │⑦92、04、30 — 99,869│ │
│ │ │⑧92、05、02 — 12,000│ │
│ │ │共計620,230元 │ │
├───┼─────────┼───────────┼──────────┤
│五○ │顏宏原 │①92、05、05 — 86,670│①見警卷第七二○至七│
│ │鼓山郵局 │②92、05、24 — 99,869│ 二二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5、24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529381) │④92、05、29 — 99,869│③92、4、24譯文 │
│ │ │⑤92、05、29 — 13,016│ │
│ │ │⑥92、05、31 — 10,764│ │
│ │ │⑦92、05、31 — 46,692│ │
│ │ │⑧92、06、02 — 99,869│ │
│ │ │⑨92、06、05 — 72,186│ │
│ │ │⑩92、06、05 — 26,850│ │
│ │ │共計655,654元 │ │
├───┼─────────┼───────────┼──────────┤
│五一 │黃淑萍 │①92、04、15 — 99,869│①見警卷第七二三至七│
│ │新興郵局 │②92、04、24 — 99,800│ 二四頁 │
│ │(帳號:0000000、2│③92、04、26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471159) │④92、04、26 — 99,869│③92、4、24譯文 │
│ │ │⑤92、04、26 — 11,030│ │
│ │ │⑥92、04、29 — 16,000│ │
│ │ │⑦92、04、30 — 69,000│ │
│ │ │共計495,437元 │ │
├───┼─────────┼───────────┼──────────┤
│五二 │何志豐 │①92、03、31 — 99,869│①見警卷第七二五至七│
│ │梓官蚵子寮郵局 │②92、04、04 — 99,869│ 七二七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4、04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186489) │④92、04、10 — 95,503│③92、4、24譯文 │
│ │ │⑤92、05、05 — 49,990│ │
│ │ │⑥92、05、06 — 66,500│ │
│ │ │⑦92、05、06 — 14,450│ │
│ │ │⑧92、05、06 — 40,000│ │
│ │ │⑨92、05、08 — 51,300│ │
│ │ │⑩92、05、08 — 14,485│ │
│ │ │⑪92、05、08 — 20,034│ │
│ │ │⑫92、05、12 — 42,652│ │
│ │ │⑬92、05、12 — 20,277│ │
│ │ │⑭92、05、12 — 60,965│ │
│ │ │⑮92、05、13 — 13,808│ │
│ │ │⑯92、05、14 — 51,860│ │
│ │ │⑰92、05、14 — 35,692│ │
│ │ │⑱92、05、14 — 41,600│ │
│ │ │⑲92、05、14 — 11,737│ │
│ │ │共計934,460元 │ │
├───┼─────────┼───────────┼──────────┤
│五三 │紀惠萍 │①92、05、05 — 99,869│①見警卷第七二八至七│
│ │新化中山路郵局 │共計99,869元 │ 二九頁 │
│ │(帳號:0000000、0│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309214) │ │③92、4、24譯文 │
├───┼─────────┼───────────┼──────────┤
│五四 │林信言 │①92、04、04 — 99,869│①見警卷第七三○至七│
│ │茄萣郵局 │②92、04、10 — 99,869│ 七三二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4、11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398719) │④92、05、06 — 44,700│③92、4、24譯文 │
│ │ │⑤92、05、15 — 40,000│ │
│ │ │⑥92、05、17 — 11,395│ │
│ │ │⑦92、05、17 — 16,079│ │
│ │ │⑧92、05、17 — 16,601│ │
│ │ │⑨92、05、17 — 20,077│ │
│ │ │⑩92、05、19 — 55,640│ │
│ │ │⑪92、05、19 — 81,955│ │
│ │ │⑫92、05、19 — 24,303│ │
│ │ │⑬92、05、20 — 42,210│ │
│ │ │⑭92、05、21 — 10,594│ │
│ │ │共計663,161元 │ │
├───┼─────────┼───────────┼──────────┤
│五五 │林韋辰 │①92、04、25 — 99,869│①見警卷第七三三至七│
│ │屏東民生路郵局 │共計99,869元 │ 三四頁 │
│ │(帳號:0000000、1│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393265) │ │③92、4、24譯文 │
├───┼─────────┼───────────┼──────────┤
│五六 │林冠宏 │①92、05、05—99,869 │①見警卷第七三五至七│
│ │高雄市籬仔內郵局 │②92、05、06—99,869 │ 三六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5、13—51,005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835496) │④92、05、13—50,218 │③92、4、24譯文 │
│ │ │⑤92、05、13—97,596 │ │
│ │ │⑥92、05、14—37,545 │ │
│ │ │⑦92、05、14—43,262 │ │
│ │ │⑧92、05、14—14,034 │ │
│ │ │⑨92、05、26—56,341 │ │
│ │ │⑩92、05、29—51,371 │ │
│ │ │共計601,110元 │ │
├───┼─────────┼───────────┼──────────┤
│五七 │葉俊雄 │①92、05、05 — 99,869│①見警卷第七三七至七│
│ │新興郵局 │②92、05、26 — 99,869│ 三八頁 │
│ │(帳號:0000000、2│③92、05、27 — 5,271│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416954) │④92、05、29 — 7,105│③92、4、24譯文 │
│ │ │⑤92、05、31 — 31,647│ │
│ │ │共計243,761元 │ │
├───┼─────────┼───────────┼──────────┤
│五八 │黃秋梅 │①92、04、24 — 99,869│①見警卷第七三九至七│
│ │新興郵局 │②92、04、24 — 99,869│ 四○頁 │
│ │(帳號:0000000、2│③92、04、29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471162) │④92、04、29 — 99,869│③92、4、24譯文 │
│ │ │⑤92、04、29 — 99,869│ │
│ │ │共計499,345元 │ │
├───┼─────────┼───────────┼──────────┤
│五九 │黃中山 │①92、04、24 — 99,869│①見警卷第七四一至七│
│ │新興郵局 │②92、04、24 — 99,869│ 四二頁 │
│ │(帳號:0000000、2│③92、04、24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471176) │④92、06、05 — 16,797│③92、4、24譯文 │
│ │ │⑤92、06、05 — 19,690│ │
│ │ │⑥92、06、06 — 23,792│ │
│ │ │⑦92、06、07 — 7,700│ │
│ │ │共計367,586元 │ │
├───┼─────────┼───────────┼──────────┤
│六○ │蔡瑞文 │①92、04、24 — 99,869│①見警卷第七四三至七│
│ │布袋郵局 │共計99,869元 │ 四四頁 │
│ │(帳號:0000000、0│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193734) │ │③92、4、24譯文 │
├───┼─────────┼───────────┼──────────┤
│六一 │王福康 │①92、04、23 — 99,869│①見警卷第七四五至七│
│ │高雄五塊厝郵局 │②92、05、20 — 3,222│ 四六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5、20 — 9,7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760564) │④92、05、20 — 1,418│③92、4、24譯文 │
│ │ │⑤92、05、20 — 29,960│ │
│ │ │共計144,169元 │ │
├───┼─────────┼───────────┼──────────┤
│六二 │林秀慧 │○元 │①見警卷第七四七至七│
│ │斗南石龜郵局 │ │ 四九頁 │
│ │(帳號:0000000、0│ │②92、4、24譯文 │
│ │039822) │ │ │
├───┼─────────┼───────────┼──────────┤
│六三 │劉玉珍 │○元 │①見警卷第七四九至七│
│ │新興郵局 │ │ 五○頁 │
│ │(帳號:0000000、1│ │②92、4、24譯文 │
│ │513468) │ │ │
├───┼─────────┼───────────┼──────────┤
│六四 │卞進良 │①92、05、01 — 99,869│①見警卷第七五一至七│
│ │高雄府北郵局 │②92、05、01 — 99,869│ 五二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5、01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216922) │④92、05、12 — 99,869│③92、4、24譯文 │
│ │ │⑤92、05、12 — 99,869│ │
│ │ │共計499,345元 │ │
├───┼─────────┼───────────┼──────────┤
│六五 │洪汶鈴 │①92、05、02 — 35,500│①見警卷第七五三至七│
│ │鳳山三民路郵局 │②92、05、09 — 26,979│ 五四頁 │
│ │(帳號:0000000、1│③92、05、09 — 55,17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425039) │④92、05、29 — 2,250│③92、4、24譯文 │
│ │ │⑤92、05、30 — 10,000│ │
│ │ │共計129,899元 │ │
├───┼─────────┼───────────┼──────────┤
│六六 │邱福在 │①92、06、03—43,193 │①見警卷第七五五至七│
│ │路竹郵局 │②92、06、03—20,103 │ 五八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6、04— 7,152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611742) │④92、06、04—11,582 │③92、4、24譯文 │
│ │ │⑤92、06、05—26,238 │ │
│ │ │⑥92、06、05—99,868 │ │
│ │ │⑦92、06、07—11,589 │ │
│ │ │⑧92、06、07—99,869 │ │
│ │ │⑨92、06、10—99,869 │ │
│ │ │⑩92、06、10—78,656 │ │
│ │ │⑪92、06、10—99,869 │ │
│ │ │共計597,989元 │ │
├───┼─────────┼───────────┼──────────┤
│六七 │郭建立 │①92、05、09 — 99,869│①見警卷第七五九至七│
│ │高雄前鎮郵局 │②92、05、12 — 99,869│ 六○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5、13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300718) │共計299,607元 │③92、4、24譯文 │
├───┼─────────┼───────────┼──────────┤
│六八 │黃嘉慧 │①92、04、30 — 99,869│①見警卷第七六一至七│
│ │永康郵局 │共計99,869元 │ 六二頁 │
│ │(帳號:0000000、0│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613467) │ │③92、4、26譯文 │
│ │ │ │④玄○○投案提出 │
├───┼─────────┼───────────┼──────────┤
│六九 │吳美娥 │①92、04、28 — 99,869│①見警卷第七六三至七│
│ │高雄社東郵局 │②92、04、28 — 99,869│ 六四頁 │
│ │(帳號:0000000、0│共計199,738元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363531) │ │③92、4、26譯文 │
├───┼─────────┼───────────┼──────────┤
│七○ │葉宏軒 │○元 │①見警卷第七六五頁 │
│ │郵局 │ │②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
│ │(帳號:0000000、0│ │ ,無提款紀錄 │
│ │040145) │ │③92、4、30譯文 │
├───┼─────────┼───────────┼──────────┤
