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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54號

偽造貨幣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蔡廣昇謝雨真林瑋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5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民國95年4 月1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7 月15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54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貨幣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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