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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七О一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七О一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二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七О一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