│七一 │邱俊雄 │①92、05、06 — 99,869│①見警卷第七六六至七│
│ │屏東中正郵局 │②92、05、07 — 99,869│ 六七 │
│ │(帳號:0000000、0│③92、05、07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188567) │④92、05、08 — 99,869│③92、4、30譯文 │
│ │ │⑤92、05、12 — 99,869│ │
│ │ │共計499,345元 │ │
├───┼─────────┼───────────┼──────────┤
│七二 │陳孟琪 │①92、05、06 — 32,000│①見警卷第七六八至七│
│ │永康郵局 │②92、05、07 — 99,869│ 六九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5、07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0000000) │④92、05、07 — 16,272│③92、4、30譯文 │
│ │ │共計248,010元 │④玄○○處查扣 │
├───┼─────────┼───────────┼──────────┤
│七三 │黃國宜 │①92、05、06—30,000 │①見警卷第七七○至七│
│ │鳳山中山東路郵局 │②92、05、07—99,869 │ 七一頁 │
│ │(帳號:0000000、2│③92、05、19— 4,298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468195) │④92、05、19— 4,190 │③92、4、30譯文 │
│ │ │⑤92、05、19—99,869 │ │
│ │ │⑥92、05、19—49,427 │ │
│ │ │⑦92、05、22—61,845 │ │
│ │ │⑧92、05、22—74,417 │ │
│ │ │⑨92、05、22— 1,641 │ │
│ │ │⑩92、05、23— 8,212 │ │
│ │ │⑪92、05、23—11,682 │ │
│ │ │⑫92、05、24— 9,748 │ │
│ │ │⑬92、05、24— 9,000 │ │
│ │ │⑭92、06、09— 99,869 │ │
│ │ │共計564,067元 │ │
├───┼─────────┼───────────┼──────────┤
│七四 │楚曜謙 │①92、05、02 — 99,869│①見警卷第七七二至七│
│ │大寮郵局 │②92、06、02 — 16,351│ 七三頁 │
│ │(帳號:0000000、0│共計116,220元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716950) │ │③92、4、30譯文 │
│ │ │ │④玄○○處查扣 │
├───┼─────────┼───────────┼──────────┤
│七五 │林茂生 │①92、05、01 — 75,635│①見警卷第七七四至七│
│ │旗山郵局 │②92、05、07 — 99,869│ 七五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5、07 — 5,0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501536) │④92、05、07 — 37,793│③92、4、30譯文 │
│ │ │⑤92、05、28 — 5,000│ │
│ │ │⑥92、06、03 — 1,500│ │
│ │ │⑦92、06、03 — 10,000│ │
│ │ │共計234,797元 │ │
├───┼─────────┼───────────┼──────────┤
│七六 │陳裕獻 │①92、05、01 — 28,250│①見警卷第七七六至七│
│ │鳳山中山路郵局 │②92、05、03 — 30,000│ 七七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5、03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451821) │共計158,119元 │③92、4、30譯文 │
├───┼─────────┼───────────┼──────────┤
│七七 │洪仲廷 │①92、04、14 — 1,000│①見警卷第七七八至七│
│ │高雄民強郵局 │②92、04、16 — 950│ 八二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4、16 — 2,0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089318) │④92、04、25 — 1,500│③92、4、30譯文 │
│ │ │⑤92、05、01 — 46,150│④玄○○投案提出 │
│ │ │⑥92、05、03 — 99,869│ │
│ │ │⑦92、05、07 — 99,869│ │
│ │ │⑧92、05、16 — 99,869│ │
│ │ │⑨92、05、27 — 99,869│ │
│ │ │共計451,076元 │ │
├───┼─────────┼───────────┼──────────┤
│七八 │晏之龍 │①92、04、08 — 99,869│①見警卷第七八三至七│
│ │中洲郵局 │②92、04、08 — 83,689│ 八四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4、09 — 67,573│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040742) │④92、04、09 — 29,898│③92、4、30譯文 │
│ │ │⑤92、05、02 — 99,869│ │
│ │ │⑥92、05、07 — 99,869│ │
│ │ │共計480,767元 │ │
├───┼─────────┼───────────┼──────────┤
│七九 │陳少華 │①92、05、02 — 99,869│①見警卷第七八五至七│
│ │鳳山中山東路郵局 │②92、06、02 — 51,220│ 八六頁 │
│ │(帳號:0000000、2│共計151,089元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310894) │ │③92、4、30譯文 │
├───┼─────────┼───────────┼──────────┤
│八○ │許俊煌 │①92、04、30—99,869 │①見警卷第七八七至七│
│ │板橋文化路郵局 │②92、04、30—99,869 │ 八九頁 │
│ │(帳號:0000000、1│③92、05、24—99,869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983259) │④92、05、24—99,869 │③92、4、29譯文 │
│ │ │⑤92、05、29—99,869 │ │
│ │ │⑥92、05、29—46,651 │ │
│ │ │⑦92、06、02—99,869 │ │
│ │ │⑧92、06、10—40,000 │ │
│ │ │共計685,865元 │ │
├───┼─────────┼───────────┼──────────┤
│八一 │劉振華 │○元 │①見警卷第七九○至七│
│ │鹿草郵局 │ │ 九一頁 │
│ │(帳號:005146、01│ │②92、4、29譯文 │
│ │70658) │ │ │
├───┼─────────┼───────────┼──────────┤
│八二 │陳奕勝 │①92、05、22—99,869 │①見警卷第七九二至七│
│ │土城學府郵局 │共計99,869元 │ 九三頁 │
│ │(帳號:0000000、0│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086507) │ │③92、5、10譯文 │
├───┼─────────┼───────────┼──────────┤
│八三 │薛家榮 │①92、05、14 — 99,869│①見警卷第七九四至七│
│ │新莊後港郵局 │②92、05、14 — 99,869│ 九五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5、16 — 99,869│②左列除第③筆99,869│
│ │385963) │④92、05、16 — 99,869│ 元匯款人為附表一編│
│ │ │⑤92、05、22 — 99,869│ 號十八之庚○○外,│
│ │ │⑥92、05、22 — 99,869│ 其餘匯款人姓名不詳│
│ │ │共計599,214元(扣除與 │③92、5、10譯文 │
│ │ │附表一編號十八重複之99│ │
│ │ │,869元,共計499,345元 │ │
│ │ │) │ │
├───┼─────────┼───────────┼──────────┤
│八四 │潘主眷 │①92、05、14 — 22,423│①見警卷第 │
│ │高雄中都郵局 │②92、05、16 — 70,975│②左列除第②、③、④│
│ │(帳號:0000000、0│③92、05、16 — 99,869│ 筆共計270,703元匯 │
│ │031906) │④92、05、16 — 99,869│ 款人為附表一編號十│
│ │ │⑤92、05、22 — 99,869│ 八之庚○○外,其餘│
│ │ │⑥92、05、22 — 99,869│ 匯款人姓名不詳 │
│ │ │共計492,874元(扣除與 │③92、5、10譯文 │
│ │ │附表一編號十八重複之27│ │
│ │ │0,703元,共計222,161元│ │
│ │ │) │ │
├───┼─────────┼───────────┼──────────┤
│八五 │黃士坤 │①92、05、07 — 70,600│①見警卷第七九八至七│
│ │板橋三民路郵局 │共計70,600元 │ 九九頁 │
│ │(帳號:0000000、0│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222958) │ │③92、5、7譯文 │
├───┼─────────┼───────────┼──────────┤
│八六 │許正雄 │①92、05、27 — 99,869│①見警卷第八00至 │
│ │中和連城路郵局 │②92、05、28 — 99,869│ 八0一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5、28 — 2,907│②左列除第①筆99,869│
│ │474682) │④92、05、31 — 99,869│ 元匯款人為附表一編│
│ │ │共計302,514元(扣除與 │ 號三之戌○○外,其│
│ │ │附表一編號三重複之99,8│ 餘匯款人姓名不詳 │
│ │ │69元,共計202,645元) │③92、5、7譯文 │
│ │ │ │④玄○○處查扣 │
├───┼─────────┼───────────┼──────────┤
│八七 │吳俊宏 │①92、05、13—99,869 │①見警卷第八○二至八│
│ │臺南鹽埕郵局 │②92、05、15—80,000 │ ○四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5、16—99,869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358700) │④92、05、19—99,869 │③92、5、12譯文 │
│ │ │⑤92、05、19—99,869 │ │
│ │ │⑥92、05、21—99,869 │ │
│ │ │⑦92、05、22—99,869 │ │
│ │ │⑧92、05、22—99,869 │ │
│ │ │⑨92、05、23—99,869 │ │
│ │ │⑩92、05、23—99,869 │ │
│ │ │⑪92、05、26—99,869 │ │
│ │ │⑫92、05、27—99,869 │ │
│ │ │⑬92、05、27—99,869 │ │
│ │ │⑭92、06、09—99,869 │ │
│ │ │共計1,378,297元 │ │
├───┼─────────┼───────────┼──────────┤
│八八 │李俊良 │①92、05、13 — 99,869│①見警卷第八○五至八│
│ │高雄義民郵局 │②92、05、19 — 99,869│ ○六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5、21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18051) │④92、05、22 — 99,869│③92、5、12譯文 │
│ │ │⑤92、05、26 — 99,869│ │
│ │ │共計499,345元 │ │
├───┼─────────┼───────────┼──────────┤
│八九 │殷岐凱 │①92、05、14 — 99,869│①見警卷第八0七至 │
│ │大湳郵局 │②92、05、14 — 99,869│ 八0八頁 │
│ │(帳號:0000000、1│③92、05、19 — 99,869│②左列除第⑤筆63,000│
│ │074560) │④92、05、23 — 99,869│ 元匯款人為附表一編│
│ │ │⑤92、05、26 — 63,000│ 號二十一之酉○○外│
│ │ │⑥92、05、27 — 99,869│ ,其餘匯款人不詳 │
│ │ │共計562,345元(扣除與 │③92、5、12譯文 │
│ │ │附表一編號二十一重複之│ │
│ │ │63,000元,共計499,345 │ │
│ │ │元) │ │
├───┼─────────┼───────────┼──────────┤
│九○ │李興隆 │①92、05、06—17,000 │①見警卷第八○九至八│
│ │嘉義太保郵局 │②92、05、07—15,018 │ 一○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5、07— 3,000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107895) │④92、05、07— 5,000 │③92、5、12譯文 │
│ │ │⑤92、05、14—99,869 │ │
│ │ │⑥92、05、14—99,869 │ │
│ │ │共計239,756元 │ │
├───┼─────────┼───────────┼──────────┤
│九一 │郭水榮 │①92、06、10 — 99,869│①見警卷第八一一至 │
