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4 月21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始行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於94年4 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9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