│ │新竹東園郵局 │②92、06、11 — 99,869│ 八一二頁 │
│ │(帳號:0000000、0│共計199,738元(扣除與 │②左列除第①筆99.869│
│ │141728) │附表一編號二十重複之99│ 元之匯款人為附表一│
│ │ │,869元,共計99,869元)│ 編號二十之巳○○外│
│ │ │ │ ,其餘匯款人姓名不│
│ │ │ │ 詳 │
│ │ │ │③玄○○處查扣 │
├───┼─────────┼───────────┼──────────┤
│九二 │李金龍 │①92、06、10 — 99,869│①見警卷第八一三至 │
│ │新竹南勢郵局 │共計99,869元(扣除與附│ 八一四頁 │
│ │(帳號:0000000、 │表一編號二十重複之99,8│②玄○○處查扣 │
│ │0000000) │69元後,共計○元) │③匯款人即附表一編號│
│ │ │ │ 二十巳○○ │
├───┼─────────┼───────────┼──────────┤
│九三 │林瑋竣 │①92、05、01—99,869 │①見警卷第八一五至八│
│ │高雄灣仔內郵局 │②92、05、01—99,869 │ 一六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5、01—99,869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771947 │④92、05、12—72,000 │③玄○○處查扣 │
│ │ │⑤92、05、12—99,869 │ │
│ │ │共計471,476元 │ │
├───┼─────────┼───────────┼──────────┤
│九四 │張榕珍 │①92、05、27—99,869 │①見警卷第八一七至八│
│ │中和積穗郵局 │②92、06、10—70,000 │ 一八頁 │
│ │(帳號:0000000、0│共計169,869元(扣除與 │②92、5、7譯文 │
│ │527241) │附表一編號三重複之99,8│③玄○○處查扣 │
│ │ │69元,以及編號二十重複│④左列匯款人即附表一│
│ │ │之70,000元,共計○元)│ 編號三之戌○○及附│
│ │ │ │ 表一編號二十之林淑│
│ │ │ │ 靜 │
├───┼─────────┼───────────┼──────────┤
│九五 │蔡東原 │①92、05、22—17,200 │①見警卷第八一九至八│
│ │高雄前鎮郵局 │②92、05、22—55,196 │ 二○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5、22—30,606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246386) │④92、05、22—45,366 │③玄○○投案提出 │
│ │ │⑤92、05、24—68,170 │ │
│ │ │⑥92、05、27—99,869 │ │
│ │ │共計316,407元 │ │
├───┴─────────┴───────────┴──────────┤
│總計:二千六百十七萬一千一百四十六元(扣除與附表一重複之三百二十六萬五千│
│ 八百四十四元,則總計二千二百九十萬五千三百零二元) │
└────────────────────────────────────┘
附表三:不詳被害人之詐騙明細(銀行部分)
┌───┬─────────┬───────────┬──────────┐
│編 號│ 銀行戶名及帳號 │ 匯 款 明 細 │ 備 註 │
├───┼─────────┼───────────┼──────────┤
│一 │郭誠富 │①92、06、20─ 15,000│①見警卷第八二三至八│
│ │第一銀行南臺南分行│②92、06、11─ 2,000│ 二五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6、13─ 30,78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72) │④92、06、26─ 2,000│③有扣案(P○○六R│
│ │ │⑤92、06、20─ 10,000│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⑥92、06、03─ 1,700│ 轎車查扣) │
│ │ │⑦92、06、09— 500│ │
│ │ │⑧92、06、09─ 500,000│ │
│ │ │⑨92、06、10─ 13,922│ │
│ │ │⑩92、05、16─ │ │
│ │ │ 1,800,000│ │
│ │ │⑪92、05、16— 500│ │
│ │ │⑫92、05、20─ 11,462│ │
│ │ │⑬92、05、16─ 200,000│ │
│ │ │⑭92、05、19─ 400,000│ │
│ │ │⑮92、05、21─ 358,000│ │
│ │ │⑯92、05、19— 100│ │
│ │ │⑰92、05、19─ 18,000│ │
│ │ │⑱92、05、19— 100│ │
│ │ │⑲92、05、19─ 440,000│ │
│ │ │⑳92、05、19─ 42,000│ │
│ │ │㉑92、05、22─ 3,000│ │
│ │ │㉒92、05、22─ 8,000│ │
│ │ │㉓92、05、22─ 80,000│ │
│ │ │㉔92、05、27— 100│ │
│ │ │㉕92、05、28— 100│ │
│ │ │㉖92、05、29─ 1,000│ │
│ │ │㉗92、05、29─ 1,000│ │
│ │ │㉘92、05、29─ 1,000│ │
│ │ │㉙92、05、29— 100│ │
│ │ │㉚92、05、29— 110│ │
│ │ │㉛92、05、29— 100│ │
│ │ │㉜92、05、30— 200│ │
│ │ │㉝92、05、30─ │ │
│ │ │ 1,600,000│ │
│ │ │㉞92、05、30─ 1,100│ │
│ │ │㉟92、05、30— 100│ │
│ │ │㊱91、05、30— 100│ │
│ │ │共計5,539,964元 │ │
├───┼─────────┼───────────┼──────────┤
│二 │廖志明 │①92、05、23— 100│①見警卷第八二六至八│
│ │第一銀行東高雄分行│②92、05、23— 100│ 二八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5、26— 1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218) │④92、05、26— 100│③有扣案(P○○六R│
│ │ │⑤92、05、26— 100│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⑥92、05、27─ 3,000│ 轎車查扣) │
│ │ │⑦92、05、27— 100│ │
│ │ │⑧92、05、28— 500│ │
│ │ │⑨92、05、28— 100│ │
│ │ │⑩92、05、29— 100│ │
│ │ │⑪92、05、29─ 1,000│ │
│ │ │⑫92、05、29— 100│ │
│ │ │⑬92、05、29— 100│ │
│ │ │⑭92、05、29— 100│ │
│ │ │⑮92、05、30— 300│ │
│ │ │⑯92、05、30— 100│ │
│ │ │⑰92、05、16─ 20,000│ │
│ │ │⑱92、05、05─ 13,000│ │
│ │ │⑲92、06、25─ 26,849│ │
│ │ │⑳92、06、09─ 6,157│ │
│ │ │㉑92、06、23─ 1,155│ │
│ │ │㉒92、06、12─ 6,480│ │
│ │ │㉓92、06、17— 400│ │
│ │ │㉔92、06、02─ 200,000│ │
│ │ │㉕92、06、05─5,632│ │
│ │ │㉖92、06、10─ 15,380│ │
│ │ │㉗92、06、10─ 14,292│ │
│ │ │共計315,345元 │ │
├───┼─────────┼───────────┼──────────┤
│三 │林志勇 │○元 │①見警卷第八二九至八│
│ │第一銀行平鎮分行 │ │ 三0頁 │
│ │(帳號:00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1)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四 │劉保成 │○元 │①見警卷第八三四至八│
│ │第一銀行富強分行 │ │ 三五頁 │
│ │(帳號:00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9)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五 │翁勝雄 │①92、05、19— 100│①見警卷第八三六至八│
│ │第一銀行竹南分行 │②92、05、19— 500│ 三八頁 │
│ │(帳號:0000000000│③92、05、19— 1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7) │④92、05、19─ 2,000│③有扣案(P○○六R│
│ │ │⑤92、05、19— 100│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⑥92、05、19— 100│ 轎車查扣) │
│ │ │⑦92、05、20─ 1,000│ │
│ │ │⑧92、05、20─ 1,000│ │
│ │ │⑨92、05、20─ 10,000│ │
│ │ │⑩92、05、28─ 95,196│ │
│ │ │⑪92、05、28— 100│ │
│ │ │⑫92、05、21─ 1,000│ │
│ │ │⑬92、05、23─ 300,000│ │
│ │ │⑭92、05、21— 100│ │
│ │ │⑮92、05、22— 100│ │
│ │ │⑯92、05、22— 200│ │
│ │ │⑰92、05、23─ 993,215│ │
│ │ │⑱92、05、23─ 11,000│ │
│ │ │⑲92、05、26─ 11,000│ │
│ │ │⑳92、05、26─ 94,511│ │
│ │ │㉑92、05、26— 100│ │
│ │ │㉒92、05、26─ 1,000│ │
│ │ │㉓92、05、27─ 1,000│ │
│ │ │㉔92、05、27─ 90,000│ │
│ │ │㉕92、05、27─ 6,100│ │
│ │ │㉖92、05、27— 100│ │
│ │ │㉗92、05、27─ 1,000│ │
│ │ │㉘92、05、27─ 6,000│ │
│ │ │㉙92、05、29─ 8,000│ │
│ │ │㉚92、05、28— 100│ │
│ │ │㉛92、05、28─ 1,000│ │
│ │ │㉜92、05、28─ 1,000│ │
│ │ │共計1,636,722元 │ │
├───┼─────────┼───────────┼──────────┤
│六 │林怡庭 │①92、06、06 — 10,000│①見警卷第八三九至八│
│ │第一銀行灣內分行 │②92、06、13 — 10,000│ 四○頁 │
│ │(帳號:0000000000│共計20,000元 │②有扣案(P○○六R│
│ │2)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七 │吳德政 │①92、04、18— 100│①見警卷第八四○至八│
│ │第一銀行大湳分行 │②92、04、18— 100│ 四五頁 │
│ │(帳號:0000000000│③92、04、18— 1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8) │④92、04、21— 410│②有扣案(P○○六R│
│ │ │⑤92、04、21─ 1,000│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⑥92、04、21— 110│ 轎車查扣) │
│ │ │⑦92、04、24─ 1,000│ │
│ │ │⑧92、04、21— 100│ │
│ │ │⑨92、04、21─ 10,000│ │
│ │ │⑩92、04、22─ 1,000│ │
│ │ │⑪92、04、24─ 1,000│ │
│ │ │⑫92、04、28— 100│ │
│ │ │⑬92、04、28─ 12,100│ │
│ │ │⑭92、04、22— 100│ │
│ │ │⑮92、04、22— 100│ │
│ │ │⑯92、04、22— 200│ │
│ │ │⑰92、04、23─ 1,000│ │
│ │ │⑱92、04、23— 100│ │
│ │ │⑲92、04、23— 100│ │
│ │ │⑳92、04、24— 100│ │
│ │ │㉑92、04、24— 100│ │
│ │ │㉒92、04、24— 100│ │
│ │ │㉓92、04、24— 100│ │
│ │ │㉔92、05、09─ 15,433│ │
│ │ │㉕92、05、09─ 7,237│ │
│ │ │㉖92、05、27─ │ │
│ │ │ 4,000,000│ │
│ │ │㉗92、05、27─ │ │
│ │ │ 2,000,000│ │
│ │ │㉘92、05、23─ 100,000│ │
│ │ │㉙92、05、23─ 99,000│ │
│ │ │㉚92、05、24─ 62,000│ │
│ │ │㉛92、05、24— 300│ │
│ │ │㉜92、05、24— 200│ │
│ │ │㉝92、05、24— 100│ │
│ │ │㉞92、05、24— 100│ │
│ │ │㉟92、05、27— 676│ │
│ │ │㊱92、05、27─ 10,678│ │
│ │ │㊲92、06、12─ 550,000│ │
│ │ │㊳92、06、12─ 11,444│ │
│ │ │㊴92、06、06─ 27,000│ │
│ │ │㊵92、06、03— 500│ │
│ │ │㊶92、06、10─ 24,185│ │
│ │ │㊷92、06、25─ 8,000│ │
│ │ │㊸92、06、16─ 10,000│ │
│ │ │共計6,955,973元 │ │
├───┼─────────┼───────────┼──────────┤
│八 │林家興 │○元 │①見警卷第八四六至八│
│ │第一銀行東臺北分行│ │ 四八頁 │
│ │(帳號:0000000000│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9) │ │③92、05、10譯文 │
├───┼─────────┼───────────┼──────────┤
│九 │許嘉麟 │○元 │①見警卷第八四九至八│
│ │第一銀行永和分行 │ │ 五一頁 │
│ │(帳號:0000000000│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8) │ │③92、05、07譯文 │
├───┼─────────┼───────────┼──────────┤
│一○ │黃建彰 │①92、04、15— 500│①見警卷第八五二至八│
│ │第一銀行東高雄分行│②92、04、15— 100│ 五七頁 │
│ │(帳號:0000000、0│③92、04、15— 1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490531) │④92、04、15— 100│③92、04、26譯文 │
│ │ │⑤92、04、16— 100│ │
│ │ │⑥92、04、21 —600,000│ │
│ │ │⑦92、04、16— 100│ │
│ │ │⑧92、04、16 —200,000│ │
│ │ │⑨92、04、16 — 1,000│ │
│ │ │⑩92、04、16— 100│ │
│ │ │⑪92、04、16 — 1,000│ │
│ │ │⑫92、04、16 — 1,000│ │
│ │ │⑬92、04、18 — 8,000│ │
│ │ │⑭92、04、17— 1,000│ │
│ │ │⑮92、04、18— 500│ │
│ │ │⑯92、04、18─ 100,000│ │
│ │ │⑰92、04、21— 1,000│ │
│ │ │⑱92、04、25─ 15,450│ │
│ │ │⑲92、04、22— 100│ │
│ │ │⑳92、04、22─ 200,000│ │
│ │ │㉑92、04、22— 100│ │
│ │ │㉒92、04、22─ 200,000│ │
│ │ │㉓92、04、26─ 97,000│ │
│ │ │㉔92、04、26─ 99,000│ │
│ │ │㉕92、04、22─ 5,000│ │
│ │ │㉖92、04、22— 100│ │
│ │ │㉗92、04、23— 200│ │
│ │ │㉘92、04、23— 100│ │
│ │ │㉙92、04、23— 100│ │
│ │ │㉚92、04、24— 100│ │
│ │ │㉛92、04、24— 100│ │
│ │ │㉜92、04、24— 150│ │
│ │ │㉝92、04、25— 107│ │
│ │ │㉞92、04、25─ 10,022│ │
│ │ │㉟92、04、25─ 99,999│ │
│ │ │㊱92、04、26— 107│ │
│ │ │㊲92、04、27─ 18,888│ │
│ │ │㊳92、04、27─ 92,427│ │
│ │ │㊴92、04、27─ 92,427│ │
│ │ │㊵92、05、05─ 14,400│ │
│ │ │㊶92、05、02─ 30,000│ │
│ │ │㊷92、05、12─ 10,000│ │
│ │ │㊸92、05、19─ 22,000│ │
│ │ │㊹92、05、19─ 7,000│ │
│ │ │㊺92、05、29─ 5,000│ │
│ │ │㊻92、05、03─ 39,000│ │
│ │ │㊼92、05、07─ 99,800│ │
│ │ │㊽92、05、07─ 99,900│ │
│ │ │㊾92、05、19─ 59,300│ │
│ │ │㊿92、05、24─ 99,700│ │
│ │ │92、05、27─ 99,800│ │
│ │ │92、06、21─ 121│ │
│ │ │92、06、12─ 69,000│ │
│ │ │92、06、12─ 31,000│ │
│ │ │92、06、13─ 24,840│ │
│ │ │92、06、05─ 16,460│ │
│ │ │共計2,573,398元 │ │
├───┼─────────┼───────────┼──────────┤
│一一 │曾俊發 │○元 │①見警卷第八五八至八│
│ │安泰商業銀行臺中分│ │ 六○頁 │
│ │行(帳號: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666500)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一二 │李秀娟 │○元 │①見警卷第八六一至八│
│ │安泰商業銀行臺中分│ │ 六二頁 │
│ │行(帳號: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650900)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一三 │柯銘龍 │○元 │①見警卷第八六三至八│
│ │安泰商業銀行臺中分│ │ 六四頁 │
│ │行(帳號: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637100)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一四 │張福財 │○元 │①有扣案(P○○六R│
│ │聯邦銀行桃園分行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帳號:0000000000│ │ 轎車查扣) │
│ │1) │ │②新開戶,未有交易紀│
│ │ │ │ 錄。 │
├───┼─────────┼───────────┼──────────┤
│一五 │陳少華 │○元 │①見警卷第八六五至八│
│ │聯邦銀行九如分行 │ │ 六七頁 │
│ │(帳號:00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52)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一六 │楊仲明 │①92、04、14— 100,000│①見警卷第八六八至八│
│ │聯邦銀行中和分行 │②92、04、18— 88,100│ 七三頁 │
│ │(帳號:0000000000│③92、04、18─ 1,0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59) │④92、04、21─ 99,000│③有扣案(P○○六R│
│ │ │⑤92、04、22— 50,000│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⑥92、04、22─ 19,000│ 轎車查扣) │
│ │ │⑦92、05、02─ 12,800│ │
│ │ │⑧92、05、05─ 5,000│ │
│ │ │⑨92、05、07─ 10,000│ │
│ │ │⑩92、05、07─ 90,000│ │
│ │ │⑪92、05、07─ 25,000│ │
│ │ │⑫92、05、07─ 1,000│ │
│ │ │⑬92、05、26─ 100,000│ │
│ │ │⑭92、05、26─ 41,500│ │
│ │ │⑮92、05、27─ 66,000│ │
│ │ │共計708,400元 │ │
├───┼─────────┼───────────┼──────────┤
│一七 │陳姿吟 │○元 │①見警卷第八四七至八│
│ │聯邦銀行鳳山分行 │ │ 七六頁 │
│ │(帳號:0000000000│ │③有扣案(P○○六R│
│ │31)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一八 │王詩偉 │①92、04、14— │①見警卷第八七七至八│
│ │聯邦銀行高雄分行 │ 1,999,869│ 八一頁 │
│ │(帳號:0000000000│②92、04、14─ 376,263│②左列除第①筆1,999,│
│ │75) │③92、04、14─ 100,000│ 869元,及第②筆376│
│ │ │④92、04、23─ 100,000│ ,263元款項匯款人為│
│ │ │⑤92、04、23─ 49,000│ 附表一編號十五之謝│
│ │ │⑥92、04、24─ 5,451│ 宗達外,其餘匯款人│
│ │ │共計2,630,583元(扣除 │ 姓名不詳 │
│ │ │與附表一編號十五重複之│③有扣案(P○○六R│
│ │ │1,999,869及376,263元後│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共計254,451元) │ 轎車查扣) │
├───┼─────────┼───────────┼──────────┤
│一九 │林金城 │○元 │①見警卷第八八二至八│
│ │聯邦銀行中和分行 │ │ 八三頁 │
│ │(帳號:00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101)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二○ │鍾弘芝 │○元 │①有扣案(P○○六R│
│ │聯邦銀行桃園分行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帳號:0000000000│ │ 轎車查扣) │
│ │21) │ │②新開戶,未有交易紀│
│ │ │ │ 錄。 │
├───┼─────────┼───────────┼──────────┤
│二一 │蘇童榮 │○元 │①見警卷第八八四至八│
│ │聯邦銀行士東簡易型│ │ 八六頁 │
│ │分行(帳號:042501│ │②有扣案(P○○六R│
│ │005571)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二二 │梁金龍 │○元 │①有扣案(P○○六R│
│ │聯邦銀行新竹分行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帳號:0000000000│ │ 轎車查扣) │
│ │7) │ │②新開戶,未有交易紀│
│ │ │ │ 錄。 │
├───┼─────────┼───────────┼──────────┤
│二三 │林曉玲 │①92、06、11 — 9,000│①見警卷第八八七至八│
│ │聯邦銀行九如分行 │共計9,000元 │ 八九頁 │
│ │(帳號:0000000000│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01) │ │③有扣案(P○○六R│
│ │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二四 │黃建彰 │①92、05、02─ 39,800│①見警卷第八九○至八│
│ │聯邦銀行九如分行 │②92、05、12─ 30,900│ 九三頁 │
│ │(帳號:0000000000│③92、05、13─ 2,2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40) │④92、05、13─ 97,600│③92、04、26譯文 │
│ │ │⑤92、05、14— 41,600│ │
│ │ │⑥92、05、14─ 11,700│ │
│ │ │⑦92、05、21─ 364,155│ │
│ │ │共計587,955元 │ │
├───┼─────────┼───────────┼──────────┤
│二五 │林玉梅 │○元 │①見警卷第八九四至八│
│ │中國信託銀行三民分│ │ 九五頁 │
│ │行 │ │②有扣案(P○○六R│
│ │(帳號:0000000000│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10) │ │ 轎車查扣) │
├───┼─────────┼───────────┼──────────┤
│二六 │簡源鈜 │○元 │①見警卷第八九六至八│
│ │中國信託銀行員林分│ │ 九七頁 │
│ │行 │ │②玄○○處查獲 │
│ │(帳號:0000000000│ │ │
│ │57) │ │ │
├───┼─────────┼───────────┼──────────┤
│二七 │林玉梅 │①92、04、14— 100,000│①見警卷第八九八至九│
│ │臺灣銀行新興分行 │共計100,000元 │ ○○頁 │
│ │(帳號:0000000000│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66) │ │③有扣案(P○○六R│
│ │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二八 │賴建廷 │①92、04、03─ 4,000│①見警卷第九0一至九│
│ │臺灣銀行新營分行 │②92、04、14─ 100,000│ 0三頁 │
│ │(帳號:0000000000│③92、04、14— 1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86) │④92、05、06─ 52,000│③有扣案(P○○六R│
│ │ │共計156,000元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二九 │張勇智 │○元 │①見警卷第九0四至九│
│ │臺灣企銀北桃園分行│ │ 0五頁 │
│ │(帳號:00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8)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三○ │林少鈞 │①92、06、17— 100,000│①見警卷第九0六至九│
│ │臺灣企銀東臺南分行│共計100,000元 │ 0七頁 │
│ │(帳號:0000000000│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3) │ │③有扣案(P○○六R│
│ │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三一 │張英嘉 │①92、04、01— 100,000│①見警卷第九0八至九│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斗│②92、04、02— 1,800│ 一五頁 │
│ │六分行 │③92、04、02— 45,0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帳號:000000000 │④92、04、02— 36,000│③有扣案(P○○六R│
│ │51) │⑤92、04、02— 600│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⑥92、04、02— 22,000│ 轎車查扣) │
│ │ │⑦92、04、03— 18,000│ │
│ │ │⑧92、04、03─ 1,500│ │
│ │ │⑨92、04、04─ 15,000│ │
│ │ │⑩92、04、04─ 14,000│ │
│ │ │⑪92、04、04─ 10,000│ │
│ │ │⑫92、04、04─ 60,000│ │
│ │ │⑬92、04、04─ 56,000│ │
│ │ │⑭92、04、07─ 99,500│ │
│ │ │⑮92、04、12─ 31,000│ │
│ │ │⑯92、04、12— 33,000│ │
│ │ │⑰92、04、12─ 1,000│ │
│ │ │⑱92、04、12─ 72,000│ │
│ │ │⑲92、04、12— 100│ │
│ │ │⑳92、04、12─ 11,000│ │
│ │ │㉑92、04、14─ 100,000│ │
│ │ │㉒92、04、14─ 50,000│ │
│ │ │㉓92、04、18─ 100,000│ │
│ │ │㉔92、04、18─ 8,500│ │
│ │ │㉕92、04、19─ 98,000│ │
│ │ │㉖92、04、19─ 2,000│ │
│ │ │㉗92、04、21─ 100,000│ │
│ │ │㉘92、04、22─ 100,000│ │
│ │ │㉙92、04、22─ 39,000│ │
│ │ │㉚92、04、22─ 1,500│ │
│ │ │㉛92、05、01─ 78,000│ │
│ │ │㉜92、05、01─ 68,000│ │
│ │ │㉝92、05、01─ 800│ │
│ │ │㉞92、05、10─ 99,000│ │
│ │ │㉟92、05、28─ 41,000│ │
│ │ │共計1,513,300元 │ │
├───┼─────────┼───────────┼──────────┤
│三二 │柯銘龍 │①92、04、01─ 10,000│①見警卷第九一六至九│
│ │臺灣企銀太平分行 │②92、04、01─ 90,000│ 二三頁 │
│ │(帳號:0000000000│③92、04、04─ 100,0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9) │④92、04、04─ 41,000│③有扣案(P○○六R│
│ │ │⑤92、04、04— 600│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⑥92、04、14─ 100,000│ 轎車查扣) │
│ │ │⑦92、04、14─ 25,050│ │
│ │ │⑧92、04、23─ 100,000│ │
│ │ │⑨92、04、23─ 50,000│ │
│ │ │⑩92、05、01─ 100,000│ │
│ │ │⑪92、05、01─ 49,800│ │
│ │ │⑫92、05、05─ 99,000│ │
│ │ │⑬92、05、05─ 1,000│ │
│ │ │⑭92、06、12─ 100,000│ │
│ │ │⑮92、06、13─ 99,100│ │
│ │ │⑯92、06、13─ 49,000│ │
│ │ │⑰92、06、13─ 800│ │
│ │ │⑱92、06、14─ 74,000│ │
│ │ │⑲92、06、14─ 64,000│ │
│ │ │⑳92、06、14─ 500│ │
│ │ │㉑92、06、16─ 8,900│ │
│ │ │㉒92、06、16─ 99,000│ │
│ │ │㉓92、06、16─ 800│ │
│ │ │共計1,262,550元 │ │
├───┼─────────┼───────────┼──────────┤
│三三 │蕭立忠 │①92、04、30— 40,000│①見警卷第九二四至九│
│ │臺新銀行東高雄分行│②92、04、30─ 100,000│ 二八頁 │
│ │(帳號:0000000000│③92、04、30─ 20,0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0100) │④92、05、05─ 16,500│③有扣案(P○○六R│
│ │ │⑤92、05、07─ 28,400│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⑥92、05、07─ 100,000│ 轎車查扣) │
│ │ │⑦92、05、07─ 19,000│ │
│ │ │⑧92、05、15─ 40,000│ │
│ │ │⑨92、05、15— 200│ │
│ │ │⑩92、05、15— 300│ │
│ │ │⑪92、05、16─ 100,000│ │
│ │ │⑫92、05、22─ 99,000│ │
│ │ │⑬92、05、23─ 99,500│ │
│ │ │⑭92、05、26─ 100,000│ │
│ │ │⑮92、05、26─ 100,000│ │
│ │ │共計862,900元 │ │
├───┼─────────┼───────────┼──────────┤
│三四 │許俊煌 │①92、05、05— 99,500│①見警卷第九二九至九│
│ │臺新銀行板橋分行 │②92、05、05— 57,500│ 三一頁 │
│ │(帳號:0000000000│③92、05、05— 30,0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2200) │④92、05、05— 100│③有扣案(P○○六R│
│ │ │⑤92、05、05─ 13,000│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⑥92、05、26─ 99,000│ 轎車查扣) │
│ │ │⑦92、05、26─ 1,020│ │
│ │ │⑧92、05、26─ 69,000│ │
│ │ │⑨92、05、26─ 500│ │
│ │ │⑩92、05、26─ 15,000│ │
│ │ │⑪92、05、28─ 99,000│ │
│ │ │⑫92、05、28─ 46,930│ │
│ │ │⑬92、05、28─ 900│ │
│ │ │共計531,450元 │ │
├───┼─────────┼───────────┼──────────┤
│三五 │陳永志 │①92、05、05— 71,000│①見警卷第九三二至九│
│ │臺新銀行高雄分行 │②92、05、05— 54,000│ 三五頁 │
│ │(帳號:0000000000│③92、05、05— 99,0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6300) │④92、05、21— 44,000│③有扣案(P○○六R│
│ │ │⑤92、05、21— 700│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⑥92、05、23— 36,000│ 轎車查扣) │
│ │ │⑦92、05、23— 37,000│ │
│ │ │⑧92、05、23─ 23,000│ │
│ │ │⑨92、05、23─ 100,000│ │
│ │ │⑩92、05、23─ 600│ │
│ │ │⑪92、05、23─ 49,600│ │
│ │ │⑫92、05、23─ 99,100│ │
│ │ │⑬92、05、23─ 1,000│ │
│ │ │⑭92、05、26─ 64,000│ │
│ │ │⑮92、05、26─ 99,000│ │
│ │ │⑯92、05、26─ 16,000│ │
│ │ │⑰92、06、03─ 26,000│ │
│ │ │共計820,000元 │ │
├───┼─────────┼───────────┼──────────┤
│三六 │鍾弘芝 │○元 │①見警卷第九三六至九│
│ │臺新銀行桃園分行 │ │ 三七頁 │
│ │(帳號:00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1300)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三七 │邱大松 │①92、04、14— 100,000│①見警卷第九三八至九│
│ │臺新銀行嘉義分行 │②92、04、14— 100,000│ 五七頁 │
│ │(帳號:0000000000│③92、04、16— 100,0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3300) │④92、04、16— 99,500│③有扣案(P○○六R│
│ │ │⑤92、04、21— 100,000│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⑥92、04、21─ 88,500│ 轎車查扣) │
│ │ │⑦92、04、24─ 100,000│ │
│ │ │⑧92、04、24─ 100,000│ │
│ │ │⑨92、04、28─ 53,000│ │
│ │ │⑩92、05、06─ 100,000│ │
│ │ │⑪92、05、06─ 99,500│ │
│ │ │⑫92、05、06─ 550│ │
│ │ │⑬92、05、06─ 100│ │
│ │ │⑭92、05、14─ 50,000│ │
│ │ │⑮92、05、14─ 15,000│ │
│ │ │⑯92、05、14─ 51,000│ │
│ │ │⑰92、05、14─ 1,200│ │
│ │ │⑱92、05、15─ 15,000│ │
│ │ │⑲92、05、15─ 99,000│ │
│ │ │⑳92、05、15─ 1,000│ │
│ │ │㉑92、05、19─ 71,500│ │
│ │ │㉒92、05、19─ 15,000│ │
│ │ │㉓92、05、19─ 17,000│ │
│ │ │㉔92、05、20─ 250│ │
│ │ │㉕92、05、20─ 750│ │
│ │ │㉖92、05、20─ 400│ │
│ │ │㉗92、05、20─ 400│ │
│ │ │㉘92、05、22─ 30,500│ │
│ │ │㉙92、05、22─ 1,600│ │
│ │ │㉚92、05、22─ 27,000│ │
│ │ │㉛92、05、22─ 900│ │
│ │ │㉜92、05、23─ 40,000│ │
│ │ │㉝92、05、23─ 2,500│ │
│ │ │㉞92、05、23─ 800│ │
│ │ │㉟92、05、23─ 800│ │
│ │ │㊱92、05、23─ 550│ │
│ │ │㊲92、05、23─ 800│ │
│ │ │㊳92、05、23─ 800│ │
│ │ │㊴92、05、23─ 9,000│ │
│ │ │㊵92、05、23─ 800│ │
│ │ │㊶92、05、23─ 37,100│ │
│ │ │㊷92、05、27─ 800│ │
│ │ │㊸92、05、27─ 800│ │
│ │ │㊹92、05、27─ 400│ │
│ │ │㊺92、05、29─ 47,000│ │
│ │ │㊻92、05、30─ 99,700│ │
│ │ │㊼92、06、02─ 49,700│ │
│ │ │㊽92、06、02─ 500│ │
│ │ │㊾92、06、05─ 100,000│ │
│ │ │㊿92、06、05─ 16,300│ │
│ │ │92、06、05─ 32,000│ │
│ │ │92、06、13─ 25,000│ │
│ │ │92、06、13─ 11,000│ │
│ │ │92、06、16─ 61,000│ │
│ │ │92、06、16─ 99,000│ │
│ │ │共計2,075,000元 │ │
├───┼─────────┼───────────┼──────────┤
│三八 │溫世明 │①92、04、01─ 99,000│①見警卷第九五八至九│
│ │萬通銀行永和簡易型│②92、04、08─ 100,000│ 六四頁 │
│ │分行 │③92、04、08─ 41,5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帳號:0000000000│④92、04、08─ 40,000│③有扣案(P○○六R│
│ │0316) │⑤92、04、09─ 100,000│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⑥92、04、09─ 27,500│ 轎車查扣) │
│ │ │⑦92、04、09─ 12,000│ │
│ │ │⑧92、04、10─ 100,000│ │
│ │ │⑨92、04、10─ 40,000│ │
│ │ │⑩92、04、10─ 22,000│ │
│ │ │⑪92、04、14─ 100,000│ │
│ │ │⑫92、04、14─ 100,000│ │
│ │ │⑬92、04、17─ 99,500│ │
│ │ │⑭92、04、23─ 40,000│ │
│ │ │⑮92、04、23─ 10,000│ │
│ │ │⑯92、04、25─ 100,000│ │
│ │ │⑰92、04、25─ 100,000│ │
│ │ │⑱92、05、07─ 99,700│ │
│ │ │⑲92、05、07─ 750│ │
│ │ │⑳92、05、07─ 1,000│ │
│ │ │㉑92、05、07─ 750│ │
│ │ │㉒92、05、07─ 250│ │
│ │ │㉓92、05、07─ 200│ │
│ │ │㉔92、05、07─ 800│ │
│ │ │㉕92、05、08─ 18,000│ │
│ │ │㉖92、05、08─ 600│ │
│ │ │㉗92、05、09─ 10,000│ │
│ │ │㉘92、05、09─ 60,000│ │
│ │ │㉙92、05、09─ 65,000│ │
│ │ │㉚92、05、09─ 26,000│ │
│ │ │㉛92、05、09─ 700│ │
│ │ │㉜92、05、14─ 11,000│ │
│ │ │㉝92、05、16─ 100,000│ │
│ │ │㉞92、05、16─ 99,500│ │
│ │ │㉟92、05、20─ 38,500│ │
│ │ │㊱92、05、22─ 21,800│ │
│ │ │㊲92、05、22─ 100,000│ │
│ │ │㊳92、05、22─ 16,000│ │
│ │ │㊴92、05、22─ 1,000│ │
│ │ │㊵92、05、22─ 58,000│ │
│ │ │㊶92、05、22─ 1,000│ │
│ │ │㊷92、05、22─ 400│ │
│ │ │㊸92、05、26─ 15,800│ │
│ │ │㊹92、05、28─ 53,000│ │
│ │ │㊺92、05、28─ 14,000│ │
│ │ │㊻92、05、28─ 700│ │
│ │ │㊼92、05、28─ 19,000│ │
│ │ │㊽92、05、28─ 200│ │
│ │ │㊾92、05、28─ 99,000│ │
│ │ │㊿92、05、28─ 700│ │
│ │ │92、05、29─ 17,300│ │
│ │ │92、06、06─ 99,800│ │
│ │ │92、06、11─ 80,000│ │
│ │ │92、06、12─ 100,000│ │
│ │ │92、06、12─ 100,000│ │
│ │ │共計2,461,950元 │ │
├───┼─────────┼───────────┼──────────┤
│三九 │李國松 │①92、04、09─ 100,000│①見警卷第九六五至九│
│ │萬通銀行永和簡易型│②92、04、09─ 24,400│ 七一頁 │
│ │分行 │③92、04、14─ 100,0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帳號:0000000000│④92、04、14─ 43,500│③有扣案(P○○六R│
│ │57-3) │⑤92、04、14─ 100,000│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⑥92、04、14─ 100,000│ 轎車查扣) │
│ │ │⑦92、04、15─ 99,100│ │
│ │ │⑧92、04、15─ 34,000│ │
│ │ │⑨92、04、21─ 99,000│ │
│ │ │⑩92、04、21─ 1,150│ │
│ │ │⑪92、04、22─ 85,500│ │
│ │ │⑫92、04、22─ 16,000│ │
│ │ │⑬92、04、22─ 100,000│ │
│ │ │⑭92、04、25─ 83,500│ │
│ │ │⑮92、04、25─ 24,000│ │
│ │ │⑯92、05、02─ 100,000│ │
│ │ │⑰92、05、02─ 99,500│ │
│ │ │⑱92、05、07─ 99,500│ │
│ │ │⑲92、05、07─ 100,000│ │
│ │ │⑳92、05、14─ 99,800│ │
│ │ │㉑92、05、14─ 99,000│ │
│ │ │㉒92、05、14─ 800│ │
│ │ │㉓92、05、15─ 800│ │
│ │ │㉔92、05、15─ 900│ │
│ │ │㉕92、05、15─ 48,000│ │
│ │ │㉖92、05、16─ 16,000│ │
│ │ │㉗92、05、16─ 100,000│ │
│ │ │㉘92、05、16─ 600│ │
│ │ │㉙92、05、16─ 600│ │
│ │ │㉚92、05、16─ 750│ │
│ │ │㉛92、05、16─ 800│ │
│ │ │㉜92、05、16─ 600│ │
│ │ │㉝92、05、16─ 400│ │
│ │ │㉞92、05、16─ 250│ │
│ │ │㉟92、05、16─ 400│ │
│ │ │㊱92、05、19─ 100,000│ │
│ │ │㊲92、05、19─ 5,100│ │
│ │ │㊳92、05、19─ 35,000│ │
│ │ │㊴92、05、19─ 6,500│ │
│ │ │㊵92、05、22─ 99,000│ │
│ │ │㊶92、05、22─ 1,000│ │
│ │ │㊷92、05、22─ 86,000│ │
│ │ │㊸92、05、22─ 14,000│ │
│ │ │㊹92、05、28─ 100,000│ │
│ │ │㊺92、05、28─ 60,000│ │
│ │ │㊻92、06、06─ 99,000│ │
│ │ │㊼92、06、06─ 99,900│ │
│ │ │㊽92、06、12─ 100,000│ │
│ │ │㊾92、06、12─ 99,800│ │
│ │ │共計2,684,150元 │ │
├───┼─────────┼───────────┼──────────┤
│四○ │陳文達 │○元 │①見警卷第九七二至九│
│ │合作金庫臺北分行 │ │ 七四頁 │
│ │(帳號:00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952)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四一 │徐家棟 │①92、04、10─ 24,000│①見警卷第九七五至九│
│ │合作金庫大安分行 │②92、04、14─ 59,000│ 七七頁 │
│ │(帳號:0000000000│③92、04、14─ 29,0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464) │④92、04、14─ 100,000│③有扣案(P○○六R│
│ │ │⑤92、04、14─ 100│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⑥92、04、18─ 100,000│ 轎車查扣) │
│ │ │⑦92、04、18─ 25,000│ │
│ │ │⑧92、04、21─ 100,000│ │
│ │ │⑨92、04、21─ 8,000│ │
│ │ │共計455,100元 │ │
├───┼─────────┼───────────┼──────────┤
│四二 │林金城 │○元 │①見警卷第九七八至九│
│ │成太商業銀行新竹分│ │ 八一頁 │
│ │行(帳號: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35187)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四三 │江明旺 │○元 │①見警卷第九八二至九│
│ │誠泰商業銀行信義分│ │ 八五頁 │
│ │行(帳號: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1341)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四四 │李秀娟 │○元 │①見警卷第九八六至九│
│ │誠泰商業銀行中港分│ │ 八八頁 │
│ │行(帳號: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3084)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四五 │陳中明 │①92、04、14─ 100,000│①見警卷第九八九至九│
│ │誠泰商業銀行汐止分│②92、04、14─ 15,000│ 九二頁 │
│ │行(帳號:00000000│共計115,000元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6202) │ │③有扣案(P○○六R│
│ │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四六 │劉行健 │○元 │①見警卷第九九三至九│
│ │誠泰商業銀行桃園分│ │ 九五頁 │
│ │行(帳號:00000000│ │②92、4、30譯文 │
│ │3211) │ │ │
│ │199737) │ │ │
├───┼─────────┼───────────┼──────────┤
│四七 │廖德培 │○元 │①見警卷第九九六至九│
│ │誠泰商業銀行永樂簡│ │ 九九頁 │
│ │易型分行(帳號:18│ │②玄○○處查扣 │
│ │0000000000) │ │ │
├───┼─────────┼───────────┼──────────┤
│四八 │賴建廷 │①92、04、14— 100,000│①見警卷第一○○○至│
│ │大眾銀行新營分行 │②92、04、21— 7,900│ 一○○一頁 │
│ │(帳號:0000000000│③92、05、09— 6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35) │共計108,500元 │③有扣案(P○○六R│
│ │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四九 │楊文榕 │○元 │①見警卷第一○○二至│
│ │大眾銀行桃園分行 │ │ 一○○四頁 │
│ │(帳號:00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391497)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五○ │紀惠萍 │①92、04、07—13,500 │①見警卷第一○○五至│
│ │彰化銀行中華路分行│②92、04、07—31,000 │ 一○○七頁 │
│ │(帳號:0000-00-00│共計44,500元 │②有扣案(P○○六R│
│ │9960-00)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五一 │賴建廷 │○元 │①見警卷第一○○八至│
│ │彰化銀行新營分行 │ │ 一○一○頁 │
│ │(帳號: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9058-00)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五二 │賴建廷 │○元 │①有扣案(P○○六R│
│ │土地銀行新營分行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帳號:0000000000│ │ 轎車查扣) │
│ │66) │ │②新開戶,未有交易紀│
│ │ │ │ 錄。 │
├───┼─────────┼───────────┼──────────┤
│五三 │陳雅惠 │○元 │①見警卷第一○一一頁│
│ │上海銀行斗六分行 │ │ 至一○一二頁 │
│ │(帳號:00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859)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五四 │江明旺 │○元 │①見警卷第一○一三頁│
│ │上海商業銀行敦南分│ │ 至一○一四頁 │
│ │行(帳號: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040624)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五五 │江明旺 │○元 │①有扣案(P○○六R│
│ │臺中商業銀行松山分│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行(帳號:00000000│ │ 轎車查扣) │
│ │0554) │ │②91年12月18日開戶,│
│ │ │ │ 未有交易紀錄。 │
├───┼─────────┼───────────┼──────────┤
│五六 │劉行健 │○元 │①見警卷第一○一五至│
│ │泛亞銀行八德分行 │ │ 一○一七頁 │
│ │(帳號:00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12)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五七 │賴建廷 │○元 │①見警卷第一○一八至│
│ │富邦銀行新營分行 │ │ 一○一八頁 │
│ │(帳號:0000000000│ │②有扣案(P○○六R│
│ │5700)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五八 │郭文日 │○元 │①見警卷第一○二四至│
│ │華南商業銀行南永和│ │ 一○二六頁 │
│ │分行(帳號:169200│ │②有扣案(P○○六R│
│ │470656)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五九 │許俊煌 │①92、05、23─ 99,800│①見警卷第一○二○至│
│ │玉山銀行樹林分行 │②92、05、26— 100,000│ 一○二三頁 │
│ │(帳號:0000000000│③92、05、27— 99,7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524) │共計299,500元 │③有扣案(P○○六R│
│ │ │ │ —八九五一紅色喜美│
│ │ │ │ 轎車查扣) │
├───┼─────────┼───────────┼──────────┤
│六○ │劉行健 │○元 │①見警卷第八三一至八│
│ │萬泰銀行桃園分行 │ │ 三三頁 │
│ │(帳號:0000000000│ │②92、05、07譯文 │
│ │06) │ │ │
├───┴─────────┴───────────┴──────────┤
│總計:三千四百五十六萬九千五百三十元(扣除與附表一編號十五重複之二百三十│
│ 七萬六千一百三十二元後,則總計為三千二百十九萬三千三百九十八元) │
└────────────────────────────────────┘
附表四: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
│編│被害人 │詐騙時間│匯款時間│詐騙金額(│ 匯入帳號 │備註 │
│號│ │ │ │(新台幣)│ │ │
├─┼────┼────┼────┼─────┼────────┼─────────┤
│一│B○○ │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一百四十六│①局號:0000000 │①ATM交易 明細│
│ │ │一月二十│一月二十│萬四千七百│ 帳號:0000000 │ 表一份(見警卷第│
│ │ │八日十二│八日 │四十一元 │②局號:0000000 │ 一一六頁) │
│ │ │時許 │ │ │ 帳號:0000000 │②帳戶歷史交易查詢│
│ │ │ │ │ │③局號:0000000 │ 紀錄單一紙(見警│
│ │ │ │ │ │ 帳號:0000000 │ 卷第 │
│ │ │ │ │ │④局號:0000000 │ │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 │⑤局號:0000000 │ │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 │⑥局號:0000000 │ │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 │⑦局號:0000000 │ │
│ │ │ │ │ │ 帳號:0000000 │ │
└─┴────┴────┴────┴─────┴────────┴─────────┘
附表五:宇○○持有而供本件常業詐欺及常業洗錢所用之物
┌─┬─────────────────┬────┬───────────┐
│編│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量 │ 備 註 │
│號│ │ │ │
├─┼─────────────────┼────┼───────────┤
│一│NOKIA 8250型行動電話 │一支 │彰化縣埔心鄉○○路○段│
│ │(門號:0000000000) │ │一九九號扣得 │
├─┼─────────────────┼────┼───────────┤
│二│NOKIA 8250型行動電話 │一支 │同右 │
│ │(門號:0000000000) │ │ │
├─┼─────────────────┼────┼───────────┤
│三│NOKIA 8910型行動電話 │一支 │同右 │
│ │(門號:0000000000) │ │ │
├─┼─────────────────┼────┼───────────┤
│四│土地銀行入戶電匯申請書 │一張 │同右 │
│ │收款人:呂上招 │ │ │
├─┼─────────────────┼────┼───────────┤
│五│行動電話補充卡 │共二張 │同右 │
│ │(中華、遠傳各一張) │ │ │
├─┼─────────────────┼────┼───────────┤
│六│台中商銀入戶電匯通知單 │共二張 │同右 │
│ │(楊慧青、陳淑娟) │ │ │
├─┼─────────────────┼────┼───────────┤
│七│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一式三份│同右 │
│ │(呂麗茹) │ │ │
├─┼─────────────────┼────┼───────────┤
│八│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三張 │同右 │
│ │ │ │ │
├─┼─────────────────┼────┼───────────┤
│九│宇○○手寫稿紙 │十八張 │同右 │
│ │ │ │ │
├─┼─────────────────┼────┼───────────┤
│○│迪生鐘錶、珠寶、預收訂金單及名片 │各乙張 │同右 │
│一│ │ │ │
├─┼─────────────────┼────┼───────────┤
│一│現金新台幣三百十八萬六千六百元 │ │彰化縣員林鎮○○路一四│
│一│ │ │七號 │
└─┴─────────────────┴────┴───────────┘
附表六:P○○持有而供本件常業詐欺及常業洗錢所用之物
┌─┬─────────────────┬────┬───────────┐
│編│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量 │ 備 註 │
│號│ │ │ │
├─┼─────────────────┼────┼───────────┤
│一│房屋租賃契約 │一本 │彰化縣大村鄉南勢巷三之│
│ │ │ │十三號旁車號七H—二三│
│ │ │ │七五號汽車扣得 │
├─┼─────────────────┼────┼───────────┤
│二│印章 │八十六顆│同右 │
│ │ │ │ │
├─┼─────────────────┼────┼───────────┤
│三│郵局存摺簿 │四十六本│①同右 │
│ │ │ │②戶名及帳戶詳如附表二│
│ │ │ │ 編號一至四六 │
├─┼─────────────────┼────┼───────────┤
│四│銀行之存摺簿 │五十三本│①同右 │
│ │ │ │②戶名及帳號如附表三編│
│ │ │ │ 號一至九、一一至二三│
│ │ │ │ 、二五、二七至四五、│
│ │ │ │ 四八至五八 │
├─┼─────────────────┼────┼───────────┤
│五│銀行金融卡 │四十三張│①同右 │
│ │ │ │②其中三十九張係附表三│
│ │ │ │ 編號二、五、七、八、│
│ │ │ │ 九、一一、一四、一五│
│ │ │ │ 、一八、一九、二二、│
│ │ │ │ 二五、二七至二九、三│
│ │ │ │ 一至三五、三七至四一│
│ │ │ │ 、四三至四五、四八至│
│ │ │ │ 五八號所示之銀行帳戶│
│ │ │ │ 之金融卡 │
│ │ │ │③另有安泰銀行及郵局之│
│ │ │ │ 金融卡各二張。 │
├─┼─────────────────┼────┼───────────┤
│六│筆記本 │七本 │同右 │
│ │ │ │ │
├─┼─────────────────┼────┼───────────┤
│七│中華電信三月份帳單(已繳款) │十九張 │同右 │
│ │ │ │ │
├─┼─────────────────┼────┼───────────┤
│八│中華電信五月份帳單(未繳款) │十三張 │同右 │
│ │ │ │ │
├─┼─────────────────┼────┼───────────┤
│九│遠傳易付卡(內無晶片) │三組 │同右 │
│ │ │ │ │
├─┼─────────────────┼────┼───────────┤
│○│遠傳易付卡(內有晶片) │一組 │同右 │
│一│ │ │ │
├─┼─────────────────┼────┼───────────┤
│一│郵局匯款單 │六張 │同右 │
│一│ │ │ │
├─┼─────────────────┼────┼───────────┤
│二│提款單 │三張 │同右 │
│一│ │ │ │
├─┼─────────────────┼────┼───────────┤
│三│便條紙 │一張 │同右 │
│一│ │ │ │
├─┼─────────────────┼────┼───────────┤
│四│行動電話 │一支 │同右 │
│一│(門號:0000000000) │ │ │
├─┼─────────────────┼────┼───────────┤
│五│NOKIA 8250型行動電話(含副廠鋰電池│一支 │①同右 │
│一│一個,不含門號) │ │②外殼為NOKIA 8310型 │
│ │ │ │③門號:0000000000為賴│
│ │ │ │ 世鴻私人使用,與本件│
│ │ │ │ 犯罪無關。 │
└─┴─────────────────┴────┴───────────┘
附表七:H○○持有而供本件常業詐欺及常業洗錢所用之物
┌─┬─────────────────┬────┬───────────┐
│編│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量 │ 備 註 │
│號│ │ │ │
├─┼─────────────────┼────┼───────────┤
│一│筆記本 │五本 │彰化縣北斗鎮地○路二○│
│ │ │ │二巷二三號扣得 │
├─┼─────────────────┼────┼───────────┤
│二│郵局提款卡袋 │十四只 │同右 │
├─┼─────────────────┼────┼───────────┤
│三│存摺袋 │二十四只│同右 │
├─┼─────────────────┼────┼───────────┤
│四│手抄便條紙 │一張 │同右 │
├─┼─────────────────┼────┼───────────┤
│五│交易明細單 │一張 │同右 │
├─┼─────────────────┼────┼───────────┤
│六│MOTOROLA行動電話 │一支 │①同右 │
│ │(門號:0000000000) │ │②含SIM一張及電池一個 │
├─┼─────────────────┼────┼───────────┤
│七│行動電話 │一支 │①同右 │
│ │(門號:0000000000) │ │②含SIM一張及電池一個 │
└─┴─────────────────┴────┴───────────┘
附表八:O○○持有而供本件常業詐欺及常業洗錢所用之物
┌─┬─────────────────┬────┬───────────┐
│編│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量 │ 備 註 │
│號│ │ │ │
├─┼─────────────────┼────┼───────────┤
│一│NOKIA廠牌之行動電話 │一支 │彰化縣社頭鄉廣興村社斗│
│ │(門號:0000000000) │ │路一段七八八巷六五號 │
└─┴─────────────────┴────┴───────────┘
附表九:玄○○持有而供本件常業詐欺及常業洗錢所用之物
┌─┬─────────────────┬────┬───────────┐
│編│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量 │ 備 註 │
│號│ │ │ │
├─┼─────────────────┼────┼───────────┤
│一│存摺簿 │十本 │①彰化縣員林鎮○○路一│
│ │ │ │ ○三巷九五號 │
│ │ │ │②郵局存摺七本,戶名、│
│ │ │ │ 帳號詳如附表二編號九│
│ │ │ │ 二、九四、八六、七二│
│ │ │ │ 、九三、七四、九一所│
│ │ │ │ 示 │
│ │ │ │③第一商業銀行、誠泰銀│
│ │ │ │ 行、上海銀行之存摺各│
│ │ │ │ 一本 │
├─┼─────────────────┼────┼───────────┤
│二│提款卡 │九張 │①同右 │
│ │ │ │②郵局提款卡六張。 │
│ │ │ │③中國信託銀行、誠泰銀│
│ │ │ │ 行、第一商業銀行提款│
│ │ │ │ 卡各一張 │
├─┼─────────────────┼────┼───────────┤
│三│印章 │九顆 │同右 │
├─┼─────────────────┼────┼───────────┤
│四│電話卡(神奇專線通) │六十八張│同右 │
├─┼─────────────────┼────┼───────────┤
│五│提、匯款單 │六張 │同右 │
├─┼─────────────────┼────┼───────────┤
│六│記載銀行帳戶之便條紙 │六張 │同右 │
└─┴─────────────────┴────┴───────────┘
附表十:玄○○與午○○共同持有而供本件常業詐欺及常業洗錢所用之物
┌─┬─────────────────┬────┬───────────┐
│編│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量 │ 備 註 │
│號│ │ │ │
├─┼─────────────────┼────┼───────────┤
│一│黃嘉慧郵局存摺 │一本 │①玄○○與午○○於九十│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二年六月十七日投案提│
│ │ │ │ 出 │
│ │ │ │②如附表二編號六八 │
├─┼─────────────────┼────┼───────────┤
│二│郵政儲金金融卡 │三張 │①同右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②戶名分別為洪仲庭、蔡│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東原及黃佳慧,詳如附│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表二編號七七、九五、│
│ │ │ │ 六八所示 │
├─┼─────────────────┼────┼───────────┤
│三│現金新台幣四十六萬六千七百元 │ │同右 │
└─┴─────────────────┴────┴───────────┘
附表十一:該犯罪集團所有而供本件常業詐欺及常業洗錢所用之其他物品
┌─┬─────────────────┬────┬───────────┐
│編│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量 │ 備 註 │
│號│ │ │ │
├─┼─────────────────┼────┼───────────┤
│一│定時器 │一個 │在台北縣板橋市○○○路│
│ │ │ │二六號十樓之八扣得 │
├─┼─────────────────┼────┼───────────┤
│二│電風扇 │一組 │同右 │
├─┼─────────────────┼────┼───────────┤
│三│數據機 │一台 │同右 │
├─┼─────────────────┼────┼───────────┤
│四│伺服器 │一台 │同右 │
├─┼─────────────────┼────┼───────────┤
│五│不斷電系統 │一台 │同右 │
├─┼─────────────────┼────┼───────────┤
│六│電池 │一台 │同右 │
├─┼─────────────────┼────┼───────────┤
│七│汽車(牌照號碼KN—三○一七號) │一台 │①未扣案 │
│ │ │ │②P○○所有 │
│ │ │ │③見警卷第二三頁 │
├─┼─────────────────┼────┼───────────┤
│八│汽車(牌照號碼七H—二三七五號) │一台 │①未扣案 │
│ │ │ │②P○○所有 │
│ │ │ │③見警卷第七七頁 │
├─┼─────────────────┼────┼───────────┤
│九│汽車(牌照號碼九Q—四八七八號) │一台 │①未扣案 │
│ │ │ │②玄○○所有 │
│ │ │ │③見警卷第七七頁 │
├─┼─────────────────┼────┼───────────┤
│○│汽車(牌照號碼六R—八九五一號) │二台 │①未扣案 │
│一│ │ │②該犯罪集團提供 │
│ │ │ │③見警卷第七七頁 │
├─┼─────────────────┼────┼───────────┤
│一│門號各為0000000000、0000000000、09│五支 │①未扣案 │
│一│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②該犯罪集團提供 │
│ │之行動電話 │ │③見警卷第二五頁、第四│
│ │ │ │ 二頁及本院審判期日筆│
│ │ │ │ 錄 │
├─┼─────────────────┼────┼───────────┤
│二│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 │一支 │①未扣案 │
│一│ │ │②午○○所有 │
│ │ │ │③見警卷第九三頁反面 │
├─┼─────────────────┼────┼───────────┤
│三│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 │一支 │①未扣案 │
│一│ │ │②戊○○所有 │
│ │ │ │③見警卷第四八八、四九│
│ │ │ │ 一頁之監聽譯文 │
└─┴─────────────────┴────┴───────────┘
附表十二:左列物品僅為證據之一部或與犯罪行為無關,毋庸宣告沒收:
┌─┬─────────────────┬────┬───────────┐
│編│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量 │ 備 註 │
│號│ │ │ │
├─┼─────────────────┼────┼───────────┤
│一│NOKIA 3310型行動電話 │一支 │①彰化縣埔心鄉○○路一│
│ │(門號:0000000000) │ │ 段一九九號扣得 │
│ │ │ │②宇○○所有 │
│ │ │ │③並無證據顯示係供本件│
│ │ │ │ 犯罪所用之物 │
├─┼─────────────────┼────┼───────────┤
│二│台中商銀埔心分行支票 │一張 │同右 │
│ │(未○○) │ │ │
├─┼─────────────────┼────┼───────────┤
│三│中華電信通話明細 │二張 │同右 │
│ │(門號:0000000000) │ │ │
├─┼─────────────────┼────┼───────────┤
│四│曹永河之和信電訊電信帳單 │四張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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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卡(世華、郵局、中國商銀各一張│六張 │同右 │
│ │、台中商銀三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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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CD光碟片 │四片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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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戶名為未○○之臺中商業銀行存簿 │三本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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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戶名為未○○之臺中商業銀行存簿 │二本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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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戶名為陳家賓之埔心郵局存簿 │一本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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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名為陳家綺之埔心郵局存簿 │一本 │同右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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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戶名為劉淑錦之臺中商業銀行存簿 │一本 │同右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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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戶名為宇○○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一本 │同右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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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中商業銀行存簿 │一本 │同右 │
│一│(立新汽車修配場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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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戶名為宇○○之臺中商業銀行存簿 │一本 │同右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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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NOKIA 8850型行動電話(門號:093660│一支 │①彰化縣大村鄉南勢巷三│
│一│6938、含NOKIA原廠鋰電池一個、SI │ │ 之十三號旁車號七H—│
│ │M卡一張) │ │ 二三七五號汽車扣得 │
│ │ │ │②P○○所有 │
│ │ │ │③並無證據顯示係供本件│
│ │ │ │ 犯罪所用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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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華電信EMOME理財卡(門號:0000000│一張 │同右 │
│一│9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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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明細表 │二張 │①彰化縣社頭鄉廣興村社│
│一│ │ │ 斗路一段七八八巷六五│
│ │ │ │ 號 │
│ │ │ │②O○○所有 │
│ │ │ │③並無證據顯示係供本件│
│ │ │ │ 犯罪所用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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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便條紙 │二張 │同右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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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商業本票 │一本 │①彰化縣員林鎮○○路一│
│一│ │ │ ○三巷九五號 │
│ │ │ │②玄○○所有 │
│ │ │ │③並無證據顯示係供本件│
│ │ │ │ 犯罪所用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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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證遺失證明書 │一張 │①彰化縣員林鎮○○路一│
│二│ │ │ ○三巷九五號 │
│ │ │ │②非被告等八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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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源鋐身分證 │一張 │同右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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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簡源鋐重機駕照 │一張 │同右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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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片、磁片 │二張 │同右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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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簡源鋐大貨車駕照 │一張 │同右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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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身分證影本、存摺影本 │十三張 │同右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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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簡源鋐三月份薪資袋 │一個 │同右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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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動電話電池 │十二個 │①彰化縣社頭鄉○○路三│
│二│ │ │ 段四一九巷六號 │
│ │ │ │②午○○胞兄所有,而非│
│ │ │ │ 被告等八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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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動電話外殼 │十三個 │同右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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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動電話充電座 │六組 │同右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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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耳機 │七個 │同右 │
│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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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動電話皮套 │十個 │同右 │
│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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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動電話配夾 │十四個 │同右 │
│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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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租賃契約書 │一本 │案外人張明欽所有,而非│
│三│(承租人P○○) │ │被告等八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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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租賃契約書 │一本 │案外人張明欽所有,而非│
│三│(承租人李雅鈞) │ │被告等八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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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手錶(閻婉容提出) │一支 │臺灣迪生股份有限公司所│
│三│ │ │有,而非被告等八人所